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谈话教育方法之思考[摘要]个别谈话教育是监狱机关针对在押罪犯的思想问题单独进行教育的一种教育形式,本文对此进行了阐释。[关键词]个别谈话;民警;罪犯;信任;适度;目的性个别教育是监狱机关针对在押罪犯的思想问题单独进行教育一种教育形式,是贯彻因人施教原则的主要方法。个别教育不同于学校教育,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教育,它是一种特殊教育,虽然个别教育是以谈话的方式进行,但这种谈话并非单纯的“谈话”,教育具有其特殊性,谈话也具有其方法性。这种特殊性体现在:第一,教育对象是在押罪犯;第二,教育重点是思想教育,文化、技术教育排在次位;第三,教育者具有特殊性。即:施教者是民警,受教者是在押罪犯,施教者和受教者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第四,教育的最终目标是把在押罪犯改造成为守法新人。当然个别教育也具有自己的特点,如:与在押罪犯单独接触,以谈话为主,了解其真实思想,不受限制,灵活机动,随时解决问题,“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个别教育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并且是和罪犯面对面的思想交锋,当然这种交锋一般是以谈话的方式相遇而进行,因此,进行个别教育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不但要诚恳耐心,而且要注意谈话的方式方法。1谈话者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基础所谓相互信任就是罪犯对进行个别教育的民警的信任和进行个别教育的民警对罪犯的谈话内容进行甄别、分析和调查后达到相对的信任程度。当然民警对罪犯的谈话内容不能全信也不能不信,谈话内容的真实度取决于罪犯对民警的信任度,罪犯对民警的信任度越高,谈话内容的真实度也就越高,它们之间是一种正比关系。要达到罪犯对民警的信任,这就要求民警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公正执法的同时还要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但要有所了解,而且还要正确理解,再加灵活多样的谈话技巧等,使罪犯能够充分信任民警,从而敞开心扉,在流露出真情实感的同时,谈出自己真实的想法、真实的情况。如:现在监狱中就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有的民警,有许多罪犯找他谈思想、谈问题;而有的民警,罪犯根本就不找他谈任何问题,他主动去谈话,也谈不出所以然来,这就表现出罪犯对民警的信任与否。因此,在平时工作中,要注重对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掌握各种相关知识和谈话、教育技巧,做事公道,处理罪犯的各种事情不偏不倚,对罪犯的合理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能解决的尽力解决,不能解决的说明道理、讲清原因,让其心悦诚服;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同时,在谈话教育中,营造一种公平和谐的谈话环境非常重要,谈话时尽量用平和的、拉家常式的方式谈话,不要给罪犯造成心理压力;不持生硬的、说教式的训话口气,这样,罪犯愿意找你谈,也愿意把自己的一些真实情况说出来,那么,个别教育的效果也就呈现出来了;另外,在谈话前要充分了解该犯基本情况,包括他的社会关系、兴趣爱好、社会经历,甚至是他的成长经历等,预先掌握好这些材料,在谈话过程中会给你意想不到的帮助。还有在谈话过程中要找好、找准“切入点”,从罪犯感兴趣的话题入手,慢慢切入正题,让他的思想跟着你谈话者的思路走,同时在谈话之前可以在自己的大脑中初步形成一个教育方案,预设一些将要遇到的困难和解决的方法,这样在谈话过程中就能始终掌握主动权。2谈话者把握好“度”,是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关键在对罪犯进行谈话中,“度”的把握是比较关键的,也是较难把握的,这就要求民警不但要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要较为清楚地掌握百分考核的日记、周评、月结等情况,对罪犯提出的问题,要合法合理,有理有据地回答,不能信口开河、许愿承诺,而且要注意谈话次数。针对罪犯所提出的问题,要合法合理,有理有据地回答,不能信口开河,一定要依法回答,如:某罪犯刘某(绑架罪,原判有期徒刑10年)入监后该犯一直不服判决、不认罪,抗拒改造,究其原因,原来是该犯在入监下队后不久,在一次和某民警谈话时,该民警对他的案件作出了是“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的错误结论。刘犯认为民警都说是错案,那么法院一定是判错了,于是死死抓住这点不放,最后发展到要求监狱民警出面替他申诉。针对这种情况,另一民警找来相关法律书籍,一方面让他自己先看这两款罪的具体规定,并给他讲解“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另一方面,又给他详细讲解《监狱法》中关于申诉的具体规定,指明该犯申诉不是在正当行使权力,而是在无理取闹。通过多次谈话以及该犯自己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己的案情有了一定的认识,思想也发生了转变,这说明在和罪犯谈话时,谈话者(民警)一定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回答,做到合法、合理,把握好“度”,不可信口开河。同时要注意谈话的次数,如:2002年从重庆调入某监狱的罪犯代某(盗窃罪、原判有期徒刑7年),其妻子、父亲因参与杀害其母亲而判刑入狱服刑,两个孩子无人照看,加之该犯怕劳动、不安心改造,分监区根据他的改造表现列为重点教育对象,开始分监区民警经常找他谈话,结果不但没有起效,而且还给该犯造成很大的思想压力,也使该犯慢慢意识到民警害怕他出事,怕他违反监规,于是该犯就抓住这点经常用家中孩子无人照管,自己不想活了来威胁民警,抗拒改造,不参加劳动。后来分监区民警经过观察、分析,认识到这是对该犯谈话次数太多所造成的,摸透了该犯的心理后,马上调整方案,一是与他的妻子、父亲服刑的监狱取得联系,了解他们的改造情况;并为该犯申请拨打亲情电话,让其了解孩子情况,知道两个孩子由他三哥照顾的情况后,该犯放下了思想负担;二是采取内紧外松方式,严格落实包夹措施,一段时间不找其谈话,让其自行反思,给其减轻一定思想压力,让该犯感到改造环境相对宽松,经过一段时间,该犯的思想压力小了,主动来找民警谈话,要求汇报自己的思想改造情况,并且违纪率降低了,劳动也主动了。这说明谈话者在谈话中一定要把握好“度”,谈话次数多未必能起到好的作用。3谈话注重针对性、目的性,是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前提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是有其目的性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些不同的谈话方式,从而达到预期的教育目的。2005年7月,某分监区接收8名广东调犯,在甄别身份的谈话教育时,发现一名叫魏某的罪犯(抢劫罪,原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该犯自称陕西人,但无陕西口音,谈其家庭时,就躲躲闪闪,避而不谈,民警发现他极力地想隐瞒什么,根据监狱规定,每一罪犯须将其家庭户口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寄来,于是民警要求该犯提供家庭详细地址,该犯一会儿说家中无人,一会儿说家中只有一个弟弟,民警联想到该犯在平时的改造中情绪不稳定,心理压力大,有自杀倾向,思想处于极度矛盾之中,据此,通过分析觉得该犯应还有余罪没有交待,于是一方面加大了对该犯的个别谈话,从人生观、婚姻家庭、监狱改造、刑满后的打算及主动交待余罪后的结果等法律规定讲起,涉及内容广泛;另一方面采取包夹措施,安排耳目信息员从外围了解其思想动态。中秋期间,该犯看到其他罪犯在拨打亲情电话,心情很复杂,民警又及时找其谈话并告之,监狱已根据判决书上提供的地址发函调查其家庭及其他情况,该犯仅存的一丝侥幸心理被打垮,终于交待了其真名叫王某,1992年在山东烟台持枪杀人的罪行,使一桩长达十几年的杀人案得以告破,受到了山东警方的称赞。在这次事件中,该民警通过个别谈话发现该犯具有可疑之处,并将该犯列为重点,从该犯的言谈举止和平时的改造中搜集信息,抓住其内心激烈斗争的有利时机,阐明国家对主动坦白交待余罪会减轻处罚的规定,终于使该犯放下思想包袱,主动交待其余罪。这说明谈话者在进行谈话时一定要注重要有针对性、目的性,这也是开展个别教育工作的前提。4各种教育方式相结合,可增强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效果个别教育不是孤立的活动,而是要与其他教育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个别谈话教育的目的。也就是说,要使个别谈话教育效果明显,就必须与其他教育方式、相关措施相结合。如某分监狱四类犯王某(抢劫罪,原判无期,后减为18年),自调入该分监区后,不思悔改,经常打架,不服从管理,消极怠工,个人内务卫生脏、乱、差。2005年安排其在“铁厂”工地劳动,通过谈话和观察,发现该犯对铁厂的烧火工种很有兴致,于是民警把该犯安排到焙烧上,并担任一个烧堆联包组小组长,一个月下来,该犯所在小组焙烧任务完成得最好,而且该犯常主动带头干,吵架、打架事件明显减少,针对该犯取得的这些成绩,在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时,可进一步要求身为小组长的该犯以身作则,通过谈话该犯慢慢有了转变,各方面也有了较大改观,分监区及时在考核中给予肯定,到目前已获监狱表扬两次,类别也由四类犯转为二类犯。由此可见,针对不同罪犯、不同犯罪类型、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都要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总之,个别教育并不等于单纯的个别谈话,而是一种针对性较强的综合性教育措施。其中关键在于因人施教,这是因为,罪犯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犯罪性质、犯罪原因、文化程度、个性特点、心理状态、认罪态度等都不一样。因此,要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进行教育,做到因人制宜,因人施教。如果这一方法运用得好,就可以起到其他教育方法难以起到的作用,达到预期效果。研究方向:警察法学;张燕华(1965—),上海人,青海东川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