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乡村治理机制开发传统治理资源徐勇2014.3.11改善乡村治理机制•中国是一个农业文明古国,农村和农民大国。农村安,天下安;农村稳,天下稳。国家治理的根基在乡村治理。•2014年中央1号文件第八部分是“改善乡村治理机制。其中提出:“完善和创新村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功能。”“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这一提法注意到当下乡村治理机制的不足,并着眼于从乡村社会内部发掘治理资源。这与当下媒体正在讨论的家风、家传、家教是一致的。主要讨论当下乡村治理的特性和在改善乡村治理机制中如何发挥传统社会的积极功能问题。一、现阶段乡村治理的特性与不足•我国历史上是一个以乡村为根基的大国。由于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自上而下的集权治理体系,即郡县制、省县制,但“皇权不下县”,乡村实行自治。国家治理体系表现为双层结构:上层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式政权治理,基层实行乡村社会自我治理。•农村基层自治可以进行内部自我管理,但缺乏与国家治理的紧密联系,形成一个个孤立的互不相干的“土围子”,从国家整体上看处于“一盘散沙”状态。这种状态不利于现代国家建设。自孙中山先生以来,出于救国救民的需要,都十分强调改变乡村孤立分散状态,将国家政权一直延伸到乡村社会内部。特别是经过1949年革命和人民公社体制以后,国家第一次大规模成功地将现代政党和政权延伸至古老乡村社会。•当下我国乡村治理体系的特点:形成以政党和政府组织为主体的自上而下的完备的治理体系。尽管乡镇政府之下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法定的群众自治组织,但村委会具有公共管理的特性,是政府基于行政管理需要设立的,因此具有准行政性色彩。村委会又称之为“行政村”。•我国乡村治理机制表现为:纵向治理强,横向治理弱;外部性治理强,内源性治理弱。纵向治理是指自上而下的行政性治理。从中央到省、市、县、乡、村、组,纵向治理一直可以到底,进村入户。这有利于形成国家与乡村的直接联系。横向治理是指通过乡村社会内部的组织将乡民连结起来,进行自我管理。除了行政治理外,村民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各种组织和规范,表现为孤立的个体化状态,横向组织不能到边,不能将所有人连结起来,呈现出“一盘流沙”状态。外部性治理是指来自乡村社会外部和农民日常生活之外的治理,主要是行政化治理,是一种外部性推力。外部性治理有利于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改造和发展。自1950年代,我国就不断向乡村派出各种工作队。包括湖北省“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内源性治理是指源于乡村社会内部的力量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是一种内部性动力。当下农村内力不足。新农村建设,农民本是主体,却成为旁观者。乡村社会延续性•造成乡村治理机制不足是对乡村社会延续性的认识不够。任何一个社会都具有延续性。特别是乡村社会的延续性更强。城市社会是人为的规划的建构的。乡村社会则是自然的历史的形成的,并形成长期延续的社会传统。•我国现阶段的乡村治理机制是在20世纪的不断革命中形成的。革命有其自身的思维模式和话语体系。•一是“与传统的决裂”,对传统持批判否定态度。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在这里,“传统”就是指“旧”的私有制及其私有观念。而革命就是要建立“新”的,即“破旧立新”。革命中将“破旧立新”极端化,凡是过去的都属于要破除的对象,缺乏分析和剥离。•二是对农村的改造。从1950年代就开始对农村的社会改造。这种改造将农村等同于落后,忽视了农村内部的积极因素,导致农村内部的治理资源开发不够。二、乡村治理的传统资源•传统是无法消灭的,即使中断也会再生。农村改革之初,“辛辛苦苦30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相适应,社会变革必须与传统相衔接。•任何一种治理,都需要借助一定资源。传统是历史的一部分,且是最具有韧性和持续性的一部分。改善乡村治理,要借助和开发传统资源。(一)人与人关系的家户传统•人的日常生活首先要结成人与人的关系。在世界上,人与人的关系有三种传统:一是西方国家为代表的个人主义传统;二是俄国为代表的集体主义传统,三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家户主义传统。•家庭尽管都是人类社会的初级社会群体,但在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家户可以说是中国文明的本源传统。毛泽东说,“几千年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家户传统•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户长期居于主导地位,是整个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细胞”。•其一,自然禀赋是组织存在的基础。中国是一个自然禀赋适宜于农耕的国度。适宜的气候和土壤条件使农业生产可以不需要更多的人组合在一起共同劳动就可以完成农业生产过程。这使得家户生产成为可能。•其二,财产继承制是组织单位再生产的机制。中国告别原始社会就是从“天下为公”到“天下为家”的转变。中国实行“分家析产制”,家户是财产分配和继承单位。成年男子可以平均分配和继承家庭财产。由此导致一个个小家户的不断再生产。村落的共同财产不仅数量很少,而且不承担再分配和继承的功能。•其三,税收制度是组织单位延续的制度依据。中国是一个早熟的国家。早在2000多年前就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而国家存在的基础是农业财政。国家需要获取税赋来供养皇室、官僚和军队,兴建公共工程。有土地的家庭则成为国家的税收单位。在中国,“户”是国家组织民众的单位,也是中国特有的。户具有政治社会意义。“一家一户”的“家”是社会单位,“户”则是政治单位。中国政府专门设立有“户部”,主管户口与财政。传统中国的财政实际上是农户财政。所以,中国政府需要保护和鼓励家户制。•其四,意识是组织延续的动力机制。由于家族既是经济共同体,又是政治和社会共同体,在人的生命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此中国人的家族意识特别强烈。中国人以男性姓氏为正宗,家族兴盛为人生至高目标,如“发家致富”、“光宗耀祖”等。家户功能•1.有利于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首先,土地为家户所有或者家户经营,这就有可能使家户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产品。在生产和报酬紧密联系的条件下,家户有可能改善自己的生存状况。尽管成为“地主”只是少数人才能实现,但却是所有农民的人世“梦想”。新中国建立前东北农民最大的梦想是“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获得土地从而“发家致富”始终是推动中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动力,而这只有在家户制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由此也锤炼出中国农民特有的“勤劳”品质:“敬时爱日,非老不休,非疾不息,非死不舍。”中国农民的勤劳是世界上无与伦比的。连孟德斯鸠也承认中国人的勤劳精神。韦伯更是对中国人的勤劳给予极高评价,他说:“中国人的勤奋与劳动能力一直被认为无与伦比。”•其次,土地为家户所有或者家户经营,促使家户独立完成生产全过程,不需要外部性监督,也因此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外部监督形成的成本。•费孝通根据其农村调查认为:“在现有农作技术条件下,分工的不发达使两个人在一起工作并不比两个人分开各自工作为便利和效率高。”对于地主而言,将土地租佃给农户以后自己不需要再干预生产过程。而对于直接生产者的农民来说,生产经营过程完全是自主性的,他们根本不可能对自己“偷懒”。因为这种“偷懒”是对自己可能陷入饥饿和破产的自我惩罚。“偷懒”因此成为一种非道德行为。•正是家户经营创造了灿烂的中国农业文明。如著名农史学家孙达人所说:“没有个体小农就没有战国秦汉以来的新时代,就没有与这个时代相适应的、领先于世界的新文明。”•2.形成以家户为单位的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规范。•家户作为基本组织单位,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中国传统是家-国体系,家是国的缩小,国是家的放大。家是最小国,国是最大家。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了“五伦、八德”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规范。“五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八德”:是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家户的稳定性作用在于其强大的内聚力。这首先在于,它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而血缘关系一经形成就无法改变。举凡其他任何社会都可以改变。如中国民间所说“?”相当多数的人选择救母亲,因为遇险是救母亲还是救妻子母亲是唯一的,妻子则可以不是唯一的。所以,由血缘关系构成的血缘共同体是最牢固的,“血浓于水”。中国民间因此流传“打架亲兄弟,上阵父子兵”。•其次,它是利益共同体。“亲人社会”不仅“骨肉相亲”、“血肉相连”,而且利益悠关。由于财产的家族占有制,有利益可以共享,有难处可以互帮。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家庭是个体生命飘泊的港湾。当家庭与家族之间、家族与家族之间发生冲突时,最可靠的保护是家庭和家族共同体。•再次,它是信任共同体。在生活世界里,人们必然会发生各种交往。交往中就会存在信任关系,信任就可以交往、交心。而在信任对象中,亲人是最容易,也是最值得信任的。因为他们自小长期相处,相互了解,更重要的是还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和利益关系作为支撑。因此,亲人是天然可以信任的“自家人”,其他人则还需要因为熟悉才能信任,其交往获得的信任成本大大高于“亲人”,随时都面临背叛的风险。•家户的稳定性作用还在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家户作为融社会、经济和政治于一体的单位,具有强大的自组织和自治功能。因为,家庭是一个由于时间序列不同而形成的纵向组织单位。家户是家户成员的代际传递的自组织体系,前辈抚育后辈,后辈赡养前辈,是一种自然生成,天经地义的行为,由此形成家庭内部的老人权威和长幼有序的秩序,即“男女有别、长幼有序”和“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制度规范。这种权威和秩序是内生的,并内化于家庭成员的精神之中,具有强大的自治力量。•费正清认为,中国式家庭“一个好处是,一个人自动认识到他在家庭或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他有一种安全感,因为他知道,如果他履行了指定给他的那部分职责,他可指望这体系内的其他成员反过来也对他履行应尽的职责。”•家户是个人的社会保障和安全根基。国家只要稳固了家户,不仅能够获得财政、兵役,而且能够获得秩序和忠诚。“国之本在家”,“家齐而后国治”。正因为家户是一个经济上自给自足、政治管理上自治自洽的单元,国家统治无须下乡直接管理。郡县制是以家户制作为基础的。(二)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助传统•1990年代,曹锦清在其《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得出一个很重要的结论,认为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并由此引起了一场讨论。其实,中国农民并不是天生的“善分不善合”,而是特别地注重互助合作的对象和范围。可以说,家户互助合作的“合”的传统与家户之间的“分”的传统一样悠久。•中国有着悠久的家户制,一家一户是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但是,家户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即便是独处一地的单家独户,也会与外界发生联系,不可能“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相反,离开与他人的互助合作,单家独户是很难生存下去的。只是在中国,家户之间的互助合作主要是以家户为单位的家族范围进行的。•家户互助合作的对象主要是家族邻里成员。•农业生产是以土地为基础的,人们依土地而居。分散性是其重要特点。家户互助的对象主要是与本家户地域相近的人。农村因此流行着“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隔壁”的话语。然而,在悠久的农业文明中,中国的村落大多是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许多村庄的成员属于同一姓氏,有共同的祖先,村庄的名称都是由某一姓命名的。因此,农村社会实际是亲族社会。地域相近的人更多的是本家族的人,或者沾亲带故的人。•家户互助合作的基础是家族信任。•互助合作意味着不同家户之间的共同活动。活动者相互之间信任是互助合作的基础。社会交往的对象可分为陌生人、熟人和亲人。其中,亲人的信任基础最为牢固。家族成员不仅地域相近,更重要的是血缘相同。家族社会除了共同利益以外,还有情感等因素。家户在互助合作中选择的对象首先是与自己血缘和地域相近的“亲戚”,即所谓“亲帮亲,邻帮邻”。这种基于家族信任的互助合作成本是最低的。•家户互助合作的范围很广泛。•在生产活动中有换工。农忙时你帮助我,我帮助你。日常生活中的互助更多。农村社会成员每逢生活中的“大事”,如婚丧嫁娶,一家一户都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