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必须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民建房占用集体林地的,只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的除外。第三条、临时占用、征用林地的,缴纳林地补偿费。需要伐除林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苏鹏注:荒地开发不需伐木,故应仅缴纳林地补偿费,不需交纳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需要拆除其它附着物的,按实际损失缴纳补偿费。第四条、非国有林业单位经批准在国营林业单位林地上开办旅游业的,除按本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外,并按年缴纳总收入的百分之五的管理费。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时,一次性征收总占用、征用林地费用百分之一的林地管理费。第六条、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一)用材林林地:按每亩成熟林蓄积价值的3倍。(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4—6倍。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10倍。灌木林地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三)经济林地,按设计每亩年产量价值的3—6倍。(四)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五)占用、征用盟市、旗县所在地或城镇郊区范围内林地的,其补偿费应高出相同林种林地标准的1—2倍。(六)占用、征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三。(七)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八)占用、征用森林经营单位的其他用地的,经占用、征用林地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苏鹏注:第七条、林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一)用材林每亩按六立方米出材量的价值补偿。珍贵树种的补偿费为一般树种的3倍。(二)防护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三)经济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4—8倍。(四)特种用途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10倍。(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用材林的补偿标准执行。(六)未成林的树木、薪炭林和灌木林均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七)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3倍。第八条、占用、征用林地安置补助费,按照二十亩林地一个劳动力或者四万元标准。第九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按当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全过程的重置价格3倍计算确定。森林经营单位的全部用地被占用、征用的,除了缴纳上述各种费用外,还应按占用、征用林地各种费用总和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标准,缴纳新林地开发基金。第十条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用地单位在林地划拨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占用、征用林地三年以下的,年满三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林地上造上林,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新林地归还原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回森林植被恢复费。未造林的,不退森林植被恢复费。新林地开发基金,由旗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收取,返还被占用、征用地单位,用于新林地开发。第十一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林地被占用、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做他用。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切实做好占用、征用林地的收费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所收取的各项补偿费,应当用于造林、营林、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林政管理。凡违反本规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第十三条、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和各种收费,均属于预算外资金,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收费单位应接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1 / 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