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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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8章保险概述风险概述1保险的定义及种类2保险的起源与发展3保险合同48.1风险概述风险的定义广义:风险就是不确定性。从保险的角度,风险是指客观存在的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的种类1、按风险的性质划分:(1)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可能(2)投机风险:既有损失的机会也有获利可能2、按照风险致损的对象划分:(1)财产风险:各种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贬值的风险(2)责任风险: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3)信用风险:义务人违约或违法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4)人身风险:个人的疾病、意外伤害等造成残疾、死亡的风险。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2、偶然性3、损害性4、不确定性5、相对性(或可变性)风险管理对策一、风险管理含义指风险主体在对风险进行全面的识别、分析与衡量的基础上,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损失控制并安排相应的融资措施对损失进行补偿,以最小的成本,使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使风险主体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二、风险管理的发展风险管理产生于美国。1929年经济大危机与社会政治变动,1953年8月12日通用汽车公司在密执安州的一个汽车变速箱厂因火灾损失了5000万美元,推动了美国风险管理活动的兴起。1979年3月美国三里岛核电站的爆炸事故,1984年12月3日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的一家农药厂发生了毒气泄漏事故,1986前苏联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的核事故,大大推动了风险管理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迅速发展。1975年美国成立了“风险与保险管理协会”,该协会于1983年通过了“101条风险管理准则”,使风险管理趋向规范化。风险管理被现代发达国家广泛使用,成为企业的一个重要部门。三、风险管理对策(一)风险控制法1、避免风险:消极躲避风险2、损失控制——积极主动(1)损失事先预防(2)损失事后抑制3、非保险风险转移(二)风险财务处理法1、风险自担——被动承担、主动承担2、保险8.2保险的定义及种类保险的定义从不同角度对保险的解释1、字面上:保险是对危险的保障2、经济学角度:一种补偿损失的经济制度3、社会保障角度:一种互助的社会保障制度4、法律角度: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5、风险管理角度:用财务手段转移风险的方法本书的概念:仅指商业保险,即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保险的种类一、以实施方式为标准划分1、自愿保险: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来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2、强制保险(法定保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的有关规定,强制被保险人必须参加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二、以保险保障对象为标准划分1、财产保险又称财物保险、损害保险,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以有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有形财产保险指将有形的物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无形财产保险指以无形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种类•海上保险:marineinsurance•货物运输保险:cargoinsurance•火灾保险:fireinsurance•运输工具保险:vehiclecoverage•工程保险:engineeringinsurance•农业保险:agricultureinsurance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受害者(即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的赔偿为保险事故的保险。该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其保险金额就是被保险人向受害者所赔偿的损失价值。财责任保险种类•公众责任保险:餐饮业、火灾、物业•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医疗、律师、会计、建筑工程•雇主责任保险3、信用与保证保险(1)国内信用保险(2)出口信用保险a、它是以国际贸易中买方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b、承保的风险是买方的信用风险,也就是卖方的收汇风险。c、作用:损失补偿;支持、扩大出口;促进经济增长。4、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标的(1)人寿保险(2)意外伤害保险(3)健康保险5、以保险业务承保方式为标准为(1)原保险(2)再保险8.3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保险的起源一、古代保险的起源(一)西方公元前3000-2500年,保险思想发源于古代巴比伦(今伊拉克幼发拉底河流域),以后传至腓尼基(今黎巴嫩境内),再传入古希腊。公元前19世纪,巴比伦国王曾命令僧侣、官员及村长征收一种专门税,用以作为救济火灾的基金。古代埃及,在横越沙漠的犹太商队之间,对丢失骆驼的损失,采用互助共济的方式进行补偿。(二)中国早在3000多年以前,即商朝末周朝初,在扬子江上做生意的商人,不将个人的全部货物集放于一条船,而是分散在几条船上。在我国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历史中,贯穿着积粮备荒的传统保险后备的思想,例如“委积”制度和“平籴”思想。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在隋朝进入成熟时期,到唐朝发展到空前鼎盛,例如“义仓”制度。三、海上保险的起源海上保险萌芽——共同海损原则雏形——船舶抵押借款冒险借贷无偿借贷第一张保单:1347年热那亚商人签发的船舶保险单a.冒险借贷船主(货主)资本所有人[借款人][放款人](1)出航前,获得借款,以船货为抵押品(2)平安到达,履行借贷合同,归还本息和,息高一倍(3)途中出险,合同取消,不必归还保险本质:借款=赔款(预付);利息溢额=保险费业务流程:示意图:(保险标的)重在分摊损失b.无偿借贷船主(货主)资本所有人[放款人][借款人]1、出船前签订借贷合同,先付定金,借款人是资本所有人2、平安到达,借贷合同取消,资本所有人不用归还名义借款3、途中出险,借贷合同成立。资本所有人向船主偿还名义借款,称无偿借贷保险本质:名义借款=赔款;定金=保险费业务流程:示意图:重在补偿损失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形成最早的商业保险是海上保险,起源于意大利。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船舶(货物)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专门的海上保险单和保险机构的出现现存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就是1347年10月23日由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出立的,承保“圣·克勒拉”号航船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航程。1668年,伦敦市长批准设立第一家保险经营机构——皇家保险交易所,开始海上保险经营。1871年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劳合社成立。劳合社性质:劳合社特点:主要经营业务:水险,财产险,航空险,汽车险,新技术险a本身不经营保险业务,只为保险人提供场所及有关服务,b劳合社的会员主要是个人而不是法人组织;c会员自由组合,可组成“承保人集团”d投保人要向劳合社投保必须通过经纪人制度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保险社团组织,或称为劳合社市场我国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一、起源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第一家华资开办的人寿保险公司:“仁济和保险公司”1885年李鸿章设立“华安合群保寿公司”1912年黎元洪与海外华侨合资兴办二、保险大事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颁布1995年《保险法》颁布1996年成立5家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年”中保集团成立,首家分业经营企业1998年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放宽1999年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2001年中国入世,保险市场逐步开放2003年修订后的《保险法》实行三、现状1、全国性中资保险公司(30家)①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③中国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④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⑤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⑥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⑦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⑧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⑨太平人寿⑩太平保险……2、外资保险(10家)①友邦:深圳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②美亚: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③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④瑞士丰泰保险公司⑤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⑥香港民安: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凡是具有下列条件的外国保险公司都可以申请来华营业:1、必须是世贸组织成员国中具有30年以上经营历史的保险公司;2、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3、申请营业时上年资产在50亿美元以上。3、中外合资(10家)①中宏人寿(中加)②安联大众(中德)③金盛人寿(中法)④太平洋安泰(中荷)⑤中保—康联(中澳)⑥恒康—天安(中美)⑦信诚人寿(中英)⑧光大永明人寿(中加)⑨中意人寿⑩中航三星人寿(中韩)四、衡量一国保险业水平发达与否的四个标准1、一国保费收入及其在世界保费总额中所占比重。2、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收入3、保险深度——一国保费收入总额占该国GDP的比重4、寿险保费收入与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对比8.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一般特征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二、自身特征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实定合同是指合同在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即已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它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它比一般合同更加需要诚信。3、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是条件合同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可以不履行其义务。5、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又称附从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附和合同的特点如下:一是附和合同的条款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一般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事先决定的,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二是附和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立合同的自由,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处于一种附从地位。三是附和合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四是附和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6、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同时双方交付合同中的标的物,合同始为成立。诺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协议时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一、主体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一)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2、投保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二)关系人1、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关于被保险人的资格《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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