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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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9〕2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龙岩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龙岩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等文件精神,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我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就九龙江、闽江、汀江(含梅江水系武平段)流域(以下简称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从2009年起,力争用两年时间,使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控制,沿江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工业污染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初步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态势。全市重点流域省控监测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平均达90%以上。各流域具体水质目标为:①九龙江流域省控监测断面和县际交界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分别达90%以上;主要支流与干流汇入口达70%以上;中心城市内河监测断面达60%以上;2009年、2010年,新罗区、漳平市氨氮、总磷排放量每年各削减10%。②闽江连城县省控监测断面及姑田溪与三明交界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达95%以上。③汀江流域省控监测断面、干流县际交界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均分别达95%以上,濯田河、桃溪河、金丰溪水域功能达标率均分别达90%以上;黄潭河、旧县河、梅江武平中山河、象洞溪段市控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均分别达80%以上。④龙岩中心城市、县(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95%、90%和85%以上。二、整治重点(一)发挥规划引导作用1、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7月底前,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本辖区流域整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并报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2、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在2009年7月底前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重新调整、划定,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8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的划定工作并公布实施。禁养区、禁建区范围应包含下述区域,①各重点流域范围内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为畜禽养殖业禁养区。②九龙江沿江两岸及一级支流雁石溪、万安溪、双洋溪、新桥溪、新安溪、感化溪、洛阳溪,二级支流苏溪(含东肖溪、红坊溪)、小溪、龙门溪、林邦溪、岩山溪两岸1公里范围划为畜禽养殖业禁养区;上述沿江、沿溪两岸5公里范围划为畜禽养殖业禁建区。③闽江流域文川溪、北团溪(含童坊河)、姑田溪主河道沿溪两岸1公里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业禁养区;上述沿溪两岸5公里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业禁建区。④汀江流域干流沿江两岸1公里、支流(濯田河、桃澜溪、旧县河、黄潭河、永定河、金丰溪、中山河、中赤河)沿江两岸(1公里)范围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上述沿江、沿溪两岸5公里范围划为畜禽养殖业禁建区。⑤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沿河(溪)两岸禁养区范围不得少于500米。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监督落实。3、2009年8月底前,由市林业局牵头制定完成全市各重点流域沿江两岸造林绿化规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由市水利局制定完成全市各重点流域沿江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8月底前,完成辖区各重点流域沿江两岸造林绿化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二)引导养殖业有序发展4、鼓励生猪养殖规模发展、集约发展、有序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搬迁、关闭、拆除、清理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全面禁止在禁建区内新、扩建规模化(50头及以上,下同)生猪养殖场,一经发现,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拆除。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于2009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建成投运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设施,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拆除。对生猪散养户(50头以下)聚集的村庄、区域,当地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建成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鼓励采取沼气发电和粪便生产有机肥等循环经济模式,推行生态立体种养或零排放养殖技术,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会同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其中2009年以市环保局为主,2010年及以后年度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为主),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配合。5、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于2009年底前办理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拆除。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6、新罗区、漳平市应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削减畜禽养殖存栏总量。其他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监督落实。7、九龙江北溪流域禁止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闽江流域及汀江流域要控制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规模;现有分布在九龙江流域的网箱养殖场应于2009年底前取缔。各地要采取措施,逐步削减重要库区及水源地上游水域网箱养殖规模。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监督落实。(三)从严控制工业污染排放8、各重点流域沿江两岸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在九龙江北溪、西溪流域范围新、扩建造纸、制革、电镀、漂染行业和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在闽江流域两岸新、扩建制浆造纸、制药、印染、制革、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以及利用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等资源消耗型项目。2009年9月底前,各流域所有排放以氨氮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制定氨氮减排计划并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所有制浆造纸企业排放废水应按期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要求。引导支持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引进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建立行业性清洁生产示范基地。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经贸委、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9、当地政府应对未经环评审批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的新、扩、改建工业项目,责令停产停建;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或已配套治理设施但不达标的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治理,2009年底前仍未达标的应予关闭。同时,将违法排污的污染企业通报金融、工商部门记入企业征信系统。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落实,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10、推行建筑饰面石材企业污水集中治理和废渣废料综合利用,促进集约发展和污染集中控制。对位于水源保护区或证照不全、无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最小生产规模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应于2009年底前予以停产关闭、拆除设备、断水停电。现有建筑饰面石材集中加工区域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和水回用系统,实现零排放;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应搬迁进入集中加工园区。对2010年底前未建成集中治理设施的集中加工区域或未搬入园区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拆除设备、断水停电。鼓励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石材废料(渣)资源综合加工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经贸委牵头负责监督落实,市国土资源局配合。11、推进汀江旧县河、黄潭河流域及永定下洋等小造纸、小塑料米厂集中区域环境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污染物长期超标排放、经限期治理无法实现达标的小造纸厂、小塑料米厂,要在2009年底前依法取缔关闭。由新罗区、上杭县、连城县、永定县政府组织实施,市经贸委牵头负责监督落实,市工商局、环保局配合。12、当地政府应组织工业园区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未集中处理的,暂停其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环评审批。2009年底前,漳平市工业园区应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2010年底前,各县(市)工业园区及新罗区龙雁工业集中区应建成投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其他乡镇一级工业集中区应抓紧动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外经局牵头负责监督落实,市经贸委配合。(四)加快生活污水垃圾治理13、2009年底前,建成投运永定、武平、连城、长汀县污水处理厂,并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与省、市环保局联网。2009年底前,建成龙岩中心城区溪南片区、龙门溪右岸、龙岩开发区污水接入工程,尽快规划建设新罗区东肖、红坊、龙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沿江、沿溪集镇生活污水,当地政府应统筹采取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建设小型处理设施的办法予以处理。已建污水处理厂氨氮、总磷等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当地政府应抓紧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实现城市过境河流两岸全面截污,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一年内负荷率达60%以上,三年内达75%以上。龙岩龙津污水处理厂2009年日均处理水量要达到处理能力的90%以上,漳平市、上杭县污水处理厂2009年日均处理水量要达到处理能力的60%以上,2010年要达到70%以上。各县(市、区)应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且实际征收标准不低于0.8元/吨。各县(市、区)任务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建设局负责监督落实;中心城区建设任务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14、2009年底前,建成武平、连城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动工建设中心城区垃圾焚烧发电厂。2010年6月底前,建成龙岩垃圾焚烧发电厂。各县(市、区)应依法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全市现有已建县级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技改、实现达标排放,乡镇一级垃圾处理场在2010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当地政府应于2009年9月底前组织全面清理河面、库区漂浮垃圾及沿江、沿溪两岸1公里范围内堆放的垃圾。2009年底前,九龙江流域沿江各乡(镇)、建制村全面完成“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垃圾治理任务。2010年底前,完成其他流域县城城关、乡镇、建制村“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垃圾治理任务,并建立垃圾处理的长效运行机制。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建设局、规划局负责监督落实。15、2009年8月底前,完成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征地拆迁工作,并交付业主建设。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由新罗区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配合。(五)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16、2009年底前,全面排查市、县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上游10公里范围内(包括支流)的主要污染源,并登记造册、分类整治。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17、2009年底前,完成富溪水库上游五个村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的建设完善工作,实现统一收集、集中转运,有效处置。完成龙岩市区6个地下水源地周边生活污水接管和防渗工程。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18、2009年底前,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有规划、有组织地安排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外迁,一时难以搬迁的,应在2009年内启动居民集中区域污水截污和处理设施的建设。长汀县政府应组织搬迁县城饮用水源上游七古村、正平村的居民,力争2009年底前完成。永定县政府要抓紧规划实施黄岗水库上游增坑村居民的整体搬迁工作,力争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负责监督落实。19、2009年底前,完成黄岗水库周边饮食娱乐场所建筑物的拆除工作。由新罗区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市水利局配合。20、各级政府应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应统筹安排、有序调度、妥善处置。由各县(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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