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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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商行为:又称商业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商业登记: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业名称: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院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关,是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联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具体来说,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区别:立法价值不同,民法最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兼顾其他,商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其他;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商法是市场经济;适用主体不同,民法主体广泛,适用一切社会大众,商法仅限于商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具有强烈伦理性,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商法规范具有灵活多变性;归责原则不同,民法一般实行过错原则,商法还实行无过错原则和比较严格责任原则;基础理论不同,民法是个体本位,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主。商法是社会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属于国内法,商法具有国际性特点;民法与商法虽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私法,商法却兼顾公法性。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联系;经济法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其都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都带有公法性质。区别;1)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以平等性为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则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企业之间不平等的纵向关系。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商法主要规定的是商人和其他经营者得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的规则与行为后果,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规范,竞争规则以及政府如何处理这些行为。3)商法与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商法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合法地位和利益,侧重于保护作为商人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以满足商人营利性要求。经济法侧重平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矛盾,其作用内容侧重于社会的整体经济生活和整体经济利益。4)法律性质与法律理念不同,商法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故其公平,效益的理念被侧重从个体方面来理解与阐释‘经济法是公法,其安全,公平,效益等理念侧重从社会的角度去理解,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与交易安全。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依靠意思自治,经济法主要依靠国家干预商行为的分类:依据行为人双方的主体资格可分为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依据商行为确认标准与条件分为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依据商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引起商事关系发生的作用与地位的不同而进行分类,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依据法律对商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进行的分类,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同协议为法律基础;2、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协议的必要条款?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次的期限;3、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3、优先受让权;4、股东名册登记;5、公司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应履行的义务?1、联合法定人数以上的发起人;2、自己出资;3、募集资金;4、制订公司章程;5、办理申请成立的各种手续;6、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公司机构。简述公司合并、分立之法律后果。1、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合并后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公司分立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知和公告的,公司分立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份转让的特点?1、股份的转让于《公司法》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2、股份的转让应依法进行。3、股份的转让属于自由转让;4、股份的转让在特定情况下是一种受限制的转让;5、股份的转让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现的;6、股份的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方式?1、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2、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法定转让形式。企业破产及其法律特征?企业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法院的主持下,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特征;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基本前提;破产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以法定程序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也受到约束。具体说发生以下效果。(1)对债务人的约束。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义务:1)财产保全、说明和提交义务;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2)对债权人的约束。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维护人集体受偿的秩序。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一个重要效果,就是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偿行为。(3)对其他人的约束。1)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为了实现公平清偿,原则上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所有请求和争议都必须在同一程序中审理。1)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2)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3)财产保全的中止。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2)对债务人的效果主要有: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3)对债权人的效果: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3)对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4)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4)对第三人的效果。1)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2)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人清偿债务;3)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当向清算人交付财产;4)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向破产人银行账户供清算人专用;5)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6)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受领的利益。破产清算组的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1、接管破产财产;2、管理破产财产;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4、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5、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简述破产债权的特征。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破产债权具有如下特征。(1)破产债权属于财产权,但只是对人请求权、相对权,没有直接支配物的效力。(2)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3)破产债权属于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4)破产债权是只能通过破产强制程序才能得到清偿的权利。破产取回权:取回权包括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依民法规定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其财产的权利。成立要件:(1)形成取回权的原因是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实际占有他人财产;(2)而且这种实际占有关系一直持续到破产宣告之后,权利人并没有因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而丧失对该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特别取回权是以标的物尚未被破产管理人所控制为前提,并且发生在双方有买卖关系的场合。构成要件:1、出卖人取回权适用于通过运输方式的买卖中;2、债务人尚未受到买卖标的物且未付清全款;3、出卖人取回权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1)破产受理前破产人的行为致使财产关系发生变动(2)有害于破产债权人的行为(3)第三人因而受益(4)可撤销行为的发生临近于破产程序的开始。简述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内容。票据权利,是体现在票据上的金钱给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义务人)或者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请求权: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第一义务人或者关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所谓追索人,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死亡、逃匿、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被行政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时,持票人向票据上的所有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法定利息以及法定必要费用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法律依据不同,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而设立,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典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责任形式不同,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财产结构不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彼此分离,严格区分。而个人独资则混为一体;设立标准不同,公司设立条件严格,程序繁多,个人独资企业相对宽松,程序简便;组织机构不同,公司是法人,必须依法设置权力结构,业务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机构,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以个人为本位,无需设立相应组织机构;投资人性质不同,公司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必须是自然人且只能一个;资本要求不同,公司有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个人独资企业则无。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典型法人,合伙企业是非法人式企业;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是合伙协议;出资人的称谓不同,公司出资人是股东,合伙企业是合伙人;财产结构不同,公司财产属于独立型,归公司所有。合伙企业财产属于共有型,归全体共有人共有;资本要求不同,公司要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合伙企业则没有;责任形式不同,股东对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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