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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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007年1月25日全国律协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新建商品房买卖第一章概述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买受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商品房认购(预订)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第三节商品房预售第四节商品房现售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节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第七节购房贷款第八节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第九节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第十节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第四章律师办理为开发商出售新建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商品房认购(预订)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第三节商品房预售第四节商品房现售第五节预售环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大部份内容亦适用于现售合同)第六节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第七节购房贷款第八节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第九节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第十节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第十一节特别事项第三编二手房买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为买方购买二手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对二手房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二手房买卖合同第三节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第四节二手房买卖的监管第五节二手房买卖转移(过户)登记第三章律师为卖方出售二手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对二手房是否符合出售条件的调查与审核2第二节二手房买卖合同第三节购房款的支付第四节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第五节二手房买卖的监管第六节二手房买卖转移(过户)登记第四章律师为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介入的二手房买卖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编商品房抵押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为债权人接受房产抵押提供法律服务第一节对抵押房屋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抵押合同第三节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第四节最高额抵押第五节抵押的效力第六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三章律师为债务人及抵押人提供法律服务第五编商品房租赁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出租人与出租房屋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四章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五章房屋转租第六编附则第一编总则1.1制定目的为规范和促进全国房地产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正确指导缺乏参与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的经验或经验不足的律师在参与此类业务活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要求,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制定本指南,供全国律师在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时作指导和参考。1.2概念界定本指引指的商品房是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一手房)、二手房等,但不按法律规定静止或限制交易的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房屋。本指引所指的商品房交易,包括商品房预售、一手房现售、二手房买卖以及商品房抵押、租赁等以房屋所有权为前提的交易行为。1.3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负责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1.4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前提和要求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应依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1.5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3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商品房交易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代理委托人从事商品房交易在受托起草、修改有关的各种合同以及代办有关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注意的有关事项是本操作指引的重点。律师代理有关商品房交易的诉讼案件时,本操作指引具有相应的参考作用。1.6本操作指引涉及的被代理人的分类由于任何一宗商品房交易均涉及至少两当事人,律师代理不同的当事人时所持的立场和看问题的角度是不一样的,因此,为便于实际操作,本操作指引将按不同的被代理人分别制定相应的指引。第二编新建商品房买卖第一章概述2.1.1新建商品房的概念本编所指的新建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开发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并直接出售给买受人且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商品房。本编所指的商品房交易,包括商品房预售和现房销售。2.1.2适用范围本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开发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行为。第二章一般规定2.2.1目的和依据为依法维护当事人在买卖新建商品房(包括预售、现售)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商品房买卖业务服务质量,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编供律师办理为当事人买卖新建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作参考。2.2.2概念界定本编所涉及的下列词语的定义分别为:1、开发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依法取得商品房开发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设并将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买受人)的企业。2、买受人,即购房者,指向开发商购买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的自然人或单位。3、业主,指取得新建商品房所有权的人,一般指买受人,如开发商未售完所有商品房,则开发商亦是业主。4、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商将正在建设而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的行为。5、商品房现售,是指开发商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的行为。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指商品房符合预售条件后,经开发商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同意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的书面许可文件。7、返本销售,是指开发商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令禁止这种销售方式。8、售后包租,是指开发商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得售后包租。9、预测面积,又称暂测面积、合同约定面积,指在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出来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加以约定的预售商品房面积。10、实测面积,又可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后,经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11、面积误差比,指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与预测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发生误差的比4例。12、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套内使用面积包括:a、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b、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d、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两种。其中套(单元)与套(单元)、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单元)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13、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a、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b、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是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14、代理销售,指开发商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代为销售商品房的行为。15、包销,指开发商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开发商的名义销售,包销期满未售出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的行为。16、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为保障房屋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由业主按一定标准交纳费用,存入专户银行,专门用于房屋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维修、更新的资金。17、规划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但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在施工过程中,原有的一些规划设计可能必须变更,但这需经规划部门的批准或设计单位的同意。如果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接受变更。18、二书,一般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19、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分别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20、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房的消费贷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职工,在本城镇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时,可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作抵押,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托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21、抵押贷款(按揭),即商业贷款,是指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以所购新建商品房做抵押,向银行申请的占所购房房价一定比例的贷款。贷款合同生效后,银行将贷款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直接划付给开发商,由买受人按贷款合同约定逐月或逐年还款。22、组合贷款,是指在住房买卖中借款人以所购城镇住房作为抵押物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该贷款方式称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23、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是指借款人向城镇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由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524、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指在商品房预售行为中,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后,由开发商将合同交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防止出现一房多卖的或抵押已预售的商品房的情况。25、大产权证,即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后的房地产权证,是指开发商在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有关文件和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取得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这是买受人办理小产证的前提。26、小产权证,即买受人取得的所购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27、房地产广告,指开发商、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订、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有关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包括报刊杂志上的印刷广告、广播电视广告、招贴广告等媒体广告,售楼书及各种宣传材料,施工现场的广告牌,样板房展示等。第三章律师为买受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认购(预订)2.3.1.1签订认购(预订)书的前提条件由于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个较长的过程,开发商为了稳住买受人,往往要求买受人在签订正式的合同前先签订认购协议(认购书、预订书等),要求买受人交付一定的定金。由于商品房开发的特点,开发商与买受人就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签订认购协议的,属于类似意向书的法律文件。而就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所签订的订购协议,则具有预约签订正式合同的协议的特点,所交付定金应视为签约定金。2.3.1.2认购书(预订书)的基本内容签署认购协议时,注意认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的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定金数额及定金处理办法等。由于认购协议系由出卖人制订,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订立认购协议无任何限制性规定,因此,买受人对认购协议内容一定要认真审核,防止出卖人在认购协议中设置对买受人不公平的条件。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征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3.1.3定金的处理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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