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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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解析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本条是制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目的和依据。执业行为准则是评判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是否符合职业要求的标准,也是对违规从业人员进行处分的依据。《准则》是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原则,是从业人员的行动指南。3第二条【适用对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本条规定了《准则》的适用对象。第三条【执业行为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本条明确了协会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自律管理职能,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协会自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第一章总则4第四条【从业人员】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1.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2.(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3.(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4.(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5.(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6.(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7.(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一章总则55第五条【遵纪守法】“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本条规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所在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首先,本条所称“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具有较为宽泛的涵义,包括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证券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法律法规。其次,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自律规则。目前,证券市场的自律规则主要是由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制定。第二章基本准则66第六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本条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专业胜任】“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二章基本准则77第八条【利益冲突】“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以证券公司为例,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可以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证券公司经营上述业务,其利益归属于自己或者不同的客户,由于利益主体不同,有时会发生利益冲突。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二章基本准则88根据本条规定,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对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而言,意味着两方面的义务:1.主动报告。如从业人员确信自身或者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所在机构、机构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益与客户利益存在或可能存在冲突,或者所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则应及时向所在机构履行报告义务,主动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2.公平对待客户利益。在无法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而不得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均有责任审慎识别并妥善处理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利益之间的冲突。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时,应按照机构内部规定向上级主管或合规部门报告,寻求内部专业支持。第二章基本准则9第九条【保密义务】“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第二章基本准则10第十条【报告违法违规行为】“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以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为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其目的就是敦促各证券公司做到主动防止违规、及时发现违规、迅速纠正违规,从而及时、有效地控制或减小机构的违规风险。将可能的违规概率或损害降至最低。第二章基本准则11【案例一】王某为某证券公司A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经理。由于股市持续低迷,A证券营业部的交易量不断下滑,该营业部总经理杜某出于对业绩的考虑,对王某施加压力,要求其想办法提高所服务客户的交易量。王某想尽各种办法与客户进行沟通,但交易量一直不见起色。在这种情况下,杜某便授意王某接受一些因工作忙而无法盯盘的客户的全权委托,希望借机增加交易量度佣金收入。王某清楚地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是违法行为,便断然拒绝了杜某的提议,并将杜某的行为向公司管理层作了报告。第二章基本准则12【案例评析】现实中下属员工在对待上级领导或直接管理者的违法违规问题上容易产生一种盲目服从的心态。这种心态的出现或是碍于情面,或是个人私心的驱动,其结果往往是忽视了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引火烧身。因此,当证券业从业人员发现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向其发出的指令涉嫌违法违规时,必须按照内部规定流程履行向更高一级的管理层报告的义务。王某的做法就充分体现了其良好的职业操守及守法合规意识,避免了违规行为的发生。第二章基本准则13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5.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10.泄露客户资料;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禁止行为14本条是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在证券执业过程中的一般性禁止行为的规定。本条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分别列举了11类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般性禁止行为,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第三章禁止行为15“(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括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三章禁止行为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16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第三章禁止行为17【案例二】2006年,某证券公司电脑部人员梁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窃取该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商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改方案、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涉及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并利用公司电脑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泄露给其同伙蔡某,由蔡某进行股票买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梁某泄露给蔡某的上市公司未公布的内幕信息共计35条。梁某曾经于2006年7月14日,通过非法手段获悉即将在第二日公布的“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业绩将大幅提升”的消息后,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股票账户,以人民币107万余元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在3天后以111万余元总价将该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3.8万余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30日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与内幕交易罪将梁某依法逮捕,并在2007年8月30日正式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9月17日,浦东新区法院判定梁某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与内幕交易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第三章禁止行为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18【案例评析】梁某采用非法途径获得信息,并在公司内下载其无权看的信息,属于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梁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还要接受刑事处罚。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第三章禁止行为19“(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案例三】某证券公司研究员宋某在2007年4月16日至5月月18日,以该证券公司名义连续4次发布某股票的投资分析报告。在这些报告中,分析师宋某指称该公司股票是牛市里面攻守兼备的好品种,给予“增持”评级。然而,按照该公司于2007年4月20日到5月18日发出的澄清公告,分析报告存在众多纰漏。尽管该公司多次发出澄清公告,在分析报告先后公布的短短12个交易日内,该股票价格还是从9.42元飙升至19.9元。宋某的报告与该股票价格如此“巧合”地对接立刻引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警觉。不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介入调查,发现作为该证券公司分析师的宋某直接参与该股票的交易,因此获利12万元。2007年5月24日,该证券公司将对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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