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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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579-2005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Generalrulesforfiresafetyofurbanrailtransit2005-12-08发布2006-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l13/SC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中国矿业大学、天津市消防局、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广东省消防总队、北京市地铁公安分局、广州市地铁总公司、上海能美西科姆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照鹏、程远平、黄振兴、阚强、杨永志、原震、姚永祥、沈奕辉、陈焕、古晋、刘汝义、郑臻毅。引言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快速、环保、舒适、客运能力大的城市交通工具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对于疏解城市交通,发挥城市功能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在我国得到了较快发展,其运营安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预防轨道交通火灾,减少轨道交通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其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营过程中的危险源控制,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消防设施检查及维护管理,消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和消防档案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157地铁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GB5015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应急预案emergencyproceduresplan应急预案是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行动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是应急救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指导应急行动按计划有序进行,防止因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混乱而延误事故应急救援,从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2运营单位operationcorporation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机构。3.3车站station为乘客提供乘车、到达和换乘的场所。车站包括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人行楼梯、自动扶梯、检票口和管理及设备用房等,以及通信、通风、空调、照明、卫生、防灾等设施。4总要求4.1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公安、消防)与运营单位及供电、通讯、供水和医疗等单位密切协作、运转高效、分工明确的报警接警、监控和抢险救援机制。4.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订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对城市轨道交通中使用的设施、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与使用制订相关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技术要求。4.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及各部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4.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好运营与安全的关系,建立科学的消防设施管理体制,保证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4.5城市轨道交通应按照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选用先进可靠的防火灭火设施、器材。4.6城市轨道交通应依据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设置防火灾、水淹、风灾、冰雪、地震、雷击和停车事故等防灾设施,并以防控火灾的消防设施、器材为主。4.7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除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8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应符合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国家规定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和批准。5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要求5.1一般规定5.1.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5.1.2城市轨道交通消防设计应有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的设施及通道,运营单位应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设施完好、可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5.1.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5.2消防安全责任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条例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b)组织编制和审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c)组织审定与落实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d)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任命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e)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f)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g)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h)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5.3消防安全管理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任命,并应履行下列职责;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b)协助组织编制和审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c)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e)组织整改火灾隐患;f)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g)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h)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每月至少一次;i)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5.4部门主管人员5.4.1车站站长(值班站长)上岗前应经运营单位培训合格,并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a)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保障车站安全符合规定,及时掌握车站消防安全情况;b)制订车站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c)协助组织制订、修改和完善车站消防应急预案;d)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车站防火检查,及时消除能够整改的火灾隐患,对不能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e)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车站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f)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车站消防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疏散乘客、扑救火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火灾情况,协助灾后调查火灾原因;g)每月至少一次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5.4.2控制中心主任(值班主任)上岗前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并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a)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保障调度系统安全符合规定,及时掌握车站消防安全情况;b)制订调度系统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c)协助组织制订、修改和完善控制中心消防应急预案;d)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调度系统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e)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调度系统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f)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控制中心消防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各调度处理火灾事故、疏散乘客、扑救火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火灾情况;g)每月至少一次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5.5消防安全员5.5.1一般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分析研究本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b)确定本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c)接受安排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e)协助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f)协助编制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g)记录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完善消防档案;h)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5.5.2环控调度人员a)负责对全线各车站消防等机电设备的全面监控,及时掌握各车站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b)对火灾事故的报警,应认真确认、分析现场情况,及时通报行调、电调和值班主任;c)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按照控制中心消防应急预案,通过调动环控设备执行合理的通风模式,引导乘客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疏散。5.5.3行车调度人员a)负责对列车安全运行状况的监控;b)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控制中心消防应急预案及时指挥着火列车运行、灭火和乘客的安全疏散,并调整后续列车的运行;c)与车站值班站长和列车司机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列车运行、灭火和乘客疏散情况;d)引导乘客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疏散,并尽量减少财产损失。5.5.4电网调度人员a)负责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电网保障;b)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控制中心消防应急预案及时切断相关电网的牵引电流和设备电流;c)通知变电所值班人员注意设备运行,保证排烟系统的电源供应;d)通知接触网专业工作人员配合灭火,检查设备和电缆情况,防止乘客触电。5.5.5维修调度人员a)负责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设备和通讯保障;b)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控制中心消防应急预案及时通知相关车间轮值工程师,必要时启动抢修程序,尽可能保障轨道交通设备和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5.5.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履行下列职责: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能够熟悉使用和操作各种系统;b)负责对消防设施的每日检查,并认真填写各种消防设施值班和运行记录,并定期对各种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d)熟练掌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发生火灾时,根据消防应急预案启动相关消防设施。5.5.7列车司机列车司机除熟练掌握列车驾驶知识外,还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履行下列职责:a)掌握列车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办法;b)每日检查列车消防设施和报警通讯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c)发生火灾时,用标准用语进行广播宣传和疏散引导,稳定乘客情绪,引导乘客使用车内灭火器灭火和进行紧急疏散;d)将列车着火情况及时报告控制中心域值班站长。5.5.8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乘客安全疏散。5.6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内按规定设置的商业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接受和服从运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运营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6危险源控制6.1一般规定6.1.1运营单位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轨道交通的设施状况、人员特点等制订相应的火源控制管理规定。6.1.2城市轨道交通严格限制可燃物品的使用,并制订可燃物品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6.2限制可燃物6.2.1车站内应严格控制可燃材料,车站建筑装修材料和列车车厢内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6.2.2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经营场所。6.2.3车站站厅内严格按相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限制商业经营场所占用面积的比率和数量,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6.2.4车站站厅、站台、列车车厢和管理用房内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可燃垃圾堆积时间不应超过一昼夜。6.3吸烟管理6.3.1车站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管理用房和隧道内严禁吸烟。6.3.2在车站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管理用房内应张贴写有“严禁吸烟”的标志。6.4明火(动火)管理车站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管理用房和隧道内严禁使用明火,必须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在动火前按程序申报并采取必要的消防监护措施。6.5电气火源控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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