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所得税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及经国务院授权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明确需要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外,纳税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第三条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收入;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5、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2—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1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1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1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4、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1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投资额的抵扣;16、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17、购买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专业设备投资额税额的抵免;18、过渡期税收优惠;19、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项目。第四条纳税人发生第三条规定情形,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应按一事一备的原则进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确认。第五条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外商—3—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情形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补办备案手续。第六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递交的备案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纳税人备案申请材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并且补齐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纳税人申请备案的减免税资料需要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与复件核对一致”并要求法定代表人(法人)签字,并交验原件予以核对。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提请备案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办理备案手续,除本办法第三条第1、2、3项的规定外,均应实地调查。需要实地调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随纳税人申请资料一同逐级上报有权税务机关核准。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资料完整性、相关性、合规性审查,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4—第十条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其实际享受的下列收税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年度申报后将纳税人申请备案资料、税务机关核准文书、纳税人年度申报表等资料逐级上报省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年销售减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年加计扣除费用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抵扣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应纳税额,企业单项目年抵免应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省局审核不予核准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缴相应税款。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企业—5—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禁止越权和违规核准备案。税务机关越权核准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下列时限完成备案工作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备案项目,应自基层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备案项目,应自基层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备案项目,应自基层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不予备案)通知书》。对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向纳税人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停止执行通知书》,并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缴税款。第十四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对—6—免税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没有分别核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后执行,或经税务机关登记后停止其减免税。第十七条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时,应将与本纳税年度有关的核准备案事项的实际发生额、减免所得税额等情况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人申报备案事项的发生额登记台账。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见附件),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项目、时间、金额、减免税额等,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纳税人备案申请资料及相关文书应作为征管基础资料纳入正常的征管档案管理。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备案事项的后续监督管理,每年结合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对照备案台帐对企业年度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异常的及时处理并逐户出具检查报告或结论。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7—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10日前书面向省国税局报送上年度《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及备案情况统计表》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1、减免税及备案基本情况和分析,包括减免税及备案项目类型、分类型户数、减免税额情况;上年同期减免税及备案户数、减免税额对比情况,变化原因;2、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包括未批准减免税及备案户数、原因、停止执行户数及原因、检查户数及发现的主要问题;3、减免税管理工作经验以及建议等。第二十三条对税收政策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减免税事项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8—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时间及资料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书》附件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停止执行通知书》附件5:《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附件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附件7:《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台帐》附件8:《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及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9:《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9—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时间及资料一、减免税备案项目(一)国债利息收入1、备案时间纳税人应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2、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书》;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国债类型、金额、利率、利息额、免税收入等政策依据等;(2)国债利息结付证明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备案时间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2、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书》;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投资人、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10—性质、投资收益、免税收入、政策依据等;(2)对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收入1、备案时间纳税人应在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2、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书》;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收入类型、金额、免税收入、政策依据等;(2)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1、备案时间纳税人应在取得“非营利组织资格证书”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2、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书》;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非营利性组织证书编号、批准机关、非营利性活动开展情况、政策依据等;—11—(2)非营利组织章程、协议及“非营利组织资格证书”复印件;(3)相关事项声明(其内容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五)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1、备案时间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2、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书》;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免税项目说明、政策依据等;(2)经营场地租赁协议、证明(经营项目场地证明);取得第一笔收入证明;(3)经营项目有前置审批环节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证书、文件等;(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1、备案时间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2、备案资料—12—(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书》;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投资项目核算情况、政策依据等;(2)企业决策层投资决议、投资合同(协议);(3)投资项目的各级发展与改委会的立项批复文件。(4)每个投资项目对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提供证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规定范围、条件、技术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5)项目转让的,受让方应提供项目转让协议、出让方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及享受减免税情况说明;(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1、备案时间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2、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书》;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经营情况、项目核算情况、预计经营所得情况、政策依据等;(2)每个项目对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提供证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规定范围、条件、技术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