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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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字第号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适用于国内信用证额度融资或单项融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1填写说明一、本合同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二、本合同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四、各条款中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折线、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五、本合同的“附件”,应按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填写。2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甲方: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开户行及账户: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博爱路72号邮政编码:2130003电话:0519-88101999传真:0519-8810702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波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为加强甲乙双方在国内信用证业务方面的合作,经甲方申请,在符合乙方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国内信用证融资服务。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就办理国内信用证融资类业务签订本协议,作为乙方与甲方签订具体融资业务文件并依此向甲方提供国内信用证融资服务的前提条件。第一条本协议中的国内信用证融资额度(以下简称为“额度”)是指如下第种:(1)基于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综合授信合同》”),在《综合授信合同》所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内,乙方不时调整确定的授予甲方用于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的本金额度限额;(2)甲方在下列约定的额度和使用期间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国内信用证融资额度:金额为(大写)(小3写),币种为:。额度使用期间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使用的国内信用证融资累计余额(即已用且尚未清偿的本金累计数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额度。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已清偿的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未使用的额度在有效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甲方必须在上述额度有效期间内申请使用额度,每笔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如额度有效期间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3)甲方向乙方单项申请的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品种为:,金额为(大写)(小写),币种为:。该业务为一次性,不可周转使用。第二条如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所申请的国内信用证融资产品为乙方认可的低风险融资业务产品时,则可在不占用上述国内信用证融资额度的情况下,乙方为甲方办理相关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第三条本协议项下甲方可申请叙做的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产品包括:(1)开立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2)国内证付款融资;(3)国内证议付;(4)国内证打包贷款;(5)国内证债权贴现;(6)国内证债权买断;(7)其他(请注明):第四条甲方申请叙做本协议第三条项下各项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逐笔提交具体业务文件,该等具体业务文件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在具体业务项下合同关系的文件(无论其名称如何),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承诺函、担保合同、乙方或其指定的经办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对于甲方的申请,乙方根据本协议以及乙方届时实施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和信贷审查要求,并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对甲方的申请文件4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经乙方审核同意的,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业务。第五条在不影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各项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所使用的额度金额以具体业务文件中的约定为准。如具体业务文件没有约定,则以该项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开始使用额度之日起乙方提供的融资本金或以乙方信用支持名义提供的本金为准计算额度使用金额。第六条为保证本协议项下形成的债权得到清偿,采取如下第[]种担保方式;该等担保合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保证担保:保证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抵押担保:抵押人与乙方(抵押权人)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3)质押担保:出质与乙方(质权人)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动产/权利质押合同》;(4)其他担保:。根据各具体业务的实际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各具体业务项下的有效担保。第七条作为甲方偿付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欠乙方的一切债务与其他义务的持续性担保,甲方在此同意以下列各项作为质押,乙方享有相应质权。(1)现在或今后由甲方交付或由任何人为甲方利益或按甲方指示交付给乙方或其代理或代表乙方持有的一切货物;(2)现在或今后甲方存放在乙方或其代理人处的货物(无论为了保管、托管、或其他原因)及有关的一切票据、装运或其他运输单据、提单、仓单、提货单及其他所有权文件或其他单据以及与该等单据有关的任何货物。第八条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将其开出、承兑或背书的票据、乙方据以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融资的货物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提货单、码头公司或仓库出具的证明书或收据、发票及其他单5据交由乙方持有,或将任何有关的票据背书并交由乙方持有,作为其在本协议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第九条乙方有权依其经营政策的变化及其对甲方偿还本协议项下债务能力的自主判断,调整甲方使用相关国内信用证融资额度的担保条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提供保证金、保证人、追加担保财产等。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并完成所有与该等担保的设立、完善和维持有关的必要手续。第十条本协议中的担保条款与各具体担保文件的条款和条件如有任何不一致,应以各具体担保文件中的条款和条件为准。第十一条除在本协议或具体业务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各单笔业务的利息自放款或乙方对外支付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实际融资金额×日利率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各项具体业务中利率标准及利息的计收以相关业务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具体业务项下的融资到期前,甲方有关款项已收妥,则甲方可直接用于、且乙方有权要求其用于提前归还相应的融资本息。如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有权自甲方提前还款之日起,根据提前还款金额、融资剩余期限、约定的利率,按照%的费率一次性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违约金=提前还款金额×融资剩余期限×约定的利率×费率。第十二条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文件的约定偿还任何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的,乙方有权自该等融资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利率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全部融资本息为止。逾期利率为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件所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第十三条对于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乙方有权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以该月的最后一个银行对公营业日为准)计收复利,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第十四条在本协议项下,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6率,并且该等调整适用于本协议项下的打包贷款融资业务时,乙方有权自动在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原浮动比例确定新的合同贷款利率,分段计息;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日之后的第一个付息日的次日起开始执行,开始执行之日当天即应按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计息。根据本协议约定而进行的利率调整,双方无须签订协议。第十五条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因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2)乙方为收回与本协议项下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有关的信用证、票据、保证和担保项下的款项向有关当事人追索而发生的费用;(3)与本协议项下业务有关的评估、登记、公证及任何其他费用。第十六条甲方的声明和保证16.1甲方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任何文件。代表甲方签署、交付、接收和履行上述文件的机构及签字人已获合法正式授权,有权代表甲方从事上述活动;16.2甲方为签署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任何文件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均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甲方经营状况的文件均准确反映了其截至出具报表之日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且从该报表或文件出具之日起,甲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变化;16.3在本协议签署时,没有本协议第二十三条项下的违约事件发生并正在持续,甲方亦没有违反任何对其或其资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定及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契约性文件。并且,甲方签署本协议或者本协议项下以其为一方的任何文件,或履行上述协议和文件项下的义务,不会导致甲方在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项下违约;16.4在本协议签署时,不存在任何依乙方合理判断可能严重不利地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以其为一方的任7何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或其它司法、行政程序;16.5甲方申请本协议项下各项具体业务的基础交易是真实、合法的,其提交的基础交易合同、单据、税务凭证以及其他材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16.6甲方应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其在本协议及相关具体业务文件项下的全部承诺、保证、义务与责任;16.7甲方将确保取得从事本协议项下的信用证融资业务所需的所有政府和/或其他部门的批准、授权、许可和同意,并确保该等批准、授权、许可和同意保持完全合法有效,且甲方将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采取或促使他人采取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16.8在本协议项下欠付乙方的所有债务被完全清偿之前,如发生任何针对甲方的重大诉讼或法律程序,或者发生任何可能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者发生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甲方应在该等事件发生或其得知该等事件可能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应按乙方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做出相应安排以保障乙方的权益;16.9甲方应仔细阅读各业务申请文件(正面和背面)所载明的各项条件和条款,并按乙方的要求填写相关申请,承担由于填写错误或字迹不清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16.10非经乙方事先书面指示或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将不对或不试图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单据和/或货物进行转让、设定或允许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该等单据和/或货物。第十七条乙方一旦买入或对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的相关单据/债权进行贴现或议付并实际支付相关购买、贴现或议付金额后,在开证行付款前,乙方成为该等单据/债权的正当持有人或受让人,取得相关提单和其他物权凭证,并有权行使该等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上的权利而取得其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乙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依法自主处分有关单据和货物。甲方应签署并采取乙方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行动,以确保并完成上述单据和其他物权凭证的转移。8第十八条如甲方根据与乙方签署的本协议/本协议项下任何具体业务文件将任何单据/债权,及/或该等单据/债权代表的收款权或单据代表的货物作为对乙方向其提供的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的担保,则乙方取得对相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的质权。在不损害本协议第十九条项下乙方权利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相关单据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交付等相关手续,且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法依法处分相关单据和货物。第十九条除了本协议第三条所列的国内证债权买断产品外,其他国内证融资业务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乙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参考市场价格以乙方认为适当的价格,自主决定将单据/债权和/或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变现、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无需对甲方或任何其他人采取任何法律程序或任何其他行动。乙方不应对此等出售、转让或处置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如有)承担责任:19.1有承付义务或付款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在承付或支付任何单据时违约;19.2甲方未能清偿其所欠乙方的任何债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19.3甲方或任何单据的付款人或承付人或对单据承担付款义务的人未能或承认无法承付或支付任何单据,或其面临破产清算,或有关机构对其任何财产采取强制措施;19.4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可能损害乙方在有关单据及货物项下合法权益的诉讼;19.5乙方认为有理由出售或将有关货物和/或单据变现。第二十条除了本协议第三条所列的国内证债权买断产品外,其他国内证融资业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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