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企业管理咨询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北京企业管理咨询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EnterpriseManagementConsultingAssociation,缩写是BEMCA。)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由本市企业管理咨询行业同业企业、其他相关经济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业界、规范行业、倡导诚信、共同提高、培育市场、服务社会、实现共赢。第四条本会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1号楼11层1118室。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的任务:(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三)代表行业企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2(四)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五)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六)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十)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二)联络会员以及其它地区管理咨询、管理培训企事业单位和从事企业管理、管理咨询、管理培训工作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员,促进业界的交流和团结。(三)研究国内外管理咨询、培训业的发展趋势,代表北京企业管理咨询行业组织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举办论坛、刊物出版以及相关展览等事项。(四)开展北京及外省企业交流,研究总结北京企业管理的先进理念、方法、技术和理论,推动我市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五)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3(六)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七)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八)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九)协助制定我市管理咨询、管理培训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行业市场监督机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引导会员及从业机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和行业的利益。(十)开展有关管理咨询、管理培训理论、方法、标准、实践等方面的学术探讨与研究;全面促进我市管理咨询、管理培训从业机构与人员业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十一)组织建设全市企业管理咨询、培训信息网络。及时向社会和行业发布企业管理动态和管理咨询培训市场信息;建立专家智库,为企业提供在线服务;宣传和推广管理咨询经典案例,培育北京管理咨询和培训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十二)构筑会员与企业、会员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桥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服务于会员、服务于企业、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推动北京管理咨询、管理培训业的繁荣。(十三)组织调查、收集会员和行业的发展需求,积极向政府反映业界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政策的扶持,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十四)组织引导会员和业界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建设我市和谐社会做出贡献。4(十五)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提供行业发展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重大技改、投资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提供参考数据。(十六)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十七)推动行业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十八)接受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数据统计、研究国内外市场动态,收集、分析、预测市场情况,发布行业信息。(十九)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组成。5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本会;(二)承认本会章程;(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秘书处或会员管理部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6(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向秘书处或会员管理部门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秘书处或会员管理部门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第十七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7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并通过章程;(二)制定、修改并通过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并通过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8(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六)提出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候选人人选;(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9(八)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10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11(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条本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的任期5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