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课件(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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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序言近年来,各地公安消防机构相继开展了多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消除了大量火灾隐患,有效地改善了消防安全条件。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在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的问题上,各地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为科学、合理、公正地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公安部消防局提出制定《重大火灾隐患评判规则》,并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编制工作,为在消防监督执法中识别和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提供科学的方法和依据。注:2004年6月9日公安部发布《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原则概念即: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为了避免重大火灾隐患过多、过滥随处可见的尴尬局面,克服判定标准过于繁琐、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最后,编制组将判定标准定位在评定方法和程序,所提出的判定要素涵盖不同类型建筑、场所的重大火灾隐患,同时重点突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场所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本标准并非是尺度、指标性的标准,而是提供了科学的评定方法和程序,对现实工作将具有较强的指导和规范意义。为此,我们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一、火灾隐患的概念(一)广义定义:长期以来火灾隐患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主要的观点有: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不安全因素(祸患);火灾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中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不安全因素;火灾隐患是指潜伏着随时可能发生火灾或化学爆炸(或爆炸燃烧)的不安全因素。虽然以上各种观点表述有所差异,但是有两点是一致的:第一,火灾隐患是潜在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第二,火灾隐患是一种不安全因素。(二)狭义定义::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导致建筑物可能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火灾隐患(三)73号令界定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二、重大火灾隐患的概念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为贯彻执行国务院4月6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按照《条例》要求做好有关火灾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经部领导批准,现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火灾等级标准调整如下: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分别为: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三、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①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②确定建筑或场所是否可以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③确定建筑或场所是否可以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④核定是否存在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工作流程应按照表2-6-1执行表2-6-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工作流程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其他场所确定建筑或场所是否可以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建筑或场所的类别,分类对照存在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数量,确定建筑或场所是否可以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核定是否存在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可以立即整改的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特大火灾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是是否否否是四、直接判定方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或场所,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①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②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③甲、乙类厂房、库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④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⑥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五、综合判定方法。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是以场所类型为必要条件、重大火灾判定要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为充分必要条件,通过综合分析确定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①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表2-6-2中第1条至第11条要素2条以上(含本数,下同),可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表2-6-2中第12条至第17条要素2条以上,可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③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表2-6-2中任意要素3条以上,可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④其他场所存在表2-6-2中任意要素4条以上,可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表2-6-2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序号•要素•对应GA653—2006中的序号•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6.1.3.1•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6.1.3.2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6.1.3.3•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6.1.3.4•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6.1.3.56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6.1.3.6•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6.1.3.7•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6.1.3.8•9•除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6.1.3.9•10•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6.1.511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6.1.8.41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13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14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15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16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17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18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19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20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21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22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23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24•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6.1.3.11•25•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6.1.3.12•26•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6.1.4.1•27•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6.1.4.2•28•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6.1.4.3•29•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1.4.4•30•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6.1.6.1•3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6.1.6.2•32•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1.7.1•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6.1.7.2•34•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6.1.7.335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6.1.8.13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6.1.8.23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6.1.8.3五、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条件的确定依据公安部令第73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本标准对可以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不确定为火灾隐患;本标准对于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对于某些虽存在较严重消防安全缺陷,但由于内部人员、财产少,一旦发生火灾对国计民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建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为一般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当场改正违法行为主要有:(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六、判定程序的确定。为了保证确定重大火灾隐患更加慎重、合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的程序,而且对于涉及比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重大火灾隐患的确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为确定重大火灾隐患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判定重大火灾隐患要以事实为依据,因此在判定前应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并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获得相关资料。综合判定。a)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b)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c)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d)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应进入专家组;e)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应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有2/3以上专家同意;f)集体讨论和专家技术论证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七、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的确定。本标准第5章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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