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风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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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默认分类2009-08-0606:19阅读24评论0字号:大中小来源:社会学视野网作者:朱力时间:2009-08-0517:24本文发表于《学海》2009年第1期[内容提要]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社会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无论是客观数据还是主观感知,都显示中国已经处于一个社会冲突事件的高发期。当前,我国社会冲突的主要类型是经济型的直接冲突与社会型的间接冲突。社会冲突在总体上是上升的;冲突的风险源清晰;冲突的主体为利益受损群体与利益获得群体;冲突的性质以经济领域的利益性冲突为主,具有可协调性;冲突的强度与烈度有加剧的趋势;冲突矛盾呈复杂性,处理的社会成本升高;群体性事件开始作为“弱者的武器”被普遍地使用;对社会冲突事件开始由封闭的、僵硬的内部处置到开放的、弹性的公开处理。[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社会冲突冲突性质中国社会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成为中国社会风险的信号。贵州的瓮安事件[1],云南的孟连事件[2],这两个群体性事件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信息:一是从社会冲突的角度来看,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社会冲突,在等级的强度与手段的烈度上加剧了。民众与警力的直接冲突、与政府的直接对抗,表明群众性事件的冲突对象出现由具体对象向政府转移的趋势。二是从政府管理方面来看,与以往处理群体性事件相比,无论是事件真相报道,还是处理过程,都在传播媒介中曝光,这是史无前例的。它标志政府对社会冲突事件处理模式的转换,即由封闭的、僵硬的内部处置到开放的、弹性的公开处理,这种危机处理的巨大进步,为以后透明地处理群体性事件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下面就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的两个视角对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进行讨论。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社会冲突的主要形式“社会冲突”这个概念是在1907年的美国社会学会第一次年会上提出的。以后,韦伯(M.We-ber)、齐美尔(G.Simmel)、科塞(L.A.Coser)、达伦多夫(R.Dahrendorf)等学者都为冲突理论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对冲突的理解有许多,“如敌对行为、战争、竞争、对抗、紧张、矛盾、争吵、意见不一、缺乏协调、论战、暴力行为、反抗、革命、争执以及其他许多词汇。”“达伦多夫认为,‘有明显抵触的社会力量之间的争夺、竞争、争执和紧张状态’。”[3]达伦多夫的定义有较强的概括性。冲突就是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双方或多方的行动方向、目标不一致,并且相互对抗的一种社会互动形式。由于冲突的主体较为复杂,有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冲突,有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冲突,也有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冲突。而社会冲突一般情况下是指规模较大的群体之间的力量对抗。这里的群体有两个含义,一是某个具体的组织;二是由准群体(具有某些相似性的特征,没有统一的行动目标的,没有组织起来的群众)发展而来的利益群体(具有某些相似属性,认识到自身利益的,有直接目标的行动起来的群众)。我们是从群体意义上论述社会冲突的。社会冲突发展的逻辑如下,冲突源——导致主体利益受损——主体挫折感产生(主体心理不满意感产生)——否定性言语产生(牢骚、怪话、气话)——否定性行为产生(对其他个体、群体或政府的反抗)。重大的社会冲突性事件,往往是以集体行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其载体通常是聚合在一起的人群。集体行为(collectivebehavior)或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我国有的学者也译作“聚合行为”、“集合行为”、“集群行为”、“群动”等,基本的含义是指某种无组织、无计划、一哄而起、临时性、面对面的群众的乌合行为。集体行为有两个明显特征:“第一,它是在现场临时凑集起来的一群人,这群人缺乏持久的结构,没有固定群体的那种可预料性。第二,集体行为看上去常常是奇特的或反常的”。[4]戴维·波普诺则认为:“集体行为是指那些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5]。尹恩·罗伯逊认为,“集体行为是指大批人相对的自发的和无结构的思维、情感和行为的方式”[6]。集体行为的主要特征有:(1)发生时的无结构性,即是自发的、无正式组织的行为。(2)无规范行为,即违反常规的或不受规范约束的行为。(3)众多人共同的行为,即受到相互感染、影响、鼓舞的许多人的一致行为。(4)不能持久,即行为周期较短暂。集体行为的主体是准群体,它是一种准群体的行为方式。集体行为与集体行动在内涵上无重大区别,只是有少许的不同,集体行为的目的性、组织性、理性程度较弱,而集体行动的目的性、组织性、理性程度较强,但都是非制度化的行为。我国产生的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特征接近于集体行为,经济型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更加接近于集体行动。群体性事件是我国对集体行为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用语。群体性事件首先是一个政治概念。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称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7]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这一定义更接近于集体行动的概念,并侧重于由利益引发的经济性的群体性事件。这类群体性事件通常具有较明确的、特定的、具体的目的,但并不是一种有正式组织发动的行为,通常是群众自发的行动,具体表现形式有集体上访、集会、游行、罢工、静坐请愿等,严重的会发展到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等。群体性事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形成严重冲击,常常被管理者视为部分民众参与的聚众闹事行为。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一切冲突的最终根源,也是所有冲突的实质所在。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完全消除社会冲突,因为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社会利益矛盾、冲突,利益是或隐或显的诱发冲突的根源。在社会转型时期,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就是在利益获取的过程中,某些强势群体与集团,运用失范手段,在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基础上获取利益,结果是各种社会资源过于集中在某一群体或集团身上,结果导致社会冲突。在社会基础层面,某些较为尖锐的社会冲突通常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这里,我们选择反映社会基层矛盾、冲突形式的信访、群体性事件、集体信访等来说明。信访是我国特有的社会成员利益受损时的一种特殊救助形式,是一定时期基层社会稳定的“晴雨表”与冲突的“痛苦指数”,信访可以反映社会结构微观层面的人际冲突、人与群体冲突的情况。1978年至1982年,全国法院系统处理民事申诉来信39800件,接待民事申诉来访43900人次。两者共计量8.37万件(次)。1998年至2002年,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24万件(次),比第一阶段上升了近504倍[8]。除法院系统外,还有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公安、检察院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信访系统。以2002年前3季度为例,全国县以上三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864.04万件(次)[9]。按照法院系统平均每年840多万件(次)计算[10],2002年就有1700多万件(次),这还不算人大、公安、检察系统的。“2004年全国县以上的党政信访机构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总量1314万件(次),与2003年相比上升13.4%,是持续上升的12个年头。其中来访1080.3万人次。”[11]2004年,全国县级党政信访部门受理重复上访总量上升41.6%。[12]每一个信访个案,就是一个微观的矛盾、冲突源,它表明在我国社会基层积压着大量的社会矛盾。基层积淀了大量的矛盾,这从信访大幅度地增长量可以看到。信访数量间接地反映了社会基层矛盾、冲突的普遍化程度。社会冲突从主体讲,人数越多,规模越大,越有组织性,反抗的力量越大,其强度也越高。我们可以从群体性事件与团体上访的数量中看出社会冲突强度的变化。全国性的群体性事件的统计数据还是保密数据,难以获得。从公开披露出来的有限的、零散的数据来看,借以表达社会不满的群体性事件,“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增长5倍;规模不断地扩大,参与集体行为事件的人数年均增长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13]另据2008年9月的《望》新闻周刊报道:“据有关部门统计显示,1993年我国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0·87万件,2005年上升为8·7万件,2006年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14]。以集体上访为例,2000年,全国31个(省、市)县级以上的党政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人数分别比1995年上升2.8倍和2.6倍。2000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上升36.8%和45.5%,2001年,同比上升36.4%和38.7%。[15]2004年全国县以上接待的群众集体上访的年批次和人次增加15.2%和18.1%,其中国家信访局的集体上访人次与批次上升了44.6%和73.6%。[16]经过几年的努力,“5年来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和部门受理的来信来访中,有90%以上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信访总量、集体上访量、非正常上访量和群体性事件发生量实现了‘四个下降’,特别是信访总量继2005年出现12年来首次下降后,2006年再次下降15.5%。”[17]城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劳资纠纷、城市建设搬迁、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水库移民搬迁、环境污染等利益矛盾引发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如企业的劳资矛盾呈紧张趋势,2007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50万件,比上年增长11.9%,涉及劳动者65万人。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3万件,涉及劳动者27万人[18]。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视保护环境,导致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危及群众利益,群众关于环境污染的投诉年均增长39%。“过去10年间,全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上升11.6倍,年均递增28.8%。2005年是历年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发生最多的一个,1-7月,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事件中,有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及其要害部门,聚众阻塞交通和聚众滋事、打砸抢烧等过激行为的占30%以上。”[19]“2007年1-9月份,全国12369环保热线共接到投诉28万件,受理22.8万件,办结20.7万件。环保总局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91起,同比下降30%。”[20]因环境问题有其特殊性,一旦某地产生污染,使当地的群众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甚至无法生存,即使金钱也无法补偿或替代。因而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对抗程度明显高于一般群体事件。在主观性指标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通过对31个城市,1.5万居民进行的“中国城市居民社会观念调查”发现,在被访者中,对“现在各个阶级阶层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程度的判断”,认为各个阶层之间“没有冲突”的人数所占百分比仅为4.7%;认为各个阶层之间“有很少冲突”的人数为11.2%;认为各个阶层之间“有些冲突”的人数为51.6%;认为有“较多冲突”的人数为22.3%;认为“有严重冲突”的人数为10.2%。也就是说有95.3%的人认为各个阶层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21]这些数据显示,我国城市居民中绝大多数人对社会冲突有所感知,并承认有社会冲突。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和谐稳定问题全国抽样调查”的调查结果,在回答“我国各个社会群体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问题时,只有16.3%的人认为“没有冲突”;44.9%的人认为“有一点冲突”;18.2%的人认为“有较大冲突”;4.8%的人认为“有严重冲突”。另外有38.6%的人认为这些利益矛盾“绝对会激化”或“可能会激化”。[22]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数据分析表明,中国的“社会秩序指数”和“社会稳定指数”为负增长,已经影响到社会和谐发展。“社会秩序指数”在1978-2005年间下降了33.2个百分点,在1990-2005年间下降了18.7个百分点,年均下降速度为1.5%(1979-2005年)和1.4%(1995-2005年);“社会稳定指数”在1978-2005年间下降了12.7个百分点,在1990-2005年间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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