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节1特种作业培训(登高架设作业)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泽康科技培训中心培训师:李新建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节2二、通用部分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四、安装维修登高架设作业五、高处悬挂作业需要掌握的内容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节3第一部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v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v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与岗位职责v第二章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节4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第三节《劳动法》相关知识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第四节《刑法》相关知识第五节《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第六节社会保险相关知识第七节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节5第一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骆林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共七章44条)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节6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一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节7第一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节8第一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1.1高压电工作业1.2低压电工作业1.3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2压力焊作业2.3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3.1登高架设作业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5.9煤矿防突作业5.10煤矿探放水作业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节9第一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6.2尾矿作业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7.1司钻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8.1煤气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9.3氯化工艺作业9.4硝化工艺作业9.5合成氨工艺作业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9.7氟化工艺作业9.8加氢工艺作业9.9重氮化工艺作业9.10氧化工艺作业9.11过氧化工艺作业9.12胺基化工艺作业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节10第一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9.13磺化工艺作业9.14聚合工艺作业9.15烷基化工艺作业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0.1烟火药制造作业10.2黑火药制造作业10.3引火线制造作业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节11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2019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它是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其中第三条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十三届五中全会(2019年11月9日)又加了4个字,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就是我们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所谓“安全第一”,是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所谓“预防为主”,是说安全生产管理,不只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更重要的是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所谓“综合治理”,是保证安全的具体方式和措施,是说这个“预防”应该是通过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等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一共七章97条。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节1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两者的关系:“安全第一”是基础,“预防为主”是落实,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就是一句空话。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个方针,形成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其内容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节13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节14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1)知情权、建议权《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与此相对应,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和接受对生产安全方面的合理建议和改进的义务。(2)批评、检举、控告权《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责任方不得因此对其降低工资、福利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节15(3)合法拒绝权《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同样,责任方不得因此对其降低工资、福利或解除劳动合同。(4)遇险停、撤权《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同样,责任方也不得因此对其降低工资、福利或解除劳动合同。(5)保(险)外索赔权《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节16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从业人员在享受上述权力的同时,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1)遵章作业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2)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因此《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节17(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即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即: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证)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三节18第三节、《劳动法》相关知识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全部十三章107条。立法目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掌握的内容:1、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需要了解的内容:1、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⑴劳动合同期限⑵工作内容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⑷劳动报酬行政法规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三节19⑸劳动纪律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极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并要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六类劳动合同不能签:⑴“生死合同”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