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广东鸿特”)是由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鸿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经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目前注册资本6,700万元。本公司前身肇庆鸿特成立于2003年7月22日,现将本公司及前身设立以来的股本演变情况作如下说明: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7月,佛山市顺德区南方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缆”)、肇庆宇丰金属喷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喷涂”)和金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岸公司”)以现金出资,共同设立肇庆鸿特,注册资本1,250万港元,住所为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北十区。根据肇庆天元信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肇天所验【2003】230号和肇天所验【2004】009号验资报告,截至2004年1月16日,有限公司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250万港元。2003年7月21日,肇庆鸿特取得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商外资粤肇合资证字【2003】0005号批准证书,并于2003年7月22日取得由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合粤肇总字第00271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肇庆鸿特成立时各股东出资数额及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数额(万港元)股权比例(%)1南方电缆50040.002宇丰喷涂437.535.003金岸公司312.525.00合计1,250100.002二、第一次股权转让根据2004年8月9日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合资经营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肇外经贸资进字【2004】80号)和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宇丰喷涂将其对有限公司的出资62.5万港元(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5%)转让给佛山市顺德区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将其对有限公司的出资437.5万港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转让给万和集团,转让价格为按出资额转让。金岸公司放弃了前述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于2004年9月1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改由卢楚隆担任。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各股东出资数额及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数额(万港元)股权比例(%)1万和集团50040.002宇丰喷涂37530.003金岸公司312.525.004南方电缆62.55.00合计1,250100.00三、股份公司成立前的两次增资1、增资至4,000万港元经2004年10月18日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合资经营企业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肇外经贸资进字【2004】94号)批准,肇庆鸿特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港币4,000万元,由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认购新增的注册资本。2004年10月22日,有限公司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11月7日、12月16日、12月22日、2005年8月1日、2006年7月31日出具的正验字(2004)第1300号、正验字(2004)第1332号、正验字(2005)第1003号、正验字H(2005)第1096号、正验字SD(2006)第01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7月17日止,肇庆鸿特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3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出资数额及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数额(万港元)股权比例(%)1万和集团1,60040.002宇丰喷涂1,20030.003金岸公司1,00025.004南方电缆2005.00合计4,000100.002、增资至6,000万港元经2005年7月11日肇庆市鼎湖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肇鼎外经贸批【2005】17号)批准,肇庆鸿特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港币6,000万元,由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认购新增的注册资本。2005年7月22日,有限公司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12月8日、2006年4月18日、2006年7月31日出具的正验字H(2005)第1105号、正验字SD(2006)第004号、正验字SD(2006)第01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7月17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全部缴足。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出资数额及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数额(万港元)股权比例(%)1万和集团2,40040.002宇丰喷涂1,80030.003金岸公司1,50025.004南方电缆3005.00合计6,000100.003、以上两次增资中存在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权用于认缴公司增资的情况(1)第一次增资的债转股情况第一次增资中万和集团共认缴出资港币1,100万元,其中以对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064万元,折港币1,000万元作为出资。南方电缆共认缴出资港币137.5万元,以对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46.3元,折港币137.5万元出资。肇庆鸿特成立初期,由于资金缺乏,向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借取了资金用以购置土4地、固定资产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次债转股验资报告出具日2004年11月7日,借款具体情况如下:向万和集团借款备注发生时间金额(万元)—2003-12-11212.80—2003-12-31200.00—2004-1-1971.20—2004-2-11180.00—2004-3-5100.00—2004-3-16100.00—2004-3-30100.00—2004-4-13100.00合计1,064.00万和集团以该1,064万元折港币1,000万元用于增资向南方电缆借款备注发生时间金额(万元)—2003-10-23390.50—2003-7-860.002003-7-1017.00见注12004-4-2696.50—2004-5-14500.00—合计1,064.00南方电缆以其中的146.3万元折港币137.5万元用于增资,其余仍作为借款注1:南方电缆控股股东林景恩代肇庆鸿特向鼎湖区城区土地开发中心支付土地款合计77万元。经南方电缆、肇庆鸿特、林景恩三方一致同意,该77万元转为南方电缆对肇庆鸿特的借款。2006年4月22日,肇庆鸿特当时的股东宇丰喷涂、万和集团、金岸公司、南方电缆与肇庆鸿特共同签署《确认函》,一致确认万和集团以对肇庆鸿特的债权人民币1,064万元折港币1,000万元用于增资;确认南方电缆以对肇庆鸿特的债权人民币146.3万元折港币137.5万元用于增资。(2)第二次增资的债转股情况第二次增资中万和集团以对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851.2万元,折港币800万元作为出资。肇庆鸿特于2005年10月11日向万和集团借款851.2万元用于5购买设备和兴建厂房,形成上述债权。2006年4月22日,肇庆鸿特当时的股东宇丰喷涂、万和集团、金岸公司、南方电缆与肇庆鸿特共同签署《确认函》,一致确认万和集团以其对肇庆鸿特的债权人民币851.2万元,折港币800万元用于增资。以上用于出资的债权均为股东为支持公司发展而提供的借款形成、真实有效;有限公司与万和集团、南方电缆签订了增资合同书,经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在2004年11月7日和2006年4月18日出具了正验字(2004)第1300号验资报告和正验字SD(2006)第004号验资报告,报告中明确该部分出资形式是债权;以上两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3)以上两次债转股的公允性发行人于2005年就2003年至2004年向万和集团、南方电缆的借款各1,064万元(万和集团以1,064万元债权转资本,南方电缆以其中的146.3万元债权转资本)向资金提供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费率为4.6%至4.8%之间。其中,发行人于2005年7月向南方电缆支付2003年至2004年的资金占用费31.18万元,于2005年12月向万和集团支付2003年至2004年的资金占用费32.35万元。上述资金占用费率低于当时的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02年2月至2004年10月为5.31%,2004年10月之后为5.58%),有关债务转为股权后停止计息。第二次债转股所涉的债务851.2万元,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该笔借款不收取资金占用费。万和集团确认:“自2005年10月11日起,至该笔借款转为本公司的出资之日,本公司不收取该笔借款的资金占用费。”1)债转股前资金借出方的资金占用费收取情况不影响债转股的公允性第一次债转股前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发行人收取了资金占用费,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行为是符合经济规律的,且资金占用费费率略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未显失公允;第二次债转股所涉债务,发行人未向资金借出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由于该笔债务存续时间较短,双方同意不收取资金占用费,万和集团对此予以了确认。因6此,未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债务存续时间短,影响金额较小。综上,债转股前资金占用费收取情况不影响债转股的公允性。2)债权转为股权的比价是公允的发行人增资至港币4,000万元和6,000万元的两次增资中,除债转股部分外,其余出资形式均为现金,每1元现金认购1元注册资本。万和集团及南方电缆分别以其对发行人的部分债权用于出资,亦是按照1元债权认购1元注册资本。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对发行人的债权属于发行人的货币性负债,对发行人而言,其价值等于其账面价值。由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以港币计量,而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对发行人的债权是按照人民币计量,因此需要将人民币债权折算为港币,该等债转股债权与其它以人民币现金缴纳的注册资本均按照相同的汇率折算为港币。截至2004年10月30日,增资至港币4,000万元各股东缴纳出资的情况如下:股东名称缴纳人民币人民币债转股折合港币折算汇率宇丰喷涂3,300,000.00-3,101,503.761.064南方电缆-1,463,000.001,375,000.001.064金岸公司----万和集团1,064,000.0010,640,000.0011,000,000.001.064截至2006年7月17日,增资至港币6,000万元各股东缴纳出资的情况如下:股东名称缴纳人民币人民币债转股折合港币折算汇率宇丰喷涂7,842,583.007,370,848.331.064南方电缆1,064,000.001,000,000.001.064金岸公司5,000,000.00-万和集团8,512,000.008,000,000.001.064注:金岸公司缴纳的现金为港币。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对肇庆鸿特借款形成的债权真实、有效,该等借款均用于肇庆鸿特的生产经营,并形成了相关资产。两次增资过程中,以债权认购增资的价格与以货币资金认购增资的价格一致,对肇庆鸿特、肇庆鸿特的其他股东及债权人不存在不公允的情况。7(4)外经贸主管部门对以上两次增资出具的确认意见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9年11月11日出具《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复函》对以上两次增资过程予以确认:“你公司2004年、2005年经我局和肇庆市鼎湖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分两次将注册资本由设立时的1250万港元增至6000万港元。在此过程中,股东佛山市顺德区南方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更名为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曾将对你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经核查,南方电缆及万和集团对你公司债权的形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债权构成真实、有效,将上述债权转为股权未违反当时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此给予确认。你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真实有效。两次增资过程中,股东的出资时间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对此亦给予确认。”(5)股东单位关于当时债转股形式出资作出的承诺2010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