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中国法制史》,全称为中国法律制度史,是法学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它既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门必考科目,也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因此,它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本课程的性质及特点:1.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包括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活动等在内的各种法制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它是法学与史学的交叉。作为史学,它的基本功能是呈现历史的真相;作为法学,它是一门基础性、理论性的学科,有助于我们通过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现象来认识法律的一般规律。因此,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要把法学理论与史学知识结合起来。二、教材的选用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指定教材《中国法制史》,该书由王立民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版)。三、章节体系全书按照朝代顺序分为17章,起止范围是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代一直到革命根据地时期。分别是: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制度——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晚清的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总结:(1)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第二章(西周)和第七章(隋唐)占分值比例最大,是考试的重点章节。这几章也比较容易出大题。(2)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章(明朝)、第十五章(北洋政府)近年出题较少。但其中明朝的法律制度不可轻视。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一)单选题(30题×1分=30分)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中,出单选题最多的是第十三章(晚清)、第七章(隋唐)和第二章(西周)。说-2-明这几章易出选择题。其中西周和隋唐也位于全书出题分值最多的章节之列。(2)出单选题最少的是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五章(北洋政府)、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和第三章(春秋战国)。但须注意其中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是全书出题分值最大的章节,不可掉以轻心。(二)多选题(5题×2分=10分)总结:(1)近四次考试出多选题较多的是第一章(起源与夏商)、第二章(西周)和第四章(秦朝)。(2)第三章(春秋战国)、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九章(辽、西夏、金、元)、第十章(明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最近四次考试没有出多选题。但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出,其中第三章、第十章、第十四章出多选题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三)名词解释(3题×3分=9分)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出多名词解释题较多的是第三章(春秋战国)与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2)最近四次考试没有出过名词解释的章节有第二章(西周)、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第十章(明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但要注意,第二章、第十章、第十四章出名词解释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四)简答题(3题×7分=21分)近年简答题在各章节中的分布情况:2008年10月:简述西周的契约制度。(第二章)简述秦至唐代的各种法律解释。(第四—七章)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审判机关。(第十四章)2009年1月: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第二章)简述宋代鞫谳分司制度。(第八章)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劳动立法的基本内容。(第十七章)2009年10月简述《法经》的历史地位与影响。(第三章)简述唐朝法律有关司法官责任的规定。(第七章)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第十六章)2010年1月:简述西周时期《吕刑》的主要内容。(第二章)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发展变化。(第六章)简述清末预备立宪的实质、影响与意义。(第十三章)-3-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考简答题最多的章节是第二章(西周),3次。第四章(秦朝)、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七章(隋唐)、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第十三章(晚清)、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各1次。可见简答题的分布较散,有出题可能的章节较多。(2)最近四次考试没有考过简答题的章节:第一章(起源与夏商)、第三章(春秋战国)、第五章(汉朝)、第九章(辽、西夏、金和元朝)、第十章(明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五章(北洋政府)。其中,第一章、第九章、第十二章、第十五章出简答题的可能性较小,但其它几章出简答题的可能性仍较大。(五)论述题(2题×15分=30分)近年论述题在各章节中的分布情况:2008年10月:试述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第七章)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不干涉主义”原则。(第十六章)2009年1月试述汉朝所确立的定罪量刑的新原则。(第五章)试述《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第十六章)2009年10月试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第四章)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主要内容。(第十七章)2010年1月试述清朝的会审制度及其历史意义。(第十一章)试述南京临时政府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第十四章)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考论述题次数最多的章节是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2次。第四章(秦朝)、第五章(汉朝)、第七章(唐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各考论述题1次。估计以后的论述题,也仍然会出自这些章节。(2)最近四次考试没有考过论述题的章节:第一章(起源与夏商)、第二章(西周)、第三章(春秋战国)、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三章(晚清)、第十五章(北洋政府)。其中,除第二章、第八章、第十三章外,其余各章出论述题的可能性较小。三、学习方法1、多看几遍。注意及时温习。注意利用零碎时间。2、集中精力攻克重点。3、考前强行背记,“临时抱佛脚”其实管用。4、一定要练笔,尤其是要学会快速、有条理地回答论述题-4-内容串讲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总结:(1)本章考查的分值较小,主要考选择题,尤其是单选题。(2)考查的重点为当时的法律名称及监狱称谓。二、重难点串讲(一)中国法的起源1、礼化为法《说文解字》:“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以示从豊。”“‘豊’,行礼之器也”。2、刑起于兵《说文》:“法,刑也”。《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刑起于兵”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暴力本质3、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1)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2)法律内容以刑法为主(3)法律具有早熟性(二)夏朝的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识记)《甘誓》是我国第一部军法。2、《禹刑》(识记)《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2010年1月单选1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A.《汤刑》B.《九刑》C.《吕刑》D.《禹刑》●09年1月单选1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夏朝法律的是()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3、奴隶制五刑(识记)墨、劓、膑、宫、大辟4、昏、墨、贼,杀(识记)昏:“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墨:“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杀人无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5、圜土,夏台-5-(三)商朝的法律制度1、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理解)在夏朝“奉天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更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2、《汤刑》(识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009年10月单选2《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A.《禹刑》B.《汤刑》C.《官刑》D.《九刑》3、几种酷刑——炮烙、剖心、醢、脯(识记)4、继承制度——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理解)5、行政制度——内服,外服(理解)内服——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称为外服,有一定的自主权。6、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商王、贵族、卜者(识记)7、监狱——圜土、羑(牖)里(识记)2010年1月多选:夏商时期的监狱称为()A.夏台B.羑里C.监狱D.圜土E.囹圄8、审判制度——天罚,神判(理解)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总结:(1)本章考点较多,也较为分散。(2)考查的最主要题型是选择题,出简答题也较为频繁。(3)常考的知识点包括西周的法律名称(吕刑、赎刑)、司法官名称、审判方法(五听、三刺之法)、契约制度(质、剂、傅别)、婚姻制度(六礼、七出)等。二、重难点串讲(一)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2、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3、礼的基本内容——五礼(1)吉礼:祭祀之礼(2)凶礼:丧葬之礼(3)宾礼:天子款待来朝会的诸侯及其使臣的礼节仪式(4)军礼: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5)嘉礼:结婚、饮宴、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4、礼与刑的关系(1)在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6-(2)在地位上:礼外无法,刑必须以礼为指导;出礼入刑,礼需要以刑来维持。(3)在使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二)西周的法制概况1、周礼(识记)是西周时周公制定的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2、法律形式——《九刑》,《吕刑》,誓、命、诰(识记)(1)《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两种解释:A认为九刑是一部刑书,共有九篇;B认为九刑指九种刑罚,即奴隶制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种刑罚。(2)《吕刑》周穆王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法律。它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认为各种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得到恶报,因此应当德刑并用。它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和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它还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了要求。总之,吕刑在很多方面完善了西周的法制。●09年1月单选3制定于西周穆王时期的刑书,史称()A.《汤刑》B.《禹刑》C.《吕刑》D.《九刑》(3)誓、命、诰都是王命的表现形式。其中,誓是作战时王命的表现形式;诰是统治者施政的训令。●08年10月单选3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商、周法律形式的是()A.律B.格C.诰D.科(三)西周的刑事法制1、西周的刑法原则(识记)(1)矜老悯幼原则80岁以上的老人和7岁以下的小孩不必承担刑事责任。(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过失为“眚”(sheng),故意为“非眚”;惯犯为“惟终”,偶犯为“非终”(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4)世轻世重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2、几种罪名(识记)(1)违抗王命罪:要求绝对服从王命,否则处以死刑。(2)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友爱兄弟,要严加惩罚。(3)杀人罪:杀人者要刑杀于市,并陈尸三日。(4)寇攘奸宄罪寇为抢劫,攘为夺取,奸为在内作乱,宄为在外作恶。指为了抢劫财物而杀人的罪行,一般处以死刑。(5)失农时罪:要求百姓按农时进行生产,违反者要受到法律制裁。(6)群饮罪:对聚众饮酒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四)西周的行政法制(理解)1、分封制天子将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分封给卿大夫,卿大夫分封给士。2、世卿世禄制指官职和爵位世代按血缘世代相传,父死子继,以保证统治者对全社会进行家族式的专制统治。(五)西周的民事法制-7-1、契约制度——质、剂、傅别(识记)质和剂是西周时的买卖契约,质比较长,剂比较短;质用来买卖牛、马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兵器、珠宝等没有生命的物品。傅别是一种用于借贷关系的书面契约,记载了标的物、返还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分为两半,由债权人执右券,债务人执左券。发生纠纷时,就是官府受理纠纷的前提条件和依据。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