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公司内设的相关部门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企业管理部和董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3事会秘书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应作好董事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必要依据,战略委员会的研究报告由战略委员会直接提交董事会;第十一条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发展规划部草拟,提交公司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战略委员会审查。第十二条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重大资本运作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拟订方案,提交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战略委员会审查。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办公会议通过的报告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4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反对两种。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5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修订。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年4月29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6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以及须由公司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查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委员也可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第三章职责权限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7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8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后续工作。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反对两种。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9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修订。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年4月29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10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降低董事会决策的风险,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当具备相当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董事会备案。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委员也可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审计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第七条公司内设的相关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公司审计部门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11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要求公司对相关管理建议书给以回复,并对落实情况予以监督;(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及财务报告程序,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六)审核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资产处理事项、重大投资、对外担保事项。(七)负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审计活动。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12(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资产处置、重大投资和对外担保事项基础资料;(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