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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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的研究田魏玲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南京(210098)E-mail:tian0109@163.com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在世界范围内掀起研究公司治理的热潮,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重要问题。如何构建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当前全球所有企业都在致力专注的工作和都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也是现代企业理论界目前比较活跃的主要研究领域之一。各国企业的实践己经证明,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维持长期稳定发展、取得良好经营业绩进而有效地维护企业所有一者和经营者权益的有力保证。对于公司治理的内涵众说纷纭,究竟怎么定义?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究竟存在哪些问题需要解决?正是本文所要解答的问题。关键词:公司治理;股东;利益冲突;监控机制1.引言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近20多年来,随着全球产品、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对各国企业竞争力的比较和公司治理的反思迅速成为全世界的研究热点,在谁应拥有公司治理主导地位、股权和债权资本结构与治理效率、董事会构成和功能、高级管理人员报酬计划、控制权市场的作用、财务报告的重要性等方面涌现了众多的研究文献和各种争论。但是,就目前来说,学界对公司治理的内涵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因此,要研究以上众多的问题,我们必须首先给公司治理一个明确的定义。其次,我们必须在认清当前公司治理究竟存在什么问题,有了具体的目标,才能更方便的利于我们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旨在抛针引线。2.公司治理内涵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对于公司治理一直没有形成一个标准的定义。很多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治理做出了阐释。传统学者倾向于保护股东利益,认为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以及由此引发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在于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相一致,降低代理成本,保证资本供给者的利益。作为企业权力核心的董事会就成为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焦点。哈特指出:“治理结构被看作一个决策机制,而这些决策在初始合约中没有明确设定。更准确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即资产使用权如果在初始合约中没有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将决定其将如何使用。”他认为代理问题即组织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合约不完全是公司治理问题出现的两个条件。因此,公司治理被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1]随着对公司治理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人们发现股东与管理者的冲突只是诸多利益相关者冲突中的一种,有必要从更广阔的视野来考察公司治理,从而使得越来越多的内容被纳入了公司治理的范畴。公司治理要解决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会和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产生的诸多特定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治理被定义为有关公司控制权或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公司拥有者,公司控制方式,风险和收益在公司的一系列组成人员,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用户、供应商以及公司所在社区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2]1997年,哈佛大学的经济学家施莱佛(shleifer)和魏施尼(vishny)进一步把公司治理定义为“是要研究如何保证公司的出资人可以获得他们投资所带来的收益,研究出资人怎样可以使经理将资本收益的一部分作为红利返还给他们,研究怎样可以保证经理不吞掉他们所提供的资金,不将资金投资于坏项目。所以说,公司治理就是要解决出资者应该怎样控制经理、以使他们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从两种定义可以看出,学者们对公司治理概念的理解至少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公司治理是一种关系合同。合同各方不求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议,而是对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规则,分享决策权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等达成协议,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的公司治理安排,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关系合同。它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从而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第二,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权、责、利。一般来说,谁拥有资产,或者说,谁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有剩余控制权,即对法律或合同未作规定的资产使用方式做出决策的权力。公司治理的首要功能,就是配置这种控制权。于是,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1)公司治理的真正内涵不只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社区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集团。(2)公司治理是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3)公司治理实际上是有关进入权配置的问题,为了防范与控制因员工带来的风险,企业可以通过赋予关键员工或部门对企业而言是关键资源的进入权来达到目的。(4)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和功能在于构筑和维护三个基础:一是根据企业关键资源特征,事先设计出对雇员、高层管理人员的进入权安排—权力基础;二是通过在成员中作企业专用性的互补性投资,以维护企业的安全和完整性—机制基础;三是营造激励企业所有员工的气氛,培育企业文化,从而有助于企业把握住成长机会—信誉基础。[3]在资本与商品流动日益国际化的今天,好的公司治理将有助于公司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明确公司治理究竟是什么内涵,对于实际运作非常有意义的。在此,我们把公司治理定义为:明确公司目标和组织机构,并围绕公司目标的实现,确定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配置,以及确保上述内容正确实施进行监督的机制。3.目前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近些年来,尽管公司治理效率不断提高,但在当前及未来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即使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存在许多值得探讨和解决的课题。根据对亚洲公司投资者进行的调查发现,89%的受访应答者宁愿以高于市价20%的价格购买有良好公司治理体系公司的股票。[4]因此,良好的公司治理体系对于提高公司运营的效率是至关重要的。从国际范围来看,首先,所有者与管理层构造出一个制衡机制以求得二者利益的统一是公司治理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在英美国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一直在持续增长,引起了股东和社会的不满。更令股东与公众不满的是,即使公司业绩增长缓慢甚至不增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仍旧继续攀升。尽管有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压力,但经理层会在股东可以容忍的范围内追求企业规模的最大化、在职消费的最大化,通过构造“管理者战壕”[5]增加自身工作的安全性。同时,管理层滥用权力的现象也频频发生,尤其是2002年美国再次爆发大规模的公司丑闻,多个CEO受到法律制裁。外部监控机制并没有有效解决股权高度分散背景下的“经理革命”问题。其次,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已成为普遍现象。当今的公司正经历着一场巨大的变革,诸如报酬体制、等级制度、垂直式组织和“命令—控制管理技术等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思想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并被逐步取代;强大起来的顾客群正变得越来越苛刻,越来越无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形势的变化迫使公司的权力由内部向外部转移,由管理层向自由市场转移,趋向于在其利益相关者特别是顾客、债权人、供应商和社会区之间重新分配。因而,公司、股东、竞争对手、供应商、顾客员工、公众、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制衡与监督机制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最后,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值得深入探讨。在股权高度分散的英美模式中,改变公司经营效率的推动力不是来自董事会自身,而是来自于许多外部治理机制。公司控制权市场所构成的外部治理机制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公司控制权市场能否对“管理人员的判断力和无能”构成强有力的惩戒,资本市场能否对绩效较差的公司或过度多角化的公司形成强大的威慑力等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外部治理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仍有待在实践中大胆探索。中国加入WTO以后,企业受到国际经济一体化冲击越来越明显。因此,国内企业必须改善公司治理体系以接受国际经济竞争的挑战。谁的企业制度优越完善,谁就更能够有效的配置资源实现更快速度的增长。公司治理问题无论对于中国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还是对于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迎接入世的挑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企业采用的基本上是类似于日德的公司治理模式,但由于我国缺乏高度发达的市场体系,市场难以起到如英美模式的监管作用。依照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股东大会下平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监督。(如图1所示)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有权做出经营决策。经理是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监事会是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集体行使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权。近些年来,很多企业实行改制,改制企业有的运作比较规范,但多数企业的经营机制和法人治理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法人治理不能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少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是“形似而实不备”,尚未真正实现向公司制的机制转变。公司治理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图1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示意图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高层经理部门职工监督职代会推选股权结构不合理,“超级股东”控制一切。我国股权结构的特点是以国有股、国有法人股为主体,其中非流通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占很大比例。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表现为国有股比重过大,社会公众股过于分散,缺乏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仅从我国上市公司来看,据资料显示,上市公司大部分股权仍由政府持有,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了全部股权的54%,第一大股东是由国家持股的公司,占全部公司总数的65%,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的占公司总数的31%,两者合计占比例96%。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达到50.81%。[6]这一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严重制约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由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是由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选举出来的,如果出现大股东特别是国有股东“一股独大”的超强控制,就意味着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实际上是由国有大股东独家控制,董事会受大股东支配,成为其发号施令的地方。由第一大股东推荐出来的董事、经理自然不可能代表和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对公司负责,而只是一味地对大股东俯首称臣,唯命是从。这样一来,大股东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由大股东掌握的董事会常常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3.2“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企业控制权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内部人为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这已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公司董事会中除少数董事由其他人担任外,大部分成员都是原企业的领导,董事长大多为原企业的厂长或经理。董事会与管理层成员重合。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董事会独立性差,监督功能丧失,于是形成了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管理层自己评价自己。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够。一方面是多数单位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则是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于是管理层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自我评价,较难形成董事会来保证公司健全的经营、决策机制。公司经营层既可以作为国家股的代表不理会中小股东的意见,又可以作为内部人不理会国家这个大股东的意见,从而既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又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具体表现是企业领导的在职消费过大,工资红利增长过快,国家股不分红或少分红,或者大量举债并拖欠债务,乱投资造成国有资产经营的低效率,甚至转移国有资产,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这些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扭曲公司治理机制,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3.3监控机制不健全。在企业内部,监事会的功能非常有限。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经理人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决策。因此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造成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在运行中流于形式。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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