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南京文交所交易规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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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产权权益份额交易规则(暂行)2011.11.05定义在本规则内,除非定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本交易所:指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2、文化艺术产权:指在文化产品和艺术品项下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3、文化艺术产权权益份额:指文化艺术产权量化成货币形式等额拆分成若干份,具有等额面值的份额。(以下简称“份额”)4、文化产权所有权人:指对文化艺术产权具有合法所有权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文化艺术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5、份额标的物:是指在本交易所发售和交易的同一份额代码所指向的文化艺术产权。6、交易会员:指符合本交易所条件且在本交易所登记注册成为本交易所会员的法人、其他组织(统称法人会员)、自然人(自然人会员)。7、权益份额持有人:指购买并持有权益份额的交易会员。8、交易:权益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在交易会员之间买卖的行为。9、集合竞价: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10、连续竞价: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29、限价申报:指交易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卖份额。10、市价申报:指交易会员按即时市场价格买卖份额。11、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历日12、交易日:除法定节假日和每周六和周日休息日外的周一至周五期间交易发生的日期。13、交易币种:人民币。第一章交易市场第一条交易品种:在本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份额为文化艺术产权权益份额。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本交易所可调整交易品种。第二条交易平台:本交易所现行的份额交易平台由交易主机、撮合系统和网络客户端等组成。网络客户端可以从本交易所网站免费下载。第三条交易参与人:除经本交易所特许外,进入本交易所交易系统的,仅限下列人员:(一)本交易所的交易会员;(二)本交易所的系统管理人员。第四条交易时间:本交易所交易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的9:15-9:25,9:30-11:30,13:00-15:00。3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本交易所市场休市。第五条交易方式:本交易所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交易期间停牌和复牌的份额除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本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二章份额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交易会员进入本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份额交易的,须向本交易所申请开户,并通过本交易所交易系统签订交易会员《入市交易协议》,按本规则规定以实名名义开立份额账户和资金账户,开立账户的交易会员取得权益份额交易权。第七条交易会员通过交易系统申报份额交易,即接受本规则规定的竞价交易方式。本交易所接受交易会员的买卖申报同时,锁定申报卖出的份额或资金结算银行冻结申报买入份额的款项。交易会员买卖申报并达成份额交易的,本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结算银行系统自动交付卖方卖出的份额和,买方买入份额的款项,具体详见结算管理办法。交易会员交付或取得其卖出或买入的份额,即视为同时放弃或取得对份额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以转移该返还请求权的方式替代交付4标的物。第九条本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与交易记录。第十条交易会员买入的份额实行当日回转交易。份额的当日回转交易是指交易会员当日买入的份额,即可当日全部或部分卖出。第二节申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交易会员通过从本交易所网站上下载的网络客户端进行网上交易指令申报。本交易所可以按市场管理需要适时增加其他申报方式。第十三条本交易所接受交易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包括: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15至9:25,连续竞价时间9:30至11:30和13:00至15:00。其中,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本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第十四条交易会员可以采用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限价申报是指交易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卖份额,交易系统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份额;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5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份额。市价申报是指交易会员按即时市场价格申报买卖权益份额。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份额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本交易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四)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为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五)本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六条除本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交易会员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份额账户号码;6(二)份额代码;(三)买卖方向;(四)申报数量;(五)申报价格;(六)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交易会员在连续竞价期间可以撤销申报的未成交部分。第十八条份额交易单位:人民币壹元/份。第十九条通过竞价交易买卖份额的申报数量应为100份或100份的整数倍。根据市场需要,本交易所可以调整竞价交易买卖份额的申报数量。第二十条份额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该份额总量的5%。根据市场需要,本交易所可以调整份额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第二十一条交易会员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当日份额实时累计净买入量(累积增持量与累计减持量的差)或实时累计净卖出量(累积减持量与累计增持量的差)不能超过该份额总量的5%。第二十二条份额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第二十三条本交易所对份额交易实行日价格涨跌幅限制,涨幅比例为[10%],跌幅比例为[10%],但权益份额交易首日除外。权益份额交易首日无价格涨跌幅比例限制。7份额日价格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交易所可以调整份额的涨跌幅比例。第二十四条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份额时,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第二十五条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本规则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被撤销和失效的申报,本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交易会员相应的款项或份额的锁定。第三节成交第二十八条份额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第二十九条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第三十条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8(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四)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第三十一条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第三十二条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第三十三条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交易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交易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9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交易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第三十四条依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交易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第三十五条份额交易的结算业务,应当按照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第四节要约交易及要约收购第三十六条单一权益份额持有人持有单只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该份额总量的50%时,本交易所发布公告,该份额于下一个交易日停牌一个交易日。。若该权益份额持有人继续增持,须发起要约交易,并向本交易所提交要约交易方案(以下称方案)。发起要约交易的权益份额持有人为要约交易人。本交易所自收到方案之时起对该份额停牌直至发生要约交易或要约交易方案未通过本交易所审核。本交易所于收到方案之日起第二个交易日日对方案进行审核,方案审核通过后本交易所即时向全体权益份额持有人公布方案。本交易所于收到方案之日起第四个交易日日组织权益份额持有人进行要约交易,其余权益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要约交易日期内按要约交易价格卖出所持份额,要约交易遵循时间优先的原则即时成交。方案未通过审核的,该份额于本交易所收到方案后第三个交易日复牌。第三十七条本交易所对要约交易的要求:(一)要约交易方案买入数量不能低于该份额总量的5%(触及10要约收购条件的除外。);(二)权益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到达或超过该份额的可转让份额总量的50%后,每次增持份额时,该权益份额持有人必须以要约交易的形式进行交易,该权益份额持有人减持份额可通过正常交易进行;(三)权益份额持有人相邻两次要约交易的起始时间不得小于四十个个交易日;(四)要约交易的价格不能低于发生要约交易时前一百八十个交易日该权益份额持有人收购该份额的最高买入价且不得低于本交易所收到方案时停牌前五个交易日平均价;(五)要约交易日期根据不同份额的特性由本交易所确定,但要约交易时间不得超过三个交易日;(六)要约交易方案中须明确体现要约交易价格、要约交易数量;(七)权益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要约交易方案前须向本交易所缴纳要约交易的资金;(八)要约交易方案由发起要约交易的权益份额持有人通过交易客户端向本交易所申报;(九)要约交易方案须由发起要约交易的权益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十)要约交易成交数量以要约交易结束后的实际成交数量为准;(十一)每次要约交易结束后,本交易所发布要约交易结果公告。该份额于下一交易日复牌恢复正常交易。11第三十八条当单一权益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份额标的物的份额达到该份额总量的67%时,触发要约收购,该份额停牌,该权益份额持有人为要约收购人。第三十九条要约收购人应于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提出要约收购单价并交纳要约收购资金,要约收购人在要约收购中只有一次提出要约收购单价的权利。第四十条要约收购人交纳足额要约收购保证金后,本交易所发布要约收购公告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在本交易所交易的全体权益份额持有人(要约收购人除外)可以提出反要约收购,并按其反要约收购单价及自身持有份额(如有)以外的全部份额的乘积交纳全部反要约收购资金。反要约收购期结束后本交易所对反要约收购情况进行公告。在本交易所交易的全体权益份额持有人在每次反要约收购中只有一次提出反要约收购单价的权利。第四十一条反要约收购期满,无有效反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人收购成功。持有份额总量33%的权益份额持有人必须出售其持有份额。第四十二条份额自交易首日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生要约收购或反要约收购,文化产权所有权人持有的限制转让份额不再受《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发售规则》相关规定的限制,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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