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三章职责权限1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2(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3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2年7月11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