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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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1董事会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2008年3月11日四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两名。第五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2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董事会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并执行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制定考核办法;(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同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三)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四)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考评建议;(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第十一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3(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三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评情况、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五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七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如有必要,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二十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4第二十二条业绩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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