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曾经说过:“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方式……”每一个人要生存,要生活,那就要有行为。因为我们的行为时刻与法相关,所以我们更应该知法、懂法、用法。我们不一定会犯罪,因为犯罪并不是天生就有,但我们心中至少应该有法,在我,也应在你们心中。八(12)班本次主题班会的目的:呼唤青少年的良知,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杜绝犯罪现象的发生,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与道德观。法律词典:•违法——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犯。•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4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F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少年法庭判处缓刑。法律知识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希望同学们能够引以为戒,法在心中,遵纪守法。1、对于校园出现暴力现象你们觉得促使这些现象发生的原因是什么?2、怎么做到远离和杜绝学校不良现象和预防学校暴力现象?(1)大声喧哗、抢占座位、不排队;(2)无故旷课逃学;(3)赌博和变相赌博(如到游戏厅);(4)懒惰不爱劳动;(5)进入未成年人不该进入的场所;(6)说脏话谎话;(7)损坏公共财产及公共设施;(8)不尊重师长;(9)乱拿他人物品及小偷小摸;(10)打架斗殴;(11)观看收听色情淫秽作品;(12)吸烟酗酒;(13)索要或强行占有他人财物;(14)冷漠自私;(15)盲目攀比、爱慕虚荣;(16)以强凌弱;(17)贪吃零食、不讲卫生;(18)奢侈浪费;(19)辱骂他人。身边的不文明行为马加爵(1981年5月4日—2004年6月17日),男,汉族,广西宾阳人,身高171.5厘米,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户籍地为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一队。1996年至1997年在宾州初中读初三,以优异成绩考取省重点宾阳中学;1997年至2000年就读于宾阳中学;1999年至2000年读高三,成绩优异,被预评为“省三好学生”;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4年2月13日晚杀一人,2月14日晚杀一人,2月15日再杀两人后从昆明火车站出逃。2004年3月15日被公安部列A级通缉犯;并悬赏15万元人民币,2004年6月17日被执行死刑。夜已经很深了,面对着这高墙铁网,我无法入眠,思绪像飞。几年的大学生活仿佛就在眼前,但我此刻却是在这样一个地方。表面上看我很平静,但到了这种境地,试问谁又能做到心如止水呢?那四名被害者也和我一样,家里都有父亲母亲,兄弟姐妹,也和我一样经历了多少年的寒窗苦读,也和我一样对未来充满期待。但我当初怎么就那么轻易地毁了他们呢?就因为一次打牌吵架,我决定了走上这条路。现在我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看,这是多么荒谬,多么无知!这是多么地悲哀,多么地残酷!难道生命就这么脆弱?难道这世界上就没有什么值得留恋的吗?不是的!现在我是这么想的,以前也是!但是那几天我的心里只有苦恼,只有恨,诸多后果都未曾设想。很多事情来不及思考,就这样发生了。事后才知道造成的影响是多么大,才知道给亲人造成了多么大的伤害。也才明白伤心难过的远远不止我的亲人朋友。后悔啊,但木已成舟,我是无力挽回的了。我是想对整个社会说声对不起,想对那四名同学的亲人朋友说对不起,但你们会接受么?对于这么一个恶魔,你们会接受么?马加爵的狱中“忏悔书”自我预防——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正身避邪,防微杜渐大量事实证明,不良行为习惯正是走向违法犯罪的开始。青少年要从小事和日常生活做起,堂堂正正走好人生每一步,坚决摒弃不良行为。•我们郑重宣誓: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彻底告别不良行为习惯,提高法制意识,远离违法犯罪,做一个文明中学生,做一个合格公民,为社会和谐贡献力量。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