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同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项目描述与价格第01条项目描述项目名称项目描述项目时间项目地点第02条本项目合同价款金额为:(小写)¥元,(大写)人民币)第二章双方责任第03条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项目进行中的协调配合工作,有权对整体工程进行监督。2、甲方需及时提供给乙方布展所需的资料、产品规格和数量、美工图片、标识等材料。3、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付款条件见本合同第三章。4、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付款、未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相关资料或第三方原因而造成乙方不能按时搭建,搭建时间延长、误展、弃展,或展期推移,乙方不承担责任。第04条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设计图确认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制作施工、运输、安装、撤场。2、乙方严格按照和甲方确认的施工图施工,工程期间如有需要改动,乙方需将改动事宜和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确认后进行更改。3、乙方必须在规定的布展时间内完成,因甲方增项变更设计,因此带来的布展时间延长,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负。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由乙方原因造成搭建安全、人员安全、安全设施出现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三章付款与结算1、甲方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分二次付清,自签订合同起三日内付给乙方全部工程款的50%,金额为(小写)¥元,(大写)人民币整);在第一次录制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付给乙方全部工程款的30%,即工程余款金额为(小写)¥元,(大写)人民币整;在复景录制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付给乙方全部工程款的20%,即工程余款金额为(小写)¥元,(大写)人民币整。2、甲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如不能及时付款,每延迟一天需另支付乙方合同总额3%的滞纳金。第05条本合同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第四章不可抗力第06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战争等)。第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免除责任。第0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办法,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五日内提供有效证明。第五章违约责任第09条如果双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重大安全问题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双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第10条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的途经解决纠纷。第六章合同生效、变更、终止第11条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12条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一方提出变更,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规定之双方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2)合同解除;(3)法律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七章附则第14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第15条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均用中文书写。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确认。第16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签字日期:2012年月日签字日期:2012年月日汇款信息:公司名称:北京禹豪汇金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开户行:北京农商银行高碑店支行银行帐号:0117000103000020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