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认真学习,熟悉车辆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驾驶员队伍管理教育,严格落实车辆检查保养和使用派遣制度,切实抓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第三章驾驶员挑选第四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第六章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第七章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第八章干部开车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发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我省公安消防部队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第三条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格制度,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第四条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为车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为责任事故。第五条车辆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一)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二)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三)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四)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第六条驾驶员学兵年度培训计划由总队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学兵年度培训计划、学兵挑选和分配工作,由各级司令部门承办;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驾驶员学兵原则上从义务兵中挑选,要严格控制士官学兵的数量,基层中队的学兵员额不低于应训数的90%。第八条驾驶员学兵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纪律好,身体素质好。第九条驾驶员学兵的挑选程序是:个人志愿,群众评议,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审定。第十条对选送到训练单位的学兵,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和承训单位进行复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淘汰:(一)不符合驾驶员学兵条件;(二)因反应迟钝、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三)不服从管理,有严重违纪行为;(四)阶段考核主课成绩不及格。第十一条对持有地方驾驶证的战士,如部队需要其担任驾驶员时,必须经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司令部门、后勤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等相关手续,方可单独驾驶车辆。第十二条干部、士兵未经批准,不得报考机动车辆驾驶证。副团职(技术九级)以上领导报考机动车辆驾驶证,由本人申请,单位报批,总队司令部、后勤部审核,总队分管司令部领导批准。支队副团职(技术九级)以下干部报考机动车辆驾驶证,由本人申请,单位报批,支队司令部、后勤处审核,支队分管司令部领导批准。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副团职(技术九级)以下干部报考机动车辆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主官审核,总队参谋长批准。第十三条驾驶员学兵培训时间一般为4-6个月,教练车与学兵的比例为1:6-8,训练期间每个学兵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第十四条对年驾驶不满1000公里的在职驾驶员必须进行500公里复训,未经复训的不准单独驾驶。第十五条驾驶员学兵培训和驾驶员实习结束时,总队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应当对学兵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驾驶证或取消驾驶资格。第十六条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结合车辆审验工作,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验。对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第十七条士兵驾驶员学员统一由总队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支队组织培训,培训工作职责及程序按总队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各级应针对驾驶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条令条例、交通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运输勤务教育,推广安全行车典型,总结经验,剖析车辆事故案例,吸取教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第十九条各级应在驾驶员中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定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激发驾驶员爱岗敬业,安全行车的自觉性。第二十条总队、支队机关的驾驶员应统一纳入机关警勤中队、分队,按建制班归口管理;其他单位的驾驶员能编班的统一编班,集中居住;不能编班的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落实责任。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予以审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二条经部队培训的义务兵驾驶员服役期满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按士官管理规定选取为士官。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学兵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分别装入本人档案和技术档案。无《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的,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士兵驾驶员出车一律着制式警服,因执行任务需要着便装时,须经领导批准。第二十五条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员应吊销驾驶证,调离驾驶工作岗位。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守则:(一)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纪律和工作、生活秩序;(二)坚持各项车辆保养制度,精心爱护车辆,始终保持良好车况;(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部队车辆安全检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四)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严禁开“赌气车”和“霸道车”,严禁开车时聊天、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和打(接)电话,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开车、无证驾车,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严禁搞营利性运输,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驾驶,严禁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五)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六)发生车辆事故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门、部队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时,禁止实习驾驶员开车。云梯、登高平台、举高喷射等举高消防车及通讯指挥、照明、排烟、抢险救援、防化洗消等消防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士官担任。第二十八条经常进行车辆检查和维修保养,坚持每周车场日。出车前(消防执勤车辆在每日交接班时),认真检查车辆方向、制动、灯光等重要部位,严禁带故障出车;行车途中,随时观察车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收车后,对车辆要及时保养维修,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二十九条在往返火场途中,驾驶员应根据季节、气候、道路、昼夜时间等情况,掌握车速、车距和超车时机;战斗员应在规定的位置上坐好,把牢安全扶手。第三十条各级聘用地方人员担任驾驶员的,须经总队后勤部办理临时武警驾驶证,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归口管理。第三十一条享受部队车辆接送的交流干部回家期间,随带驾驶员原则上返回驻地,确因路途较远,返回不利于安全的,应提早联系就近的消防大队安排食宿,不得入住宾馆。驾驶员住队期间由中队统一管理。第三十二条交流干部回杭州的随带驾驶员原则上安排在杭州支队半山培训中心食宿,其它地市的定点食宿地点由各支队予以明确,并上报总队备案。第三十三条各级行政车辆使用实行相对固定与集中统一调派相结合的方法。相对固定车辆只限总队部门正职、支队正职以上领导,其它行政车辆由各级司令部门统一调派,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车辆出辖区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出车必须持有单位统一印制的出车证(单)。支队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城区大队(科)行政车辆出城区、县(市)大队行政车辆出本辖区须报支队值班室经参谋长批准;支队机关和支队所属部队行政车辆出支队辖区须经支队军政主官或分管司令部的支队领导批准;总队机关及直属单位行政车辆派遣按有关规定执行。出省的行政车辆一律报总队值班室经总队当日值班首长批准。第三十五条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以及八小时以外和非公务用车,要严格控制,必要时报上一级批准。第三十六条公车开回家临时过夜:总队、支队机关(直属单位)及大(中)队(科)分别由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批准。公车外借:总队、支队机关(直属单位)及大(中)队(科)分别由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批准。本省交流干部(军政主官)因私回家用车,需经总队政治部批准。第三十七条动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见附录)。《派车单》一式三联,由用车人或用车单位填写,经领导按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签署后送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分管领导),分别由用车单位、驾驶员和营门卫兵存持和查验。凡无《派车单》的,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不予派车,营门卫兵不予放行。因特殊情况未签发《派车单》,须由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派车干部通知门卫登记放行,返回后补办《派车单》。第三十八条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驾驶员出车时领取,收车时立即交回。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准带故障出车,回场后应及时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第四十条远距离出车执行任务时,应派干部带车,并选派思想、技术、纪律和驾驶作风好的驾驶员驾车。第四十一条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日累计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长途行驶时应适时休息,严禁疲劳驾驶。第四十二条干部乘坐车辆时,对行车安全负有责任,应提醒驾驶员控制车速,安全礼让,遵守交通法规,不准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不准向驾驶员要车开,无特殊情况不准擅自改变行驶路线。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准超载、超员、超宽、超高、超长。货车运载人员时,必须加盖汽车篷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载运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上报总队有关部门,并指派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带车。第四十四条驾驶员持部队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出车。义务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亲、休假期间不准驾驶地方车辆。第四十五条严格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牌照的申领、核发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租、外借车辆牌照,因违反牌证办理规定导致车辆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六条对车辆动用次数、行车里程等情况,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核对,并将情况报主管领导。第四十七条干部驾车要坚持“本人申请、技术考核、组织批准”的原则,必须经正规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驾驶证。副团(技术九级)以上(含)干部(大队高配副团职除外)驾驶车辆(含自备车),由干部所在单位呈报,经总队司令部、后勤部审核,总队分管司令部领导批准。总队机关、总队直属单位和支队所属副团职(技术九级)以下干部驾驶员,由干部所在单位呈报,经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审核,总队、支队分管司令部领导批准,分别可以在杭州地区和支队辖区范围内驾驶车辆(含自备车)。支队行政车辆出支队辖区和总队机关及总队直属单位行政车辆出杭州地区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凡未经正规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车辆。持有地方驾驶证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支队审查,总队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办理武警驾驶证等相关手续后,可以驾驶武警车辆。干部驾车仅限于工作时间和公务用车。收车后应统一停放指定地点,严禁公车私用。第四十八条干部驾驶摩托车,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佩戴安全头盔。第四十九条干部驾驶自购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地方《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不准悬挂部队车辆牌照和使用部队驾驶证件。凡属干部驾车,必须由本人负责办理好人身保险等相关手续。第五十条对预防车辆事故成绩突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由司令部门、政治部门和后勤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一)对年度未发生车辆事故的支队级单位由总队通报表彰,同时可给予物质奖励;(二)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有条件的单位可每月按其行驶公里数发给安全奖;(三)驾驶员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