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1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一)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不同的公司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4、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方可能上市)5、外商投资公司公司法中的公司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4投资人普通合伙企业≥2人有限合伙企业2~50人有限责任公司1~50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2~200人人数要求区别5出资制度与股权确认(一)出资制度——认缴制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认缴金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登记“实收股本总额”需验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35%可抽回出资的情形不是抽逃)放松了法定资本制度取消三项规定(无最低注册资本、取消缴纳出资的法定期限、无需验资)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6【解释1】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解释2】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7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区别发起设立:ABC三人发起设立一家甲股份有限公司,ABC三人为发起设立人,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全部发起人认购1000万的全部股本总额。发起设立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8募集设立:ABC三人作为发起人采用募集设立一家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ABC作为发起人,认购股本400万,剩余部分采用募集方式。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最低认购的比例为35%;发起人缴足出资后才能向他人募集股份。1.公开募集股份2.实收资本进行验资3.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3.30日登记申请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司成立日期募集设立方式的特点是发起人只需要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发起人以外的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9【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有()。(2014年)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C.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节严重D.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ABD102.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例]甲乙两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拟定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有关各股东的部分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20万元出资B.乙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C.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D.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作价50万元出资C113.出资的法律效果(2015新增)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出资人负担出资义务+未履行对公司债务负补充清偿责任认足出资后才可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解散时未缴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发起人负担出资义务+补充清偿责任认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公司解散时未缴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申请设立登记1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一并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34.履行出资义务未依法评估的债权、股权事后贬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无权处分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重新评估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办理登记参照善意取得制度,【解释】(1)只要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可以最终为公司所有;(2)公司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视为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拍卖或变卖股权处置,禁止直接抽回14[例]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15【答案】C【解析】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如果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丙公司有权主张该机床的所有权。因此,甲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16股东何时享有股东权利情景一:ABC三人成立甲有限公司,A以其房屋出资,4月1日A将房屋交付给了甲公司使用,但是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过户给甲公司,经甲公司催促后于7月1日办理了过户手续。问A何时可以享受甲公司股东的权利?情景二:续上例,假定4月1日A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了甲公司,但是一直交房子交付给甲公司使用,经甲公司催促后于7月1日交付给了甲公司。问A何时可以享受甲公司股东的权利?自交付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175.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能否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责任?△对其他债权人承担何种责任18公司内部全面履行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本金、利息)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权利(受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股东资格(有影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19对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责任1)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请求被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06.抽逃出资的责任【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发生在公司的“设立环节”,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形态(5种)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例]甲、乙、丙各出资1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A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50万元。B公司经调查发现,甲在股东乙、董事王某的协助下抽逃出资80万元。21【例题·多选题】ABC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A、B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C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A任公司董事长,B任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中,构成抽逃出资的有()。A.A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B.B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C.C擅自将天问公司的笔记本电脑拿回家D.三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22【答案】ABD【解析】(1)选项A: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行为;(2)选项B: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3)选项D: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民事责任能否享有股东权利是否还具有股东资格“帮凶”的连带责任△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23公司内部返还本息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返还本息的连带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抽逃出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权利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资格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4对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责任1)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连带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抽逃出资的实际控制人25(二)股权确认1.股东资格的认定认缴出资成为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主张股东权利未登记在册不得对抗第三人2.股东资格的继承——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直接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强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26【例题·单选题】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27【答案】C【解析】(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