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党章》和军队《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官兵依法享有以下民主权利: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申辩、辩护权知情权是指对党、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军队的重大决策、本单位的重大事务和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等,有了解和知道真实情况的权利。《党章》规定:党员还享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参与权主要表现为上下级之间、官兵之间政治上的平等权,对部队建设的建议权、倡议权、讨论权、表决权,通过正当途径和形式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也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监督权主要是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军队的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本单位的经费开支、大项工程建设、敏感事务处理等问题,防止和纠正贪污浪费、侵占集体利益、处事不公、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等不良现象。批评、建议权对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失职渎职等行为,有批评或建议的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党章》还规定,党员享有对党的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和罢免权;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申诉、控告权《宪法》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党章》规定:党员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纪律条令》也规定,“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申辩、辩护权被检举、控告人和知情人有对有关事实说明和解释的权利。《党章》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纪律条令》也规定,“被控告者有申辩的权利”。应当明确的是,申辩和辩护不同于为错误进行辩解,而是为了更真实地反映事实。少数官兵和职工在行使民主权利方面还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滥用民主权利甚至乱告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反映问题捏造事实。二是反映问题不负责任。三是反映问题动机不纯。一是反映问题捏造事实。有的思想品质差,心胸狭隘,妒贤嫉能,不能接受领导的批评教育,甚至不能容忍别人比自己进步快、比自己过得好,尤其是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上,在干部调整、确定转业、评功评奖、士官选取等敏感时期,滥用民主权利的行为非常突出。二是反映问题不负责任。有的官兵把检举揭发当儿戏,向组织反映问题不弄清基本事实,不提供具体情节和调查线索,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凭空想象主观臆造;有的为引起领导重视,夸大其辞,无限上纲;还有的把举报看成个人的权利、自己的私事,想怎么举报就怎么举报,对单位或领导有意见,不逐级反映,动不动就越级写信,一信多投。三是反映问题动机不纯。有的人对组织对同志有意见,不是通过正常渠道提出,而是借检举揭发之名,捏造事实,发泄私愤,恶意中伤。有的出于逆反心理,你说行,他偏说不行,通过写信告状拆台;有的出于报复心理,在个人利益受损、进步受失挫时,便怨天尤人,写信乱告状;有的出于妒忌心理,无中生有,伪造假象,通过诬告陷害他人来求得自己心理上的平衡。诬告陷害是一种极其卑鄙恶劣的行为,于他人、于部队、于自己有百害而无一利一是干扰了正常秩序。二是败坏了部队风气。三是影响了和谐稳定。四是毁掉了自己前程。一是干扰了正常秩序。行使民主权利,是官兵参与单位重大工作、重大决策的有效途径和方式,用得好了,可以为单位建设提供好的建议和对策;用得不当,则会造成工作中的被动。比如匿名举报、不负责任地反映问题等,有些虽然主观上没有什么恶意,但客观上给组织调查澄清事实增大了难度,不仅牵扯了领导精力,干扰了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而且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二是败坏了部队风气。风气建设是部队全面建设的基础工程,风气正,则事业兴;风气歪,则事业衰。三是影响了和谐稳定。本来班子团结、合心合力,一封诬告信,使大家疑窦丛生,困惑身心;本来亲密无间、关系融洽,一封诬告信,使战友人心惶惶,互相猜疑;本来上下协同、关系顺畅,一封诬告信,使彼此埋怨指责、阴影笼罩、互相掣肘。诬告四是毁掉了自己前程。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在行使民主权利方面,尤其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强法规学习,增强党性观念。二是要注重内部团结,反对诬陷他人。三是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造。四是要做到光明磊落,反对匿名告状。五是要坚持组织程序,逐级反映问题。一是要加强法规学习,增强党性观念。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首先是一个党性观念和思想品质的问题。一些同志之所以对民主权利“该用的时候不知道用,不该用的时候又乱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自己对民主权利缺乏足够的了解,不清楚民主权利的内容。二是要注重内部团结,反对诬陷他人。同志之间、官兵之间、战友之间,都要自觉做到与人为善,不断提高团结的质量。有了缺点,要当面指出,予以纠正;犯了错误,要及时提醒,帮助解决;即便有矛盾、有隔阂,也要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消除。三是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造。官兵在行使民主权利、向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不能凭表面现象主观臆造,轻易给他人定下违法违纪的结论;不能夸大事实,把一般的思想认识问题说成是政治性问题,把一般的风气问题说成是违纪问题。四是要做到光明磊落,反对匿名告状。向上级反映问题时签署真名实姓,不仅是行使民主权利应有的郑重严肃的态度,也便于组织调查核实情况。目前,有的官兵出于多种顾虑,采取匿名、伪装笔迹、微机打印的方式反映问题,这对保护举报人虽有一定作用,但毕竟不是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所需要的形式。五是要坚持组织程序,逐级反映问题。坚持组织纪律和组织程序,是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有力保证。每名官兵都有在军人大会及其它形式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任何一级领导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些日常制度规定,为官兵、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机会和条件。正确行使《宪法》、《党章》和部队条令条例规定的权利,是我们每名官兵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但是,权利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享有权利就要承担责任。滥用民主权利,是各项纪律规定所不允许的。因此,我们每名同志一定要珍惜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决不能把这种权利用偏了,用歪了,用邪了,否则就是对民主权利的亵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