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晋能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第2页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第3页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矿长撤职处分。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矿长降职处分。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第六条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4、严重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5、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职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施设备或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7、矿井或作业地点受到水害威胁或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离;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第4页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许掘进距离而进行掘进,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继续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0、违反规程、措施规定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12、发现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将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章执行程序第七条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布执行。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严格对照安全红线规定进行检查。第九条凡发现违反安全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第5页第十条对认定的责任追究,由人事(力)部门具体落实,安监部门督查。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一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形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范畴。第十二条出现多人多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及矿(厂)主要领导进行安全诫勉谈话。第十三条安监部门每月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接受广大职工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安全管理红线”中的处分对象“矿长”包含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