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江苏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根据《森林法》、《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9]16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一、指导思想“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以中央和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森林资源合理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调整森林结构为主线,以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逐步建立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绿色江苏和生态文明奠定坚实的基础。二、编制原则(一)坚持持续经营、采育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积极开展森林资源经营,根据森林资源的数量、结构、质量和生态区位,科学确定年采伐限额总量和分项限额。2(二)坚持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森林经营主体,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采伐方式、年龄和强度,合理测算年采伐量。(三)坚持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原则。对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原则上按照森林经营方案核定森林采伐限额。(四)坚持总量控制,分项管理的原则。在设置总量限额的同时,设置森林类别和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不按消耗结构设置分项限额。森林类别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林限额和公益林限额。商品林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公益林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其他采伐限额包括低产(效)林改造,以及因特殊原因进行的采伐。三、编制范围凡采伐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农民因种植结构调整在耕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编制采伐限额。根据我省实际,不编制毛竹年采伐限额。四、编制单位3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场为单位编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编制;铁路、公路、城建、水利系统经营的铁路和县级以上公路护路林、县级以上河道等水利工程防护林、城市和建制镇的森林和林木,其采伐限额由相应省级主管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单独编制,各级林业部门给予协助;农场、厂矿等非林业系统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采伐限额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五、编制执行期限2011年至2015年六、测算数据要求(一)2006年(含2006年,下同)以后完成“二类调查”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其数据可直接用于“十二五”期间合理年采伐量测算。(二)2001-2005年期间进行“二类调查”的经营单位,必须做补充调查,根据历年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将资源数据更新到2008年底。(三)经营单位“二类调查”、补充资源调查及更新资源数据等,必须执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七、有关技术参数(一)采伐年龄41、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按照大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材林主伐年龄1-2个龄级执行。其中,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年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2、用材林主伐年龄,国有林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树种主伐年龄执行,非国有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具体规定。(二)出材率国有林必须依据近五年的实际出材水平测算,非国有林由编限单位自主测算。(三)其他参数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合理年采伐量测算(一)测算方法使用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合理年采伐量。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且森林经理期包含“十二五”的编限单位,可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使用模拟测算法确定合理年采伐量。其他编限单位,应使用“二类调查”资源数据或更新后的资源数据,统一采用模拟测算法测算商品林和公益林合理年采伐量。(二)测算要求1、严格按照采伐限额编制的原则和本单位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森林类别、林种、树种、林分起源和经营目标,5以促进森林结构调整和提高林分质量为目的测算合理年采伐量。2、测算合理年采伐量的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必须科学合理,必要时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论证后方可用于测算工作。3、各编限单位应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制定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和《森林合理年采伐量测算系统使用手册》具体测算。九、建议指标依据森林资源现状和森林经营方案,测算确定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编限单位因特殊情况必须超过测算的合理年采伐量确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的,必须提供充分理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在分析本区域森林资源状况基础上,对编限单位测算年合理采伐量进行宏观指导,测算数据汇总后,应组织论证。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测算全省合理年采伐量控制数,对于编限单位采伐量汇总数超过控制数的,要向国家林业局说明理由。十、编报程序编限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各编限单位的森林资源统计表(附表1-2)和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附表3)一并上报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并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将全市各县(市、区)森林资源统计表和年森林采伐限额建6议指标报送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进行审核。省有关部门的资源统计表和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直接报送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审核。省林业主管部门将根据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审核意见对各省辖市和省交通、城建、水利部门以及南京、徐州铁路分局等非林业系统测算的采伐量进行汇总、平衡、反馈。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经国家林业局初审后,由省人民政府行文上报国务院审批,并抄送国家林业局备案。十一、上报成果及时间要求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及非林业系统编限单位应报送成果如下:(一)“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和资源统计表,一式5份和电子数据磁盘。1、附表一:商品林面积蓄积统计表;2、附表二:公益林面积蓄积统计表;3、附表三:森林合理年采伐量汇总表(二)各市及相关主管部门“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总结。包括“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情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十二五”期间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措施和意见等。(三)县级编制成果应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市,各市应于2009年11月31日前报省。省交通、水利、城建部门及南7京、徐州铁路分局的编制成果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省编制的“十二五”限额建议指标(初步方案)及其他材料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预审。“十二五”限额建议指标待国家林业局初步确认后,由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6月30日前正式上报国务院。十二、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就“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并在各市、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林业、铁路、公路、城建、水利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十二五”编限工作协调小组,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抽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的林业技术人员组成编限工作班子,在做好林业系统内“十二五”编限工作的同时,帮助和指导非林业系统“十二五”编限工作。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也要主动做好本系统编限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编限任务。“十二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科技含量高。为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为编限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证。附表:江苏省商品林面积蓄积统计表等3表8附表1江苏省商品林面积蓄积统计表单位:公顷、立方米单位天保类型权属起源树种(组)用材林薪炭林其他资源合计一般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其中:低产林合计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合计其中:应抚育面积蓄积面积蓄积面积蓄积面积蓄积面积蓄积面积蓄积面积蓄积面积蓄积面积蓄积面积蓄积面积蓄积面积蓄积填报说明:1、“天保类型”指:非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天保工程区、长江上游天保工程区、黄河上中游天保工程区、其他天保工程区。2、“树种(组)”栏目可以填写树种加经营目的,如“大径级马尾松”等。3、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填写“树种(组)”项。4、“短轮伐期用材林”包括速生丰产用材林。5、数据保留两位小数。6、各填报单位应注明资源数据来源。9附表2江苏省公益林面积蓄积统计表单位:公顷、立方米单位天保类型权属起源树种(组)限伐林其中:限伐林中的低效林限伐林中的其他资源合计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面积蓄积面积蓄积面积蓄积面积蓄积面积蓄积面积蓄积面积蓄积面积蓄积填报说明:1、“天保类型”指:非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天保工程区、长江上游天保工程区、黄河上中游天保工程区、其他天保工程区。2、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填写“树种(组)”项。3、数据保留两位小数。4、各填报单位应注明资源数据来源。10附表3江苏省森林合理年采伐量汇总表单位:万立方米、%单位权属起源总计公益林商品林出材率合计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其他采伐合计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其他采伐合计主伐抚育采伐其他采伐合计其中:低产(效)林改造合计其中:低效林改造合计其中:短轮伐期用材林合计其中:低产林改造填报说明:1、“权属”指:国有、集体、个人、非林业系统、其他。2、“其他采伐”是低产(效)林改造,以及薪炭林、疏林、四旁树、散生木、经济林等采伐之和,需要分别测算。3、权属是国有的要求填报“出材率”。4、“短轮伐期用材林”包括速生丰产用材林。5、数据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