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99章章船舶通讯与导航船舶通讯与导航9.1船用电话9.2船舶报警信号设备9.3无线电通讯系统9.4航行设备9.19.1船用电话船用电话一、航行指挥电话:它是驾驶室与航行有关部位之间进行指挥通话使用的,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联络通讯。这种通信系统一般采用共电式电话或增音式声力电话。总机安装在驾驶室内,其容量根据需装用户数来确定。电话机安装在各航行有关部位,例如机舱、应急发电机室、船长室、轮机长室、船首、船尾和消防控制站等二、直通电话系统两个重要工作部位的专用电话,是保证快速通话的联络通信。这种通信系一般采用共电式电话或声力电话三、日用电话通信系统它是为了有关舱室进行日常工作和生活上的联络通话而装设的。这种通信系统采用自动电话设备。自动电话设备的布置根据工作需要和使用要求而定。为了保证船长或轮机长室电话在必要时能优先于其他用户进行呼叫和通话,船长室或轮机长室电话应为特殊用户。在船舶停靠码头时,自动电话系统能与岸上电话网相连。9.29.2船舶报警信号系统船舶报警信号系统船舶报警信号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在船舶操纵系统传送操车指令和回答命令时,发出引起人们警觉的音响和灯光信号;在船舶发生失火、失事等紧急状态时,及时发出报警和施救信号;在各种机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发出自动报警信号以及船上有关工作部位的简单联络信号等,它是一种保证船舶正确驾驶和安全航行的通信工具。船舶报警信号系统的信号形式有音响式、灯光式和音响灯光组合式,可根据不同工作环境和不同规范要求来选用。现代船舶报警信号系统可分为:警报装置、火警报警系统、冷藏货舱抽烟报警装置等,它们各自由不同的电路组成,组成整个船舶的报警信号系统。一、通用紧急报警系统一、通用紧急报警系统是在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对全体船员和旅客发布紧急总动员和集合的报警系统。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由报警板、警钟、警灯、接线盒等组成。报警板是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的控制器,通常安装在驾驶室内,控制器旁需有指示警报装置正常工作的指示灯。警钟、警灯是警报装置的信号器,通常警钟安装在全船有人到达且又能听清楚声响信号的地方,红色警灯安装在需免除声响干扰的无线电室和广播室。在噪声大的舱室(如舵机舱),除安装警钟外,仍需安装警灯作为辅助信号。二、火警报警系统二、火警报警系统火警报警系统是在火灾发生前或火灾初起时,通过各种火警探头探测火灾,及时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防火设备信号,引起值班人员注意,指出火灾发生地点,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保证船舶安全的重要装置。系统构成上主要有:主机、复示器、探头、报警按钮、防火设备回路和电源回路。火警探头分为以下几类:火警按钮、感温探头、感烟探头、感光探头、防爆探头。这些产品的共同特点是:反应及时灵敏、工作安全可靠、操作简便易懂。另一方面,这些不同主机的产品又各有优缺点和侧重点。火警报警系统的类型:多线制、总线制三、其他警报装置三、其他警报装置1、冷藏库报警器用于冷藏库与厨房之间的单向联络,作为被误锁在冷藏库内的工作人员及时向库外发出报警求救联络信号之用。但若冷藏库的门设计成能从内部开启的,此报警器可免于装设。冷藏库报警器的信号采用红色玻璃罩的舱顶灯和电铃,安装在厨房门口。在各冷藏库内安装水密式按钮,作为发讯器。2、CO2施放预告报警器用于CO2施放部位与失火部位之间的单向联络,作为CO2,施放之前通知施救人员迅速离开该失火部位的联络信号。这种报警器是与CO2,施放电磁阀相联锁的,保证CO,施放之前,必须首先接通报警。3、轮机员安全报警器为了保证轮机员的安全,在轮机员下舱工作超过规定的时间时自动发出人身安全报警信号的系统。4、水密门开关预告报警在水密门开启和关闭时,预先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提醒人们注意并迅速撤离的报警装置。9.39.3无线电通讯系统无线电通讯系统一般规定配备要求设备简介一般规定一般规定连续值班:系指除船舶接收能力因自身通信被削弱或阻塞或设备因定期维护保养或检查造成短暂间隙以外的,且不应中断的有关无线电值班。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系指使用数码使一无线电台与另一电台或一组电台建立联系和传递信息,并符合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①议案的一种技术。直接印字电报:系指符合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有关建议案的自动电报技术。一般无线电通信:系指通过无线电进行的除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以外的业务和公共通信业务。国际奈伏泰斯业务(国际NAVTEX):系指在518kHz频率上、使用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手段用英语协调广播和自动接收海上安全信息。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海岸电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A3海区:系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配备要求配备要求甚高频无线电装置甚高频无线电装置1、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由一个以上的设备组成,应能在单频道或在单频和双频道上工作。2、VHF应能使用话音和DSC进行下列种类的呼叫:(1)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2)船舶操纵的要求;(3)公共业务通信。VHF应至少包括:(1)1套包括天线在内的收、发信机;(2)1个作为设备组成部分的控制单元或一个或多个独立的控制单元;(3)1只带有按键式发射开关的送话器,它可与受话器一起构成手持送、受话器;(4)1只内置或外置扬声器;(5)l台构成设备组成部分的或独立的DSC装置;(6)1套能在70频道上进行连续守听的DSC专用值守设备。除上述设备外,VHF还可包括附加的接收机。发射类型、频带及频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该设备可设定在从无线电规则附录18中选出的一个或多个频道上工作;(2)应能在下列频段上工作:①无线电规则附录18中规定的156.3~156.875MHz频段内单频道工作;②用无线电规则附录18中规定的双频道在156.025~157.425MHz频段内进行发射,在160.625—162.025MHz频段内进行接收。(3)DSC设备应能够在70频道工作;(4)发射类型应符合无线电规则附录19的规定。极轨道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极轨道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1、极轨道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以下简称406MHz卫星示位标或406MHz-EPIRB)应能向极轨道卫星发射遇险报警信号。2、406MHz卫星示位标应为自动漂浮式。在极端情况下,该设备及其安装和释放装置应可靠,并令人满意地工作。救生艇筏手提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救生艇筏手提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1、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双向无线电话)应能用于救生艇筏之间、救生艇筏与船舶之间,以及救生艇筏与救助者之间的现场通信。如果能以适当的频率操作,也可用于船上通信。2、双向无线电话至少应包括:(1)1套包括天线和电池在内的完整的收发信机;(2)1套包括按钮式发射开关在内的完整的控制装置;(3)1套内置式送话器和扬声器。3、双向无线电话应能在156.800MHz(VHF16频道)上和至少一个附加频道上工作。9.49.4航行设备航行设备1、各类海船的航行设备应根据其航区、用途、总吨位,分别按下表的规定配备。2、本章所要求配备的航行设备,经特别考虑,可允许使用其他等同效用的设备来代替。3、对航行时间不超过2h的短航程船舶可按遮蔽航区要求配备,另外在某些特定航线上航行的船舶,经特殊批准可适当降低配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