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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字第号兹证明养父母和夫妇与养子(女协商,于年月日达成解除和与养关系协议,并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经协商,与生父母和夫妇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附:1.本格式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2.经当事人申请,可加入“经协商,与生父母和夫妇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