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峻县网络舆情督办和反馈制度为积极利用网上宣传,有效引导网络舆论,妥善处置网上负面信息,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结合上级规定和天峻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利用互联网宣传、有效引导网络舆论、妥善处置网上负面信息,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互联网舆论氛围,结合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网络舆情,特指可能或已经对政府工作和形象产生影响的网上负面报道或网络负面言论。网络舆情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对涉及县委县政府及各单位各部门各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在互联网上刊发、扩散后,所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和后续报道等综合舆论情况的监测、控制和化解等具体措施。第二章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组织机构第四条天峻县新闻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政府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决策和指挥机构;新闻应急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开展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组织、监督、实施、考核工作;政府机关单位和各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舆情管理与处置负责,是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者。第五条政府设立舆情监测机构,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汇总、分析工作,网络负责人负责上报工作。职能部门负责配合并参与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网络舆情监测、控制和化解的具体工作。第三章网络舆情的监测第六条为及时了解掌握网络舆情,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必须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工作:(一)监测机构要建立7*24小时舆情监测制度,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如遇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公共关系部另外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舆情监测;(二)各单位要明确管理部门,设置专(兼)职岗位和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三)监测机构,在对涉及政府的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监测的同时,要站在公众立场对政府工作和舆情应对提出第三方咨询意见。第七条网络舆情的监测结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报送制度:(一)监测机构以日报的形式,定期向县应急办公室报送网络舆情信息;(二)遇突发事件及重大舆情发生,监测机构应于第一时间报告县应急办公室,并以特报的形式,在2小时内,向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报送网络舆情信息;第八条县应急办公室负责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提出处置意见;第四章网络舆情的控制第九条网络舆情发生初期,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必须做好网络舆情的控制工作。(一)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在掌握、研判舆情后,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落实对网络舆情的控制举措;(二)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负责传达和落实领导小组关于网络舆情控制的各项指令;(三)各单位负责所属营业范围内网络舆情控制的具体工作。第十条网络舆情的控制应采取以下手段:(一)了解掌握突发或重大事件详情,密切关注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二)启动应急预案,实时联络新闻应急办公室,等待处置指令的下发;(三)积极寻求互联网管理部门的支持和网络媒体的配合,控制舆情的进一步扩散。第五章网络舆情的化解第十一条网络舆情大规模传播后,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化解不良影响。(一)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互联网主管部门、网络媒体共同化解网络舆情的不利影响;(二)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具体联络市级互联网主管部门并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向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下达网络舆情宣传和参与讨论重点。(三)各单位负责联络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地方互联网管理部门、当地网络媒体控制舆情发展,主动引导舆论。第十二条各单位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各类舆论阵地宣传政府工作和形象,并根据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下达的要求,组织网络通讯员积极参与网络互动。各单位均应各自组建网络通讯员队伍。第十三条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应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化解情况总结经验,并根据情况采取有利于挽回影响的举措,开展有关工作。第十四条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将每次网络舆情的处置情况汇总备案,建立危机公共关系案例库,并定期更新、分析和下发各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第六章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保障第十六条政府、各单位必须明确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部门,设置专(兼)职岗位和人员。第十七条必须保证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第十八条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根据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实际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考核奖惩意见。第十九条政府新闻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各层次、各系统培训。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政府宣传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