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董事对股东信义义务之研究姓名:刘家库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指导教师:陆介雄20070101董事对股东信义义务之研究作者:刘家库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工商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李裕琢董事责任研究2007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保障。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作为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对其组织与行为依法进行规制,对于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治理观念的更新,董事会的作用不断强化,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职权日益扩张,成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董事职权的适度扩大,对于提高公司运作的效率有所裨益,但董事职权若过度膨胀,而又缺乏相应的机制予以制衡,则势必会导致职权的滥用,从而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造成损害。因此,为了防止董事职权的滥用、贯彻“权责一致”的原则、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等的利益,明晰和完善董事的义务、强化董事的责任甚为必要。本文以董事责任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按照董事责任这一论题自身的逻辑发展路径,首先对董事责任的含义、董事的法律地位、董事的义务等确认董事责任的前提性问题进行了细致的阐述,继而对董事责任的对象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对董事责任的追究、救济与免除机制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文章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确认董事责任的理论前提。在该部分,文章对董事及董事责任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使研究目标的内涵得以明晰;在对相关学说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董事法律地位的定性提出了新的见解;通过对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含义、内容、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就我国董事义务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在该部分,董事的义务是研究重点,对此问题的探讨,既是对董事地位问题研究的逻辑延伸,也是对后面董事责任问题研究的逻辑铺垫。第二部分,董事责任的对象分析。根据董事承担责任的对象不同,可以将董事责任划分为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和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文章对这两种类型责任的性质作了新的界定:董事对公司的责任是一种“公司法上的责任”,该责任基于公司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也是一种特别法定责任,即由公司法规定的责任,该责任是对法人机关责任理论的突破。以责任性质为理论前提,文章对这两种责任各自的要件重新进行了建构。董事对公司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责任主体——现任董事和特定情形下的卸任董事;违反了对公司应负的义务;主观上有过错;不存在免责事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董事的职务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第三人损害;主观上有过错;董事的行为与第三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部分,董事责任的追究、救济与免除。为了将董事的责任落实到位,以对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权利进行有效的救济,需要完善的董事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保障。在董事责任的追究渠道上,文章对公司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第三人直接诉讼等几种方式的运用进行了具体的论述。由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出于对董事利益以及公司、第三人利益的双重考虑,在严格董事责任的同时,有必要对董事因执行职务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进行相应的救济,董事责任救济机制的主要形式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文章对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了阐述,并对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费的承担这两个争点问题作了相应的探讨。为了平衡董事的权利义务,除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亦应建立起相应的董事责任免除机制。根据董事责任免除的基础原因不同,文章将董事责任的免除机制分为法定免除和基于公司章程、公司决议的免除,并对这两种机制的具体运用,作了细致的分析。2.学位论文常振华论董事责任2007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董事在其所拥有的权利不断膨胀的同时,其义务与责任亦应加重。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与修订前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对董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为防止董事职权的滥用而有针对性的加强公司董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就愈发显得重要和紧迫。本文在借鉴外国公司立法和学说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和分析,对董事的法律地位、董事的义务、董事的责任及责任的实现进行论证,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法董事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对公司治理做出一点有益的理论探索。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公司董事责任制度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对董事责任产生的理论基础的概述,在综合研究评价国内外各种观点与学说之后,对董事和董事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探讨了董事的法律地位问题,并认为我国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董事承担责任的基础。结合国外立法与现状对董事两类义务的法律内涵、判断标准以及具体形式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论述了董事责任的内容。在关于董事责任的论述中,将董事责任分为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和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来进行研究,分别从责任的主体、责任的构成、责任的性质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并认为第三人的范围不应当包括社会公众。另外,还对董事承担责任的方式加以说明。第三部分关注的是董事责任的实现,即董事责任的追究、限制和保险。股东或公司在其权利或者利益即将或已经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救济,包括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等。为了激励董事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应当对其责任进行限制或免除,方式有经营判断规则的运用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的限制。最后还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从董事责任保险的价值、种类、要素等方面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有必要引进这一制度。第四部分在对新《公司法》、《证券法》对有关董事义务、经营判断规则和董事责任保险等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条款作分析评述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立法建议。3.期刊论文马太广.MaTai-guang论日本公司法理论上的董事责任行为及其启示-政治与法律2008,(9)关于董事由于伺种行为而可能被追究责任,本文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进行研究,对董事对公司责任的类型进行实例概括分析,对有关被追究的公司董事的责任着眼于行为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归纳出被追究的董事行为的谱系,意在创立多视角描绘董事责任行为的全景画,供董事遵循和我国立法、司法时把握.4.学位论文唐姝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2007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董事民事责任的加重也成为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董事因此面临逐渐增加的职业风险,即便是恪尽职守的董事也可能会因为知识能力所限或主观疏忽而判断失误,给公司和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董事权责的失衡,因此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来救济董事因过失职务行为而产生的责任,使董事权责重新达到平衡,从而激发董事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英美国家普遍采用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正是这样一种转嫁风险、平衡董事权责的机制,同时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目的下的制度选择。我国公司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也使公司董事面临的索赔风险与日俱增,加之完善公司治理的需要,产生了对董事责任救济制度的强烈吁求。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成为顺应公司发展规律的一种选择。在立法层面上,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证监会与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在实践层面上,国内第一个“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于2002年1月合作推出。然而,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推行效果不佳。在理论界,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舶来品,无论在法学理论,还是在法律制度方面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和立法支持。基于此,本文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深刻剖析该制度所具有的理论基础,并通过对国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发掘该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特点,得出对我国有益的启示。进而在分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探索如何借鉴国外成熟的具体制度设计来构建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导论部分首先分析了在公司治理结构逐渐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发展的趋势下,董事的责任日渐强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责任救济机制和促进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适时而生,由此引出本文的研究主题。随后,主要围绕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该制度的利弊问题以及我国发展该制度存在的障碍进行了文献梳理,发掘我国对该制度的既有法学研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理论基础的论述比较薄弱;对国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论述停留在介绍层面,没有通过比较研究深化对该制度的认识并发掘对我国有益的启示;由于新公司法刚刚实施一年多,既有研究还没有针对这_法律环境的变化对董事责任保险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对该制度的具体设计偏重直接借鉴国外制度,即便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也对原因分析不甚清楚。这些不足正是本文试图弥补的。最后对研究范围予以界定,并说明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论述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展开论述。董事责任保险和其他险种一样,必须以可保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保险人也只对可保风险予以承保,所以对董事责任保险的可保性分析成为研究的首要前提。由于董事在公司经营中对自己的经营行为担负着相应的法律责任,才有发生赔偿第三人损失的风险,保险才得以运用于董事的职务行为,因此董事责任是可保性分析的基点。根据基本保险原理,就董事违反不同种类义务所导致的责任分别推导其是否具有可保性,得出董事因过失违反注意义务所须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够成为保险标的之结论。在以董事责任为基点的可保性分析基础上,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法理依据进行了以下探讨。第一,从正义观的角度来看,董事因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对第三人造成侵害,追究董事的责任体现了侵权法上矫正正义的理念。但是由于董事经济能力的有限,遭受损失的第三人不一定能从董事那里获得应有的赔偿而使自己回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的社会化实现机制介入到董事对第三人的侵害中,让公司风险经营活动的全体受益者乃至整个社会来承担风险事故的成本,可以为第三人实际获得赔偿提供充分保障,最终实现分配正义。第二,从公司治理来看,现代公司治理呈现出正式的制度安排与非正式的外部治理机制结合下的广义的治理趋势,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有效地协调他们的利益关系才能实现公司的有效运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正是公司治理的一种外部机制,它为平衡董事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提供了一条体制外的解决途径,主要通过对董事进行规制和激励,来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第三,从权利与义务的衡平来看,当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超过了其能够承受的平衡临界点之后,就产生了新的权责失衡,此时就需要法律发挥其利益调节器的功能,对失衡的董事权责加以调整从而达到新的平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利益调节器。第四,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考量,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实现了资源的利用与分配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兼顾。第二部分以美国和日本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为对象进行比较研究,选择前者是因为该制度发端于美国,并在美国获得成熟的发展,选择后者是基于我国与日本在法律传统、制度环境等方面具有相似性。通过对两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具体制度设计的考察,发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前都伴随着法律的颁布和修改活动以及对董事监督机制的完善,表明该制度具有较强的法律依赖性,并通过美日两国法律价值取向的差异分析揭示其对该制度发展产生的不同影响。最后得出一些对我国有益的启示,为下文展开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做出铺垫。第三部分以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为中心展开研究。首先分析了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现状,进而提出在我国的法律环境和现实条件下还存在一些影响其发展的制约性因素,包括保险学视野中的表象性障碍、法律层面上支撑制度的障碍、‘公司治理现状的不足以及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缺陷。而鉴于我国董事责任的救济制度匮乏和“入世”后吸引外资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当前有着特殊的意义。另外,我国法律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