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社会需要与法律正如一条法律谚语所说:“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法律”,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是指为了共同利益、价值观和目标的人的联盟。人类具有双重本性,即相互合作的本性和个人主义的特性,社会中的个体由于利益欲望的驱使往往会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与行为,这样就免不了纠纷的产生。纠纷的产生违背了社会秩序的本质,违背了各种社会关系及事务运动的规律性,不仅自然与社会需求达不到和谐相处,而且打乱了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这样就需要用某种干涉和影响来规制社会关系,我国古代的思想家们在谈及治国平天下时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但是不外乎德、礼、势、法、术这五种观点,德即以德制人、以德服人:礼即道德基础上所产生的礼节仪式;势指的是统治者的尊贵地位以及掌握的实力;术指的是掌握和使用权力的技术策略和技巧;法指的是使用权力制定的行为准则。抛去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和双重性,在社会行为规制的各种手段中法律有着道德、组织等手段所不能比拟的作用。其一法律具有规范作用,从法律的性质上讲,是一种以公权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其二、法律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控制以及阶级统治的作用。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有秩序、效益、自由、人权、正义,从根本上讲法律是一种高级的、地位重要的行为准则,但是离开社会中介,法的价值难以实现。法律是社会中的法律,法律只有在社会中才有其实现的可能,法律在社会中的用作本身也是社会的一种沟通,比如说使用符合社会沟通需要的语言,若没有相应的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以及组织,徒法本身不足以自行。同样的道理,社会中组织的力量毕竟有限,仅仅依靠道德、舆论、宗教、理想、价值、伦理、信仰等手段也不足以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秩序,法律应该从根本上影响其他社会行为规制手段,法律在与其他手段的互动过程中,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主导性也应随着增强。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向着更加民主、文明的方向前进,相应的社会的治理也应该从人治向法治的方向不断前进。法律不是个人任性的产物,是建立在人们对社会客观规律的认识之上的的法律,法律能保证社会运行的程序化和民主化,,可以说是社会选择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