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税务风险与再担保业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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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税务风险与再担保业务审核(中国担保融资法律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金振朝律师个人简介金振朝,湖北人,北京大学民商法硕士。毕业论文《最高额保证研究》,研究方向和擅长领域为担保法、物权法、金融法、合同法、公司证券法和民事诉讼法。曾多年从事企业法律实务工作,先后在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任职,现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专职律师,担保融资部负责人。发表的文章或论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之法律缺陷评析》、《浅析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简析我国物权法中的浮动抵押》、《论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略论债权平等原则》、《论财产保全担保》、《如何成为担保公司合格的法务官》《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若干问题分析与探讨》等。杂志:《中国担保》、《中国担保论坛》目录引言一、中小企业税务风险及其防范二、担保审查的税务风险处理三、案例:S餐饮公司不服Z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纠纷案一、中小企业税务风险(一)什么是税务风险(二)税务风险的特点(三)税务风险的产生原因(四)税务风险的防范(五)偷(逃)税款的法律责任(一)什么是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税收优先权风险是对银行、担保机构等债权人而言的定义: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是保障国家税收的一项重要原则《税收征管法》第45条、《破产法》第113条(二)税务风险的特点1.主观性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同一涉税业务存在不同理解,这直接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同时,纳税业务在相关业务中表现出主观态度,不同税务机构对税收制度的理解大多不同,这都是税款征纳双方较难做到“沟通中的认同”。企业税务风险因此而出现,并且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大有小。税务风险的特点2.必然性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任何企业均以税后净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这一客观状况却与税收本身具备的强制性存在矛盾,在此中间,企业追求税务成本最小化的动机,导致企业和政府问的信息不对称。加上国家税收执法环境不断变化,以及企业管理者、财务工作者对相应政策法规理解程度的有限性,更使企业管理者难以完全规避税务风险,并使得风险对企业经营带来潜在的持续影响。税务风险的特点3.预先性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与财务核算时,税务风险已然存在于企业实际缴纳各项税费之前的相关行为中。换言之,企业主观上实施的涉税相关业务计算与核算的调整等行为,导致其与税收政策、法规等出现矛盾甚至相互背离,也就是说,企业税务风险先于税务责任履行行为而存在。了解企业风险的预先性特征,有利于企业建立正确的税务风险控制时间观,以此及时掌握税收法规的制定及变动,切实降低税务风险。(三)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1、外部因素企业外部税务风险因素主要有:(1)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3)市场竞争和融资环境(4)税收法规或地方法规的适用性与完整性(5)行业惯例,上级或股东的越权及违规行为等。具体来讲,经济环境、政策和法规环境、执法环境发生变化,以及社会意识、税务执法等都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外部因素(续)为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等将会不断调整和更新,在对财务、税收知识进行理解、认知、掌握和运用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难免因为对新出台的政策理解出现偏差而给企业带来风险;不同税务执法机构和人员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涉税行为的判断和裁定往往存在不同看法,尤其在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税务机关在涉税实务中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可能性。2、内部因素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主要包括:(1)经营者税务规划及其对税务风险的态度、风险偏好;(2)企业经营理念与发展战略,经营模式或业务流程;(3)部门间的权责划分与相互制衡(4)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设计与执行,企业信息的基础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管理层的业绩考核,监督机制有效性等。当前,企业管理者涉税意识有待加强、财务工作者业务水平偏低、内部审计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以及近年来税务代理服务的出现,都是企业在微观上所面临税务风险的主要因素。企业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对经营状况了解有限以及对税务筹划理解扭曲,导致企业涉税行为出现偏差;财务人员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是保证涉税资料真实、科学、合法的重要砝码,也是企业正确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如果财务人员工作失误过多,企业便会遇到较大的税务风险;企业内审是否健全,关系到税务风险水平的高低,内部审计工作失效会增加企业税务风险,同时极易造成企业非蓄意的税收违规行为;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也会给企业带来深层次的涉税缺陷;税务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业务人员能力有限、素质偏低的现状,使得多数代理机构服务只局限于代理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小型业户的建账和记账等简单的事务性工作,对企业税收筹划和咨询等较为复杂的代理业务则较难开展。大企业“税务门”事件国美、苏宁、平安、创维……税务总局在税收数据分析工作中发现,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国美、苏宁、大中等所属461家电器零售企业。存在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现象,滞留票份数较多且金额较大。为分析原因,税务总局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全面开展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核查目的:利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核实电器零售企业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检查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平安“税务门”随着2010年3月1日中国平安(601318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迈入全流通,1.9万名平安员工持有的8.6亿平安员工股将在5年内全部减持。以账面计算,这1.9万名平安员工人均可套现超过200万元。但是,员工减持实际取得的收入可能因为缴税而要打近六折。原来,平安1.9万员工是通过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以公司名义持有的平安上市公司股票。如果这些股票解禁后减持,这三家公司首先要就减持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当这三家企业将减持所得分给平安1.9万员工时,这些员工还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四)税务风险的防范1、健全制度基础(1)完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2)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5日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税务风险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3)健全税务代理制度税务风险的防范2、构建税务风险预测系统(1)明确纳税人权利(2)正确评价税务风险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积极识别和评价企业未来的税务风险,综合利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全面、系统地预测企业内外环境的各种资料及财务数据。比如分析税务风险的可能性、严重性及影响程度,以了解税务风险产生的负面作用。(3)适时监控税务风险(4)积极进行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点概念: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避免税务风险、降低税收负担,获取最大的税收经济利益的活动。推荐:卓建所吕红兵律师(五)偷(逃)税款的法律责任1、经济责任: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2、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50%以上5倍以下罚款(2)行政处分:税务工作人员3、刑事责任(1)逃税罪:《刑法修正案(七)》(2)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二、担保审查的税务风险处理风险资信审查方案设计产品创新诉讼追偿合同审核资产处置业务合作发展战略方案落实评审决策制度建设涉险处理担保属于高风险行业国家对担保机构(包括再担保机构)的大力扶持和担保机构的蓬勃发展,源自于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且绝大部分数量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着的种种缺陷以及担保机构自身的功能定位,使得担保机构在提供信用增级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必然承载着巨大的个体风险和行业、社会风险,担保业务属于金融行业中为数不多的顶级风险领域之一。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处理(一)1、听之任之型认为打击偷逃税是税务部门的职责,且不影响担保业务风险担心失去客户仅在报告中作一般提示,甚至不提示不受领导重视对企业不作提示或要求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处理(二)2、合理引导型将税务风险视为担保业务风险之一培育客户,引导客户健康发展要求在报告中提示并提出防范意见受领导重视对企业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处理(三)3、准入门槛型认为本机构虽然没有查处的职责,但将是否有偷逃税行为作为准入门槛发现一概不予受理或直接驳回申请不讲条件,不给整改机会多见于政府行政许可、行政奖励、执行国家政策等不但不能偷逃税,还可要求提供纳税证明例如:限制购房的“国八条”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准入门槛型1、《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股票公开发行新股和上市交易条件之一:“(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对以上三种处理方式的评价听之任之型:太松、体现出担保机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合理引导型:适中,区别情形对待,引导企业树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意识,兼顾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政策性职能准入门槛型:太严,导致符合要求的企业很少,或者对部分企业来说成本太高、难度太大再担保中心的特点(一)深圳市政府批准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职责是受委托管理政府再担保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杆杠作用,对会员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提供信用再担保,建立小额短期贷款风险由政府、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逐级分担机制,降低贷款门槛,增加企业信用贷款额度;提升担保机构对银行的信用,促进担保机构做大做强,缓解企业小额短期资金需求担保难、贷款难问题(非单一职责,而是具综合性)实行单位会员制再担保中心的特点(二)市财政认购保证金占60%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税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根据章程,再担保不直接面向企业,而是对成员担保机构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评审管委会审议、监委会监督下的主任负责制独立评审制对企业偷逃税置之不理的危害与再担保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冲突不符合再担保成立的宗旨: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对合法纳税的其他企业不公平对企业税务风险的放任是风险防范漏洞不能体现再担保的政策引导功能若发生较大税务风险事故,有关部门或领导可能认为再担保中心审查失职基本结论1、在处理方式上,建议采取积极引导型2、在受理条件上,建议通过审议通过规章制度的方式获得全体会员的认同和遵守3、在业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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