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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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应该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引言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李某殴打养子施某一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与会人员多数认为此案不适宜采取逮捕措施。(1)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2)对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无逮捕必要;(3)该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4)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主要内容第一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二节•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第三节•拥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三、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8.26特大交通事故现场(2012)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2012年9月1日,三峡大学大二学生刘艳峰分别致函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安监局,申请公开因在延安特大车祸“微笑”,陷入“名表门”的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工资信息。9月20日陕西省财政厅回函拒绝公开杨的工资,安监局在法定时限内未予回复。刘艳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陕西省安监局在法定时限内对公民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存在行政不作为;诉陕西省财政厅的拒绝公开回复,未说明杨工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理由,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大学生追问“表哥”工资,将提行政诉讼大学生刘艳峰追问“表哥”杨达才在出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期间的工资信息,迟迟得不到答复,于是他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陕西省安监局和陕西省财政厅行政不作为。该大学生的行为体现了A.公民具有批评权和建议权B.公民具有检举权和表达权C.公民具有申诉权和检举权D.公民具有知情权和控告权•聪明反被聪明误大学生孙某,平时钻研侦探小说,颇有心得,要与警察一比高低。开始盗窃宿舍财物。他每次作案都控制财物的价值量,在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下,以免构成盗窃罪。并在每次作案时,都戴上手套,用拖把抹去足迹。当他被抓,警察告诉他,他多次作案,累计盗窃金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时,悔之晚矣。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正确法治观念的形成有利于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有利于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根本保证依法治国1、内涵2、基本要求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执法为民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文明执法公平正义坚持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并重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第二节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一、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二、正确理解法治思维方式三、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途径第二节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一、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二、正确理解法治思维方式三、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途径一、法治思维方式的含义和特征1、法治思维方式的含义及与人治思维方式的区别法律思维是排除个人主观的感情,依循法律逻辑,合理地从法律之立场,去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台湾)王泽鉴泄露英语四六级全国考试考题属泄露国家秘密广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资格,被告人林继彬作为该学院的外语系副主任和考点的“主考”,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知道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卷在考试前属于国家机密不得泄露。2004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林继彬和该学院原外语系干事杨波绮(另作处理)在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签收领回密封好的2004年6月19日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卷及听力磁带,没有按规定将试卷和听力磁带进行保密保管,而是存放在该学院外语系办公室的铁皮柜内,由杨波绮一人保管铁皮柜钥匙。当天13时许,杨波绮私自开启密封试卷袋,从中取出一份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A卷试题和听力磁带,授意被告人甘深炎、张莉云分别按照试卷做出试题答案。下午,张靖继续按照考题做试题答案。林继彬知道这些情况后,没有予以制止。杨波绮随即安排张靖、张莉云拿部分考试题的内容和已作出的答案于6月17、18日两个晚上,在本学院开办的培训班上给将要参加今年6月19日上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员上铺导课;张靖于6月17、18日使用非法泄露的考卷试题和答案两次给学员上课,张莉云于6月17日给学员上课一次。•另外,林继彬还主动与南宁市莱博外语培训中心联系去上考前铺导课,于6月17日19时许和甘深炎一起携带非法泄露的考题答案到南宁市莱博外语培训中心,由甘深炎给将要参加当年6月19日上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员进行考前铺导。•被告人张靖得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试题后,为帮助自己的表弟罗奕和被告人阮鹏的朋友白乃文能顺利通过2004年6月19日上午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于6月18日中午将泄露的试题交给阮鹏,并让阮鹏继续抄写其尚未抄写完的试题答案。被告人阮鹏得到试题和试题答案后,除给罗奕阅览外,还将试题复印了两份,自称每份以人民币1500元买得,尔后分别交给白乃文和被告人梁霄(约定考试后付钱)。•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现为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继彬、甘深炎、张靖、张莉云身为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主考和考务工作人员,以及考点所在院校的英语老师,明知大学英语四、六级的考卷为国家级机密,也熟悉和了解该项考试的考务纪律和考试组织程序,但为了单位办学和个人的利益,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属国家机密的考卷考题以及考题答案;被告人阮鹏、梁霄、苏俊波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大学英语四、六级全国考试的考题和答案在开考前属于国家秘密,仍通过不同手段非法获取并将其故意泄露给他人,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欠债还钱,天经地义!?2、法治思维方式的特征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正当程序法律至上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法律的不可违抗性•2006年11月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2007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权力制约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人权保障宪法保障:前提和基础立法保障:重要条件行政保护:关键环节司法救济:最后防线案情简介:王某(男)与柳某(女)系同事关系,双方均已结婚。2005年12月24日、2006年2月14日,王某用自己的手机向柳某的手机发送带有淫秽性和威胁性内容的短信9条,该内容系王某专门针对柳某编写的。上述短信给柳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家庭关系。柳某在接到上述短信后,曾用短信警告王某停止上述行为。2006年2月17日柳某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就此事曾传唤王某,并制作询问笔录,王某对此事予以认可。柳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停止性骚扰,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性骚扰行为已对柳某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故对于柳某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之规定,判令:1、王某停止对柳某利用通讯工具进行性骚扰侵害的行为。2、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柳某赔礼道歉。3、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所谓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在审判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性骚扰:第一,被骚扰者的主观状态,骚扰者的行为违背了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会引起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等;第二,骚扰者的主观状态,是出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即骚扰者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三,骚扰者的客观行为,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使被骚扰者按照其意志行为;第四,侵犯的客体,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谚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法谚程序先于权利。——法谚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法谚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中立性:底线标准参与性:核心要素公开性:重要特征时限性:内在要求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英)彼得·斯坦正当程序小高已经21岁了,在中国传媒大学某学院读二年级,她学的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一个很需要钱的专业:像样的电脑、相机和DV机都是要必备的。第一年,专业老师就布置了200部必看的经典影片和非常费钱的专业书。可小高没有钱的来源。小高的父母从2000年开始闹离婚。2001年,父母离婚了,为了使小高能够有个好点儿的学习环境,父母决定送她去外地读高中。离婚时,父母协议,孩子由母亲带,父亲每月负担她600元生活费,直到她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但是,在3年的高中生活中,父亲没有给过她一分钱的生活费。这期间,母亲向父亲要过,但父亲总说自己在外地,后来索性连电话也不接了。2004年的夏天,小高考上了大学,要交学费,要交书本费,要交住宿费,母亲负担不了了。小高算了一下,父亲该给自己上高中的学费、生活费共计五万多元,可他一分也没给过。于是,小高决定找父亲要钱。费尽周折找到父亲后,父亲承认欠小高五万多元学费和生活费,但父亲说,自己也缺钱,而且已经再婚,家庭负担重。父亲答应先给小高3万元,剩下的以后再给。小高也考虑过贷款,但老师告诉她,你要想贷款,必须先开出你母亲月收入300元以下的证明。而小高母亲的收入高于300元,开不出这个证明,所以也就贷不下款来。而小高也想过勤工俭学,并且在学校的安排下到计算机房搞卫生,每小时4元钱。最多时,每月她可以收入一百多元,最少时,只收入24元。可这样的日子也只过了一个学年,第二个学年,这工作就给了别的同学。2005年4月,小高起诉了父亲,要父亲将她的生活费增加到每月1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高已年满18周岁,且已上大学,有独立生活能力,故其要求给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判决驳回原告小高的诉讼请求。小高不服,上诉。2005年9月21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同居情侣共买房分手后共有房产该归谁?姗姗和张俊原本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2003年初,“小两口”在上地附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储蓄10万元支付首付。张俊因工作需要出差了一个月,这期间姗姗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不幸的是,张俊在出差期间结识了上海分公司的同事小刘,一见钟情。张俊申请调入上海分公司,并决定和姗姗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以便到上海另筑爱巢。张俊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姗姗的同意。无奈之下,张俊只好偷偷地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写的全是姗姗的名字,没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张俊只好诉诸法律。可是由于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姗姗的名字,而且张俊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积蓄买的,法院最终判房产归姗姗一人所有。二、正确理解法治思维方式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实体与程序的关系1、民主与法治的关系2、权利与权力·内容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应当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受到权利的制约2、权利与权力·美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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