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能工培养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保证生产正常运行,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有效控制人力资源成本,促使员工尽快掌握多种操作技能,规范多能工的培养、考核,特制定本办法。二、培养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册员工。三、术语和定义多能工: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工种操作技能的作业人员。四、职责1.人力资源部、生产制造部、技术中心、质量管理部及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多能工认定小组;2.多能工认定小组:负责各生产厂多能工的技能调查、分析,确定培训方向和对象;3.人力资源部、生产制造部:负责开发培训教材、编写试题,监控并参与实施培训、考核、认定等具体工作,做好多能工操作资格、技能等级的记录,定期将已通过认定的多能工进行公示,及时维护相关数据;4.技术中心:负责多能工工艺知识培训及现场工艺流程等相关工作;5.质量管理部:负责多能工培训及现场质量等相关工作;6.各生产厂:负责本单位多能工培养过程的监控和结果的评价;负责多能工培养日常管理工作,并实施培训计划;负责多能工培养的现场组织,日常岗位互换训练的开展。五、操作步骤:第一阶段:识别工种数量,分析现状,确定多能工培养工种及对象。1.多能工认定小组结合生产工艺要求及生产流程识别工种,对各生产单元进行调研,完成《多能工工种需求调查表》。结合人员需求及公司生产任务安排,设定多能工的培养工种。2.各生产厂组织在班组内部进行选拔多能工培养对象,确定培养人数,提交《多能工培养人员统计表》。3.多能工培养对象分类及选拔条件:1)多能工培养人员必须为公司在册员工。2)在职期间未出现过重大安全、质量、设备等问题。3)参加选拔人员在原岗位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第二阶段:制定多能工培训计划及岗位达标标准。1.多能工认定小组依据《多能工工种需求调查表》、《多能工培养人员统计表》将所需培养工种分割成若干个小组制定《多能工培养计划》。2.各生产厂组织各班组员工完成各工序《标准作业指导书》完善与公布。3.参照标准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检验标准,多能工认定小组制定《多能工岗位考评标准》。第三阶段:开展多能工培训。1.各单位组织班组员工对《标准作业指导书》进行学习和完善。2.培训采用实操为主,理论为辅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多能工培养计划》组织相关培训工作。(培训必须包括设备、工艺、安全、质量、精益生产等相关知识培训),3.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由员工所在单位和多能工使用单位共同负责组织实施。4.现场实操采取“传、帮、带”及定期岗位互换“互帮、互助、互学”方式。5.师傅由各班组长及经验丰富的老员工担任,签订《师带徒协议》。6.严格按照培训计划时间表开展培训活动,定期进行抽检、跟踪。第四阶段:组织多能工技能验证及评定。1.评定小组根据多能工的月度申报及培训完成情况,依据《多能工岗位考评标准》对被考评人进行技能认定的理论和实操考试,(合格标准为80分)并对理论和实操考试成绩加权(理论30%、实操70%)计算出个人综合考核成绩。2.未通过考核的人员需补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第二次考评,成绩合格后被选成为多能工。3.多能工的考试对于员工应知应会的考试题目要求全部正确,否则按此次认定不合格处理。4.从事特殊作业工种的多能工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例如:焊工、电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工种的员工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例如: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压力容器等,具体按照生产制造部特殊工种取证、复证通知要求执行(参与多能工的员工取证费用先由公司垫付,后期根据对公司的贡献程度折付)。5.根据技能考评结果及特殊工种取证情况对《多能工工种需求调查表》进行二次修订、备案,作为公司信息资源共享。第五阶段:多能工的奖励、考核及管理。1、对培养合格多能工在培养期间补助80元/天,不合格人员补助50元/天。2.经评定小组鉴定合格后的各单位多能工,享受多能工津贴20元/月。3.因生产需要,在借调期间享受多能工借调津贴200元/月;借调单位每批借调上限周期为半年,借调超过半年可以协商办理转岗手续。4.多能工转岗或结束借调后并取消200元/月多能借调工津贴,同时继续享受原多能工津贴20元/月。5.多能工津贴和多能工借调津贴每月由分厂上报生产制造部审核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在工资中体现发放。6.多能工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取证费用折付标准:焊工、电工取证330元,复证160元;叉车、天车取证410元,复证230元。多能工离厂取证费用及培训费用按折付率和金额扣取(工时和年限按照先到者优先计算,培训费用根据实际产生费用扣取)序号工种工时总计X取证后工作年限取证费用折付率培训费用扣取标准1X≤200H1年20%20%2200H<X≤500H2年50%50%3500H<X≤800H3年80%80%41000H≤X4年100%100%7.多能工因违反质量、工艺纪律相关规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人为操作不当造成重大设备事故被公司通报的,不服从安排的,取消该技能资格及相应的津贴补助。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与生产制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