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健全考勤制度,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分行实行统一的考勤制度,各单位应有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设一名兼职考勤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建立考勤登记表,及时准确登记员工出勤情况,每月按时报分行人力资源部。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全行的考勤情况,掌握全行出缺勤动态,并对各单位执行考勤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劳动合同员工及劳务人员。第二章各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职责1、负责全行员工的考勤管理,直接管理各单位负责人的日常考勤数据信息;2、负责全行考勤系统的管理和考勤情况的实时监测;3、负责全行兼职考勤管理员的管理;4、负责审核各单位负责人的请假;5、负责对违反考勤纪律行为的处罚。第六条信息技术部职责1、负责各单位考勤系统软件的检查和维护工作;2、负责各单位考勤系统移机的软件安装;3、负责通知考勤系统维护公司上门服务。第七条行政事务部职责1、负责全行考勤系统打卡器等硬件的维护及故障处理工作;2、负责搬迁或装修网点的考勤系统硬件的安装。第八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1、负责审批本单位所有员工及劳务工的请假;2、负责监督本单位员工日常考勤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单位兼职考勤管理员1、负责本单位考勤管理和考勤系统的维护,保证考勤系统正常运行;2、负责每日运行考勤系统分部程序,保证考勤数据实时接收,做好考勤系统中的未考勤录入,同时确认员工的出勤情况,发现旷工情况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第2页共14页3、负责做好《请销假登记表》(附件七)的纸质表格记录和电子表格录入;4、负责每月对本单位上月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并按时将未考勤情况登记表(附件五、六)交人力资源部;5、支行网点的考勤管理员负责每月或每周给轮班的柜员进行考勤时间的授权;6、如考勤系统出现故障,负责于当日向人力资源部作出说明,并立即联系信息技术部解决;7、负责本单位员工考勤卡的办理。如发现因卡损坏、丢失等情况不能参加考勤的,负责于发现当日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事宜。第三章请销假管理权限第十条员工不能正常出勤必须严格按规定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上班一小时内报告有关领导批准,并于假期满上班后补办请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十一条请销假审批按照请假人员的职务等级、请假类别和请假天数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办理请销假的审批。第十二条请假程序:1、一般员工:(1)请假需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一、二、四),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按要求办理;(2)除正常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以外,事假超过2天、其他达到5天和因私出境请假的,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批;(3)请生育假需提前1个月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一),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批;2、各单位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级以上干部:(1)请假须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一、三、四),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行领导审批;(2)请生育假需提前1个月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一),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行领导审批;(3)利用公休日离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需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3、其他相关规定(1)请计划生育假、晚婚假、生育假,支行网点人员需先报基层单位计生员核准第3页共14页假期天数,分行本部人员需先报本部门计生员核准假期天数,再履行正常请假手续;(2)员工连续旷工2天,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书面报告;(3)在工作时间、地点发生意外伤亡事故需请假的,需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向分行人力资源部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局申报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其所休假期为工伤假;第十三条续假:请假期满不能按期上班的,必须在假期满前按审批程序续假,并于续假期满上班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续假未经同意的,必须按期回行上班,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第十四条销假:请假期满,请假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人向所在单位考勤管理员确认销假日期,并由其签字确认。请假人为单位负责人的,还需向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第四章病假第十五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的,可凭深圳市区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和请假审批表(附件一、二)请病假。第十六条员工出差或探亲离开本市因急病需休病假的,应在3日内报告本单位领导,病假期满凭当地区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和请假审批表(附件一、二)补办请假手续。第十七条员工休病假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限,医疗期及病假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按《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患病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第十八条试用期人员,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相应延长其试用期。第五章事假第十九条员工因私事非本人不能处理时,经领导批准,可办理请事假的手续。请事假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2天时间,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0天。第二十条员工请事假,基本工资按每半天扣50元,一天扣100元计。并相应扣发绩效工资。第六章福利假第二十一条福利假主要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生育假、计划生育假、第4页共14页看护假、工伤假、婚假、丧假。福利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除探亲假外,其他假期不影响绩效工资的发放。第二十二条法定节假日1、新年1天(1月1日);2、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4、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第二十三条年休假1、在本行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由员工提出,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不能因年休假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2、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7天;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4天;3、年休假可在当年内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4、年休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年休假:(1)年度病假累计超过30天;(2)无故旷工1天以上;(3)当年已休探亲假者。第二十四条探亲假1、在本行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符合条件的均可休探亲假;探亲假是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2、探亲假原则上一次性安排,不得分次使用,逢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为假期的天数;3、若当年已休年休假,而年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可补足探亲假天数;4、待遇:在规定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天数扣发;5、已婚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30天探望配偶假;(已婚探配偶需由对方单位出具其户口所在地及工作地点证明)6、未婚员工,与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20天探望父母假期;7、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时间20天;已婚员工离婚或丧偶,又符合探望父母规定的,从第二年起按未婚员工的标准休假;8、归侨、侨眷出境探亲规定:第5页共14页(1)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假期6个月;每年一次的,假期1个月;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4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四年及以上一次的,假期4个月;每三年一次的,假期70天;每二年一次的,假期45天;每年一次的,假期20天;第二十五条生育假1、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生育时遇难产,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员工晚育的(24周岁以上生育),增加晚育假15天,生育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5天;3、男方可休看护假10天,但必须在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否则按事假计算;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次哺育时间,每次30分钟,可当日一次性使用,但不得连日集中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哺乳时间按此比例增加;5、生育假原则上一次性连续安排,逢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为假期的天数;6、属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取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女性结扎休假21天;男性结扎休假7天;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假15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假42天;同时施行两种手术的可合并计算假期;2、因未落实计划生育措施需行第二次及以上人工流产手术的,手术后的休假按病假处理;3、计划生育假原则上一次性连续安排,逢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为假期的天数。第二十七条工伤假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鉴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假待遇:(1)在单位从事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时负伤、致残的;(2)从事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或同意的有关工作时负伤、致残的;(3)在单位工作区域内工作时,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4)在单位工作区域内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患职业病的;(5)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本单位或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而负伤、致残的;(6)在上下班、因公外出或工作调动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的。2、发生工伤后各单位必须在3天内向分行人力资源部报告,以便办理有关手续,第6页共14页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工伤假原则上一次性连续安排。4、工伤假医疗期间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全额发给。第二十八条婚假1、员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0天;2、婚假原则上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当年一次性安排;3、婚假期间逢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为假期的天数。第二十九条丧假1、员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3天(不含路程)。2、丧假原则上一次性安排。第七章罚则第三十条各单位每月3号前(遇节假日顺延),必须按时上报未考勤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五、六),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分行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上交的单位,予以全行通报批评。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认真、如实、完整地对每位干部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未如实上报数据的,一经查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考勤管理员当月绩效工资。第三十二条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换考勤管理员,不得随意移装考勤系统,否则予以全行通报批评。第三十三条考勤管理员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随意给员工设置“24小时禁止”或“24小时通行”,一经查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考勤管理员当月绩效工资。第三十四条考勤系统出现故障,考勤管理员须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信息技术部并进行跟踪处理。未及时处理本单位考勤系统故障的,扣罚考勤管理员绩效工资100元。第三十五条迟到、早退1、员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岗,确保准时开展工作,上午上班时间为8:30至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2:00至5:30;2、迟于上班时间到岗按迟到处理,早于下班时间离岗按早退处理;3、迟到、早退超过60分钟无合理解释者,作旷工半天处理;4、迟到、早退当月第一次扣基本工资20元,第二次扣基本工资40元,依此类推;5、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达3次的,同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第7页共14页第三十六条旷工1、旷工半天扣基本工资150元,1天扣发基本工资300元,同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分行审批同意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3、员工连续旷工2天,所在单位未及时向人力部报告的,追究领导责任;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5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员工不得代替其他员工打卡,如有代打卡的,代打卡人与被代打卡人当天考勤按旷工处理。第三十八条员工出现卡损坏、丢失等情况不能参加考勤的,应立即向本单位考勤管理员说明情况,由考勤管理员向人力资源部报告。有卡不打卡或无卡不办理的未打卡天数按旷工处理。第三十九条员工须妥善保管考勤卡(或皮套),如因保管不善造成卡(或皮套)丢失或损坏的,应自行承担制作工本费,考勤卡为50元、考勤卡塑料套为10元。第八章附则第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