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7.2.4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7.2.4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7.2.2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5%);2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10%),并不得小于0.60m2,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8条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小于窗面积的30%,玻璃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