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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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现金管理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二)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一)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1,银行汇票概述: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范围:单位或者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2,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4,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①申请②出票。接收申请后,出票银行要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③交付给收款人未填明和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④流通转让。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均为个人。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2,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上列六项内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汇票1个月,支票10天)4.银行本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申请。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3)交款。收款人应审查各种事项。(4)流通转让——背书。(5)提示付款。(6)退款和丧失。(三)支票(四)信用卡(五)汇兑以上三种支付工具将在本章第四节介绍。(六)托收承付1,概念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2,使用范围①,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③,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④,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⑤,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3.托收承付的流程(简单了解)(1)签发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2)托收(3)承付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验单承付是根据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其他单证,与经济合同核对无误后,承付货款;验货承付是指在收到收款单位商品,验收无误后,才承付货款。验单承付期为3天,验货承付期为10天。5.拒绝付款如果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销货单位托收款项计算有错误,或者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有权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七)委托收款1.委托收款概述委托银行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中有关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2.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3.委托收款流程(1)签发。必须记载事项:(2)委托。(3)付款。4.拒绝付款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等。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例如:145.00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整。145.10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壹角。145.16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壹角陆分。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例如,¥1680.32万千百十元角分1680.32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例如,¥107000.53十万千百十元角分10700053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例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例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判断)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例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见十加零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判断)例:1,某单位于2009年10月19开出一张支票。下列有关支票日期的写法中,符合要求的是()。A.贰零零玖年拾月玖日B.贰零零玖年查拾月壹拾玖日C.贰零零玖年零壹拾月拾玖日D.贰零零玖年零壹拾月壹拾玖日【答案】D(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第二节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的使用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位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二,现金使用的限额(一)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意义、限额核定原则和方法1,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的需要,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2,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予以核定。3,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的限额核定天数可适当放宽到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4,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由该家开户银行负责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监督。(二)库存现金限额的办理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三)现金的坐支现金的坐支,简称“坐支”,是指各单位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支付的现金。三,现金收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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