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监督管理主讲人:谢子龙-2-目录第一章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3第二章法律责任的规定………………………………………….37第三章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48-3-第一章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1.1招标投标法律与政策体系主要介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定义,从法律规范的渊源和相关性内容两个方面划分体系构成的具体内容,从纵向效力层级、横向效力层级、时间序列效力层级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四个方面介绍了体系内法律互相之间的关系。1.1.1构成内容主要介绍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分为4类(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席颁布。(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制定,通常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名称。(4)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的,依据法-4-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则是为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针对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从七个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1.1.2效力层级:纵向、横向和时间序列的效力层级(法律冲突解决)(1)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定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为规范性文件。(2)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于特别规定。”(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定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定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本节要点为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5-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具体包括必须招标制度、建设项目方案核准制度、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以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等七个方面的规定。与招标投标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具体包括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投资管理以及利用外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一)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主要规定1、工程招标比货物与服务要复杂,除招标投标法以外,主要掌握发改委、建设部、财务部、交通部规章。如发改委的30号文、56号令等,建设部的89号令等。2、货物类招标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货物国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政府采购货物招标、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的规定;另一类是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基本为部委规范。如发改委、商务部、财务部、卫生部等部门。3、服务类招标采购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程咨询(财务、法律)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科技项目招标等。(二)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方面)1、必须招标制度。主要是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6-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国家发改委824号文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包括:中央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需报发改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3、关于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原国家计委2000年制定了《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暂行办法》(第4号令)和《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2008)868号文。媒介(中国时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招标采购与招标网)等。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确定方式,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保密、评标专家管理等方面。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有六种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别按照工程、中央投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药品招标科技项目等进行规定。6、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国家发改委[2002]1980号文,一是由招标人支付,二是另有约定除外。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7-主要包括核准、备案、报告和投诉处理等行政监督环节,以及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手段、方式以及违法行为处罚等内容。此外,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财政部、商务部、广电总局等部委都制定了本行业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专项规定。(见招标投标法第11条、第12条、第47条、第65条,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财政部第20号令,原国家计委第18号令等。)(三)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包括政府采购、通用法律、建设工程管理、投资管理、利用外资管理等方面,不仅要遵守《招标投标法》,还要遵守政府采购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二、《招标投标法》(一)立法目的A规范招标投标活动B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C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适用范围*地域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不包括香港、澳门地区。*主体范围:两类: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法人、经济组织、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的外国企业或其分支机构。-8-*例外: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三)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四)基本程序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书面合同等六大环节。三、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一)招标人本节的要点为招标人的分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定义,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和进行招标的基本条件。注意《招标投标法》没有将自然人定义为招标人。(二)投标人本节的要点为投标人的分类,成为投标人应具备的一般条件,国家对不同行业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规定。(三)招标代理机构本节的要点为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职责。中央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及承担项目的业务范围,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国家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的具体规定。-9-上述内容均为重点关注的内容。(四)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本节要点为构成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体系的具体内容,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监督方式等。1、招标人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招标人的分类招标人分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法人,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企业分支机构等。(2)招标人具备条件①依法提出招标项目一是招标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二是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如实载明。②依法进行招标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的规定进行。2、投标人(与招标人的区别)(1)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条件-10-投标人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自然人。投标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招标竞争两个条件的,才能成为投标人。(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①法律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法定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27号令)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具备的5个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在第22条也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6个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②招标人提出的项目特定条件—特定条件但是《招标投标法》也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招标代理机构(1)招标代理机构性质*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合同约定和法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组织完成招标投标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活动,并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收取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无权确定中标人。(2)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①拟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拟招标的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制订招标项目的作业计划,包括招标流程、工作进度安排、项目特点分析和解决预案等。招标代理机构凭借自身的经验、根据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周密和切实可行的招标方案,提交给招标人,使招标人能够事先了解整个招标过程的情况,以便给予很好的配合,保证招标方案-12-的顺利实施。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发售上述文件、有关澄清和修改等。③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资格。④根据招标人委托编制标底⑤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⑥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⑦依据委托草拟合同以及澄清和修改,经招标人同意组织签订合同⑧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4、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分为六类:(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国家发改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3-(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业务范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