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承办机构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目录编号等)D3500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同6.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4.未严格审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6.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7.发生贪腐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1.【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予以修改)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1.【法规】同1-1.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检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行政许可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武宣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报审表填报单位:武宣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报送时间:2017年6月1日1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第1页,共23页序号承办机构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目录编号等)D3500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同6.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4.未严格审查验收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审批许可条件,导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擅自增设.变更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6.在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7.发生贪腐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1.【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2【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1-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