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搬迁政策实施方案大全住宅房屋、附着物的补偿办法房屋搬迁分为房屋置换、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搬迁人可任选其一。(一)被置换房屋的确认及置换标准。1.被置换房屋的确认。(1)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予以确认。(2)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已灭失的,不予确认,但被置换人只有一所宅基地且该宅基地有其它附属房屋、被置换人在其附属房屋延续居住的,对原房屋确权面积给予确认。(3)已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限未建房的,原审批已失效,不予确认。2.调换标准。享受被置换的房屋,按其证载面积置换等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以下同)置换楼房,即拆一还一,并结清差价。3.附着物的确认及补偿。附着物指被置换人用地范围内附属建筑物以外的地上物,以现场勘察、清点、登记确认为准,按有关部门规定价格给予补偿。(二)货币补偿房屋的确认及补偿标准。1.享受货币补偿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确认,但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已灭失的不予补偿。2.货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享受货币补偿房屋补偿金额+附着物补偿金额。享受货币补偿房屋补偿金额:按照被确认房屋面积,每平米5500元价格予以补偿。3.附着物的确认及补偿。附着物指被搬迁人用地范围内附属建筑物以外的地上物,以现场勘察、清点、登记确认为准,按有关部门规定价格给予补偿。02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一)非住宅房屋的确认。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商住、生产、办公、仓储等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性质给予确认,其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给予确认。(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置换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置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确定。(三)被置换人与经营人为房屋租赁关系的,由被置换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后,置换人方可按规定给予被置换人补偿安置。(四)置换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人清还债务后,置换人方可给予被置换人补偿安置。03置换公益事业用房办法置换公益事业用房,由置换人按照规定异地重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04拆除违章建筑(包括宅基地使用范围内未经批准的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05安置楼房、选房、价格等相关办法(一)安置地点。根据《天津市宝坻区城乡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还迁位置。(二)安置楼房标准及层数确定。1.小高层楼房:楼房为十一层,楼房层高2.95米,框剪结构、基础打桩、楼板现浇。2.高层楼房:楼房为十二层(含十二层)以上,楼房层高2.95米,框剪结构、基础打桩、楼板现浇。3.楼房交付标准:还迁楼房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屋建设及节能标准。外檐墙面粉刷涂料,入户门为金属防盗门为外开;层高为2.95米;墙面抹底灰,地面作细石砼找平层;楼梯六层以下为石材铺装地面,六层及以上为水泥地面,电梯前室及公共楼道为石材铺装地面;首层门厅和电梯前室墙面贴砖;楼道防火门及管道井门采用金属材质,电梯门套镶嵌石材,不锈钢扶手。安置楼房具体层数以规划审批为准。(三)楼层差价率。按照安置楼房设计的层数确定楼层差价率。房屋置换部分楼层差价率基数按5500元/平方米计算。(四)安置楼房价格。1.小高层楼房平均价格为5500元/平方米。被置换人选取的楼房按不同楼层补齐或核减楼层差价。被置换人所选取小高层楼房建筑面积超出房屋置换建筑面积的,被置换人按市场价格向置换人补齐超出部分房款;被置换人所选取小高层楼房建筑面积不足房屋置换建筑面积的,置换人按平均价格向被置换人支付不足部分房款。2.高层楼房平均价格为5500元/平方米。被置换人选取的楼房按不同楼层补齐或核减楼层差价。被置换人所选取高层楼房建筑面积超出房屋置换建筑面积的,被置换人按市场价格向置换人补齐超出部分房款;被置换人所选取高层楼房建筑面积不足房屋置换建筑面积的,置换人按平均价格向被置换人支付不足部分房款。3.免除搬迁村的被置换人房屋置换建筑面积的房屋契税和维修基金。楼房设计误差在±3%以内,多不加价,少则按市场评估均价由置换人向被置换人退还相应误差建筑面积的楼款。(五)安置楼房交付时间。签订置换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交付使用。(六)安置楼房选房办法。选房采取两次抽签方式确定,第一次抽取抽签顺序号,第二次抽取选房顺序号。按序号从小到大顺序选择还迁安置楼房。被置换人可在指定的小区内选取安置楼房。被置换人只能按房屋置换面积结合还迁房型就近档次选择安置楼房(就近档次指安置房型任意组合的建筑面积中与还迁面积差值最小的选择)。被置换人所选择单套楼房建筑面积超出房屋置换面积部分,由被置换人按4675元/平方米向置换人补齐超出部分房款;被置换人选择多套楼房可以优惠购买不超过15平方米,第一档5平方米按照4675元/平方米购买,第二档10平方米按照5500元/平方米购买。被置换人所选择楼房建筑面积不足房屋置换面积部分,由置换人向被置换人按5500元/平方米支付不足部分房款。06补助费用办法(一)临时安置补助费:置换安置期间,自签订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被置换人房屋所有权归置换人所有,置换人有权进行处置。当被置换人房屋用作临时周转房且供给被置换人使用时,置换人不需向被置换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若需要被置换人自行安排住房临时过渡的,置换人向被置换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期限自签订置换协议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另支付两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拥有搬迁村置换房屋的人员按每人550元/月计算。(二)搬家补助费:置换人向被置换人支付搬家补助费标准为拥有置换村房屋置换房屋的人员300元/人。孤老户、伤残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可申请由置换人负责搬家,但不再支付搬家补助费。(三)提前搬迁奖励:在规定的置换期限内签订置换补偿安置协议并如期搬迁的,搬迁村每所确认房屋奖励9000元,超过搬迁期限的每超一天扣除1000元,扣完为止。07优惠办法第一条可享受房屋置换优惠住宅房屋的确认及面积认定标准。(一)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可享受房屋置换优惠,其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主房建筑面积计算,超出部分按附属房屋对待。被置换人对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主房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按实际测量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证载主房建筑面积的120%,超出部分按附属房屋对待。(二)有合法手续翻扩建、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变更的房屋可享受房屋置换优惠,其面积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主房建筑面积计算,超出部分按附属房屋对待。被置换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主房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按实际测量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主房建筑面积的120%,超出部分按附属房屋对待。(三)有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可享受房屋置换优惠。主房实际建筑面积低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测量计算;主房实际建筑面积高于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计算,超出部分按附属房屋对待。(四)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住宅房屋,经区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确权条件的房屋可享受房屋置换优惠。主房实际建筑面积低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测量计算;主房实际建筑面积高于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计算。但享受拆除主房奖励时,此类房屋不按有正式宅基地审批手续的房屋对待。第二条拆除房屋奖励。(一)拆除《安置办法》中被置换的房屋和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三)款确认房屋的奖励。奖励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状况对确认房屋置换部分按每平方米不高于800元给予评估确定,由置换人给予被置换人奖励。(二)拆除本办法第一条第(四)款确认房屋的奖励。奖励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状况对确认房屋置换部分按每平方米不高于500元给予评估确定,超出8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一般不高于500元给予评估确定,由置换人给予被置换人奖励。(三)拆除附属房屋的奖励。附属房屋的确认:指每宗宅基地村规划临时占地以内可享受房屋置换优惠房屋确认面积以外的建筑物(指砖木结构、有门有窗、高度不低于2.2米的倒房、腰房、背房等房屋)。其面积按实际测量计算。奖励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附属房屋状况按每平方米一般不高于500元给予评估确定,由置换人给予被置换人奖励。第三条还迁安置优惠。被搬迁人选择房屋置换方式的享受置换安置优惠,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部分选择的不享受置换安置优惠。(一)下列人员享受置换购房优惠及标准。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统计以置换公告之日为准,对前不溯及,对后不顺延),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包括:(1)本村出嫁女(无儿户中户口未迁出的一名出嫁女除外)或被招赘男及其子女,无论户口是否迁出。(2)婚嫁到本村的妇女或入赘男离婚后,虽户口未迁出,但无被置换房屋的人员。(3)男到女方落户的入赘人员及其子女(无儿户中已办理招婿手续的一名入赘人员及其子女除外)。(4)本村出嫁女或被招赘男离婚不满五年的;离婚满五年无被置换房屋的(离婚满五年、户口在本村、有可享受被置换房屋并延续居住的除外)。(5)因出售、赠与、分家、转让等原因放弃或部分放弃房屋所有权或继承权的人员。(6)隔辈直系血亲或挂户人员。(7)其他不具备购置置换优惠房屋条件的人员。2、以下人员视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入伍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义务兵役和初、中级士官的现役军人。(2)入学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3)迁移户口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刑或劳教人员。(4)整建制户口转非村中,在转非时为农业户口且目前无正式工作的人员(正式工作人员是指在行政、事业单位或所在单位改制前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或离退休的人员,以下同)及上述人员合法婚生子女中无正式工作的人员(特殊情况除外)。以上享受置换优惠人员的购房标准:房屋置换楼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2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可按100元/平方米购置楼房;需要达到30平方米的,超出25平方米部分按300元/平方米进行购置;需要达到38平方米的,超出30平方米部分按800元/平方米进行购置;需要达到46平方米的,超出38平方米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进行购置。房屋置换面积和优惠购置面积之和累计人均不得超过46平方米。房屋置换建筑面积人均超出46平方米的不享受以上优惠,实行拆一还一补偿安置。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视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不再生育二胎协议后,可无偿额外享受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楼房。(二)以下情况及其享受的置换购房优惠标准。1、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拥有的住宅房屋(包括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的)。2、村集体转让的土地上建成的住宅房屋(包括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的)。3、农非混合户中,户口在本村、有享受房屋置换房屋并在本村延续居住的非农业人员(隔辈直系血亲关系或挂户的人员除外)。4、整建制户口转非村中,有正式工作的人员、转非前为非农业人员及其合法婚生子女(上述三类人员须户口及原籍在本村、有享受房屋置换房屋且延续居住)和上述三类人员的配偶。以上1、2项享受房屋置换优惠标准:在享受房屋置换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每所房屋还可优惠购置两档置换楼房,第一档以3000元/平方米乘以楼层差价率购置20平方米建筑面积置换楼房;第二档以3850元/平方米乘以楼层差价率购置10平方米建筑面积置换楼房。以上3、4项确定的人员享受优惠购置置换楼房标准:非农业人员按其拥有的被确认房屋置换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置换房屋面积的比率分档购置两档相应比率的置换楼房,第一档以3000元/平方米乘以楼层差价率最高可购置30平方米建筑面积置换楼房;第二档以3850元/平方米乘以楼层差价率最高可购置30平方米建筑面积置换楼房,但人均最高不能超过46平方米;若被置换人属于纯非农业小家庭,有自己独立或被指认置换房屋且按比率所购置的两档优惠面积之和不足30平方米时,该纯非户小家庭可享受1、2项政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享受还迁购房优惠的人员有本项2中确认的房屋且在本村内无其它住宅房屋,不适用以上优惠政策,享受本方案第三条第(一)款优惠。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中(4)规定条件的人员,若同时符合本款4中规定的条件,仍按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