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国家及安徽省有关政策相符合的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在总结学校内部分配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适应我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树立教学中心地位和教师主体地位意识,完善全员聘用、考核、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努力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良好环境,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二、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立足公平。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既要加大绩效工资改革的力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在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激励和约束功能,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二)增量改革、总量控制。教职工的绩效工资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效益与收入情况来统筹安排,量力而行,既要增强绩效工资的激励性、适应性,又要强化绩效工资的调控能力和竞争性,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三)以岗定薪、优绩优酬。在科学定岗、明确职责和岗1位聘用的基础上,建立重岗位、重绩效、重贡献,向教学一线倾斜的激励机制,将教职工的实际收入与劳动强度、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相挂钩。(四)综合实施、强化考核。完善岗位设置、聘用办法,健全考核办法与评价体系,强化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管理体制,强化工资分配的杠杆作用。(五)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建立健全岗位设置、聘用和绩效工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将管理重心下移,建立与校院二级管理模式相适应的津贴分配办法,明确二级单位权利和责任,增强学校整体办学活力。三、实施范围本方案实施范围为我校事业编制内的在册在岗职工。对于实行差额拨款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编制内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比照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既可参照本方案执行,也可自主制定方案,报学校审定后实施。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四、绩效工资构成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绩效工资实施后,教职工工资收入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二是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三是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四是绩效工资。现收入构成中,除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和改革性补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它原发放的津补贴均纳入绩效工资范围,主要包括1993年工资改革以来保留的津补贴、未入津贴、水电补贴、职务补贴、岗位补贴、午餐补2贴、工作(生活)性补贴、校内津贴等现行工资中发放的各类津补贴,以考核、福利形式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两节”慰问金、评优评先奖金,以及完成单项工作任务而发放的学费收缴奖励费等。五、绩效工资总量确定学校每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由上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清理核查确定的津补贴水平、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以及绩效考核等综合因素,并参照不高于地方公务员津补贴平均水平的1倍来确定。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六、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基础津贴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1、基础津贴(1)基础津贴发放标准基础津贴主要体现上岗人员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所担负的责任以及受聘岗位所需要的能力,体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公平合理等因素,按照专业技术二至十三级、管理三至十级、技术工二至五级和普通工等岗位制定标准,实行一岗一薪,适当拉开差距。(2)基础津贴发放相关政策规定①根据《实施意见》,经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的人员,基础津贴按照聘任的主体岗位执行;首次设岗聘用时,按规定保留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管理岗位人员,其基础津贴可按照原保留工资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标准执行。3②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工作量(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基础津贴按月全额发放。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按聘用合同及省有关规定执行。③岗位变动人员,从变动的下个月起按新聘用岗位发放基础津贴。④新参加工作人员,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见习期(初期)内,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津贴分别按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十二级、十级岗位标准执行;管理岗位基础津贴分别按职员十级、九级、八级岗位标准执行。明确岗位后,基础津贴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⑤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支农等人员,基础津贴按照同岗位人员标准执行。⑥经批准的未聘用人员,从第六个月起停发基础津贴。⑦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基础津贴的发放按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工改后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有关规定执行。2、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主要用于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学校规定工作任务的在聘在岗职工。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见附件一。(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业绩津贴和奖励津贴两部分。1、业绩津贴是指教职工超额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后所享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业绩津贴发放标准及办法见附件二。2、奖励津贴是指高质量履行岗位职责、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且受到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表彰而发放的津贴。奖励津贴发放4标准另定。七、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时,在清理规范我校离退休人员现有津补贴的基础上,依据安徽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发放补贴。八、组织领导及职能(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聘用)与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学工部)、监察审计处、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根据岗位设置原则,提出全校岗位设置方案;负责校聘岗位推荐对象资格审查和分级聘用结果的审核工作;负责绩效工资方案的草拟、审核和实施工作;负责各类人员岗位职责、额定工作量拟定以及年终考评工作;负责二级单位业绩津贴分配办法审核等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二)各二级单位成立岗位设置(聘用)与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二级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岗位设置、聘用、岗位职责拟定、考评和相关业绩津贴分配等工作。(三)绩效工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绩效工资改革配套办法按对口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制订。1、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含研究生教育)由教务处牵头组织修订。2、科(教)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由科研处牵头组织修订。3、各级、各类岗位职责和额定工作量要求由人事处牵头,教务处、科研处、学工部、组织部、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5及相关二级单位配合,按分工分别做好教学人员、辅导员、党政管理人员、教师外其他系列专技人员、工勤人员岗位职责及年度额定工作量要求的制订工作。九、绩效工资发放(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6%由学校按月发放,余下的4%部分待年底考核后由学校统一结算发放,不足部分从下一年绩效工资中扣发。其中,对因年度教学工作量未达到额定工作量要求而扣发的津贴,由学校返还到其聘用并授课的单位,纳入业绩津贴总额。(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待年底考核后,按分配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结算发放。(三)为做好绩效工资发放工作,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单位,要按照分工,在次年1月底前,分别做好教学工作量、科(教)研工作量、考勤考绩、服务质量评价、履行岗位职责等统计、考评工作,确保学校按时完成绩效工资结算工作。(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外擅自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十、相关情况说明(一)编内引进的符合省主管部门规定的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实行协议工资,并按聘用岗位享受绩效工资。引进人才的协议工资,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另行制定政策发放。柔性引进的人才,实行协议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6(二)按规定由政府(或学校)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引进、稳定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津贴(含安家费、工作生活补贴等)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高水平科研业绩奖励等,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另行制定政策。(三)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因学校或所在地获评为省级先进等荣誉称号或奖励时,一次性发放的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四)新一轮绩效工资改革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的解释工作,并合理调配课时安排,必要时要加强对现有人员调配和分流工作,以减少因政策调整而带来的少数教职工收入偏低的矛盾。十一、本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自2014年1月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安徽科技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文件自行废止。如遇国家工资分配政策调整导致的与本方案相抵触的情况发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7附件一:为贯彻以岗定薪、优绩优酬、要素参与分配原则,以岗位聘用和履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完成额定工作量为标准,在考核的基础上,将在聘各类人员年度工作数量、质量、职责与绩效工资挂钩,逐步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利益分配机制。一、岗位津贴类别、等级及标准(一)教师岗位津贴等级与标准根据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应承担职责及完成的工作,教师岗位津贴共分11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津贴系数,每个津贴系数投入基数根据绩效工资总额和学校财力情况确定。具体岗位等级及津贴系数见表1。表1:教师岗位津贴等级与标准岗位等级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四级岗位五级岗位六级岗位七级岗位八级岗位九级岗位十级岗位十一级岗位十二级岗位津贴系数3.12.152.031.491.401.351.000.850.750.600.51(二)党政管理岗位津贴等级与标准根据受聘岗位、履行岗位职责及承担工作任务和责任大小等,党政管理人员岗位津贴共分12个等级。具体岗位等级及津贴系数见表2。表2:党政管理岗位津贴等级与标准岗位等级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五级职员享受五级职员待遇六级职员享受六级职员待遇七级职员享受七级职员待遇八级职员享受八级职员待遇九级职员十级职员津贴系数2.602.151.421.361.311.130.950.800.780.700.500.4(三)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津贴等级与标准根据教师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含实验、工程、图书资料、档案、会计、农业、卫生、医疗、小教等)受聘岗位、履行职责及承担的辅助教学、保障教学、服务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任务,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津贴共设立11个等级。具体岗位等级及津贴系数见表3。8表3: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津贴等级与标准岗位等级三级岗位四级岗位五级岗位六级岗位七级岗位八级岗位九级岗位十级岗位十一级岗位十二级岗位十三级岗位津贴系数1.751.621.181.131.090.850.750.70.570.510.40(四)工勤技能岗位津贴等级与标准根据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受聘岗位、履行职责及承担的保障教学和服务教学、管理方面的任务,工勤技能岗位津贴共设立5个等级。具体岗位等级及津贴系数见表4。表4:工勤技能岗位津贴等级与标准岗位等级技术工二级岗位技术工三级岗位技术工四级岗位技术工五级岗位普工岗位津贴系数0.640.550.480.440.44二、岗位津贴发放依据根据我校事业发展需要,学校拟定了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及额定工作量要求,受聘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对以坐班为主及需要提供服务的岗位,应按规定实行坐班并提供高水平服务。(一)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受聘教师、实验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同特点,其岗位津贴考核发放依据分别按《教师岗位职责及额定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实验(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及额定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及额定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执行。(二)党政管理人员根据受聘职员、辅导员岗位特点,其岗位津贴考核发放依据按《党政管理岗位职责及额定工作量要求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