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884-2012《生物有机肥》已颁布原《生物有机肥》(NY884-2004)经修订后,2012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83号颁布新的版本:NY884-2012《生物有机肥》,并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敬请各有关生产企业及时更换产品登记证,以及更新产品标签、包装等事宜。为了便于各有关生产企业了解、掌握和按照新版本《生物有机肥》(NY884-2012)的有关内容,现将修订后的《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文本上传,谨供参考。有关《生物有机肥》(NY884-2012)的具体条文内容请参见标准的正式文本。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的要求起草。本标准代替NY884—2004《生物有机肥》,与NY884—2004相比修改主要内容:——修改了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修改了颗粒产品的水分质量分数;——修改了产品中砷(As)、镉(Cd)、铅(Pb)、铬(Cr)、汞(Hg)限量指标。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NY884—2004。生物有机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物有机肥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生物有机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19524.1—2004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19524.2—2004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NY/T1978—2010肥料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NY525—2012有机肥料NY/T798—2004复合微生物肥料NY1109—2006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HG/T2843—1997化肥产品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生物有机肥microbialorganicfertilizers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4要求4.1菌种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有明确来源和种名。菌株安全性应符合NY1109—2006的规定。4.2外观(感官):粉剂产品应松散、无恶臭味;颗粒产品应无明显机械杂质、大小均匀、无腐败味。4.3技术指标生物有机肥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产品剂型包括粉剂和颗粒两种。表1生物有机肥产品技术指标要求项目技术指标有效活菌数(cfu),亿/g≥0.20有机质(以干基计),%≥40.0水分,%≤30.0pH值5.5~8.5粪大肠菌群数,个/g≤100蛔虫卵死亡率,%≥95有效期,月≥64.4生物有机肥产品中5种重金属限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生物有机肥产品5种重金属限量技术要求单位:mg/kg项目限量指标总砷(As)(以干基计)≤15总镉(Cd)(以干基计)≤3总铅(Pb)(以干基计)≤50总铬(Cr)(以干基计)≤150总汞(Hg)(以干基计)≤25抽样方法对每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过程应避免杂菌污染。5.1抽样工具抽样前预先备好无菌塑料袋(瓶)、金属勺、剪刀、抽样器、封样袋、封条等工具。5.2抽样方法和数量在产品库中抽样,采用随机法抽取。抽样以袋为单位,随机抽取5~10袋。在无菌条件下,从每袋中取样300~500g,然后将所有样品混匀,按四分法分装3份,每份不少于500g。6试验方法本标准所用试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按HG/T2843-1997的规定。6.1外观用目测法测定:取少量样品放在白色搪瓷盘(或白色塑料调色板)中,仔细观察样品的颜色、形状和质地,辨别气味,应符合4.2的规定。6.2有效活菌数测定应符合NY/T798—2004中5.3.2的规定。6.3有机质的测定应符合NY525—2012中5.2的规定。6.4水6.5分测定应符合NY/T798—2004中5.3.5的规定。6.6pH值测定应符合NY/T798—2004中5.3.7的规定。6.7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应符合GB/T19524.1—2004的规定。6.8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应符合GB/T19524.2—2004的规定。6.9As、Cd、Pb、Cr、Hg的测定应符合NY/T1978-2010中的规定。7检验规则7.1检验分类7.1.1出厂检验(交收检验)产品出厂时,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时不检有效期。7.1.2型式检验(例行检验)一般情况下,一个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b)产品的工艺、材料等有较大更改与变化;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7.2判定规则7.2.1本标准中质量指标合格判断,采用GB/T8170—2008的规定。7.2.1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均为合格产品a)产品全部技术指标都符合标准要求;b)在产品的外观、pH值、水分检测项目中,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而产品其它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7.2.2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均为不合格产品a)产品中有效活菌数不符合标准要求;b)有机质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c)粪大肠菌群数不符合标准要求;d)蛔虫卵死亡率不符合标准要求;e)As、Cd、Pb、Cr、Hg中任一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f)产品的外观、pH值、水分检测项目中,有2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8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生物有机肥的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应符合NY/T798—2004中第7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