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1目的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我司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处置及对不安全食品的信息分析收集适用本制度。3不安全食品信息的收集分析3.1公司通过自检自查、消费者投诉举报、经销商和监督部门告知等方式收集不安全食品信息。3.2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4停止生产经营和公告4.1当发现我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立即停止生产,采取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告知经销商停止销售、消费者停止食用。4.2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5召回5.1当获知不安全食品信息后应主动召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应当改正,视情况是否召回。实施一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二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三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5.2应当做召回计划并按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召回的预期效果。6处置6.1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集中销毁处理。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6.2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6.3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