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法律责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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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法律责任解读目录一、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二、事故法律责任解读三、事故案例讲解一、典型事故案例分析2008年9月8日,山西临汾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直接导致省长孟学农辞职。我当时就说:山西省省长孟学农的辞职,已然在中国掀开了官员问责风暴的序幕,短短的两周时间里,已经有大大小小二十几位官员被免职,人们可以预见,这场问责风暴将愈演愈烈。“前车之鉴”近期公布的两起事故处理结果天津港爆炸案49人被重判,瑞海董事长死缓法院一审判决: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瑞海公司总经理只峰等5人,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到15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10年到3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13人):1、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2、瑞海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董社轩;3、瑞海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只峰;4、瑞海公司副总经理尚庆森;5、瑞海公司副总经理曹海军;6、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长郭向滨;7、瑞海公司财务总监宋齐;瑞海公司(13人):8、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瑞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李亮;9、瑞海公司副总经理刘振国;10、曾任瑞海公司副总经理田旺;11、瑞海公司出口装箱部副经理李雅翔;12、曾任瑞海公司办公室主任杨默;13、瑞海公司操作部业务员周志刚。哈尔滨市“1•2”重大火灾事故8人获刑2015年1月2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一百货批发部库房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在灭火过程中,5位消防战士牺牲,13名消防官兵和1名保安受伤,火灾造成1幢11层建筑物坍塌,300余户商户和500余户居民受灾。法院认为,作为太古不夜城小区开发时的哈尔滨市聚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哈尔滨市聚兴企业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玉福明知太古街727号仓库的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硬件欠缺,存在火灾隐患,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贪图眼前利益,冒险经营,直至引发火灾,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和较大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谢相元违法在仓库内违规敷设电线、违规搭建休息室、违规使用电暖器。谢相元明知其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危害到公共安全,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引发电火,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戴有才对承租库房的消防安全疏于管理,对于仓库管理员被告人谢相元未进行有效的安全防火教育,对于其租赁的库房内存在的火灾隐患长期视而不见,对于消防整改意见未进行有效整改,最终导致其租赁的仓库成为本次火灾的起火点。其作为红日百货批发部的负责人依法应承担消防责任。被告人杨家芳、郭军、张振荣、郝艳华作为仓库的经营管理人员,对于存在的火灾隐患,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因被告人谢相元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孙凯作为太古街727号仓库的更夫,明知仓库内不得使用电暖器,也明知仓库内存在防火隐患而将电暖器借给谢相元在仓库内使用,最后导致火灾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认定火灾属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火灾责任涉及的4户企业、56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处理,其中,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今天我要告诉各位,天津港爆炸案49人被重判表明:中国的“安全严打”已经来临!不信,请看:5月5日的一条新闻:深圳“致73死滑坡事故案”一审宣判,45人获刑!当前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二、事故法律责任解读事故立案标准关于事故立案标准的规定: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作为入罪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作为入罪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案例:北京市清华附中“12.29”事故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事故处理结果清华附中“12·29”事故,15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听宣判。被判刑的人员实控人:1、杨泽中(实控人,任商务经理),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施工执行方:2、王京立(执行经理),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3、王英雄(生产经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4、曹晓凯(技术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检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集中码放钢筋。5、荆鑫(施工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不力。劳务公司:6、张换丰(劳务公司法人代表),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7、张焕良(施工队长),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致使作业现场钢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8、赵金海(技术员),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仍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致使作业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9、田勇只(钢筋工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钢筋施工方案》中规定不符。10、李雷(钢筋班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安排李成才(钢筋组长)吊运钢筋。11、李成才(钢筋组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监理方:12、郝维民(总监理工程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进行监督。13、张明伟(执行总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进行监督。作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14、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作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15、耿文彪(监理工程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作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体系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体系: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2、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3、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战期间,美国空军降落伞的合格率为99.9%,这就意味着从概率上来说,每一千个跳伞的士兵中会有一个因为降落伞不合格而丧命。军方要求厂家必须让合格率达到100%才行。厂家负责人说,他们竭尽全力了,99.9%已是极限,除非出现奇迹。于是,军方(也有人说是巴顿将军)改变了检查制度,每次交货前从降落伞中随机挑出几个,让厂家负责人亲自跳伞检测。从此,奇迹出现了,降落伞的合格率达到了百分之百。如何让产品合格率达到100%把过程和结果与个人责任和利益联系在一起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事故案例讲解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死亡:6000日(新)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旧)何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新)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旧)何种情形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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