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第一节技术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1、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大类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以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等10大类。2、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类主要用地,本标准还规定了其他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16.0m2/人),工业用地10.0-25.0m2/人(其中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m2/人,绿地大于等于9.0m2/人(其中公共绿地大于等于7.0m2/人,对于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m2/人)。上述四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一下规定控制: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对于没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防洪标准》GB50201-941、城市防洪标准: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为大于等于200年大于50万人小于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为100-200年大于20万人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50-100年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镇,防洪标准为20-50年第二节技术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1、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起规划组织结构采用多种组合形式。2、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2类。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4类。3、住宅: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为基础,老年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对旧区改造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H的标准。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24、公区服务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5、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应该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不少于1m2/人,居住区不少于1.5m2/人;旧区改造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6、道路: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道路宽度: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要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的不宜小于10M;组团道路路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宽不宜小于2.5M。7、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2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2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置不小于4M*4M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1、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特大规模的城市,应该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2、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3、城市货运交通: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部分,货车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货运道路应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物流向相结合。4、城市道路系统与道路交通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道路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应为15-20%。5、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6、城市公共停车场应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城市公共加油站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1、道路绿化规划: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园林景观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3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2、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3、道路绿带设计: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树冠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4、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的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5、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4.5M。《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1、地下敷设: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处理原则为: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2、直埋敷设的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在严寒或寒冷地区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其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以外的地区是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覆土深度;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3、沿城市道路、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路线平行。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布置依次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4、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其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同管线间分别有不同的控制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2、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1、城市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4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2、排水体制: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留式合流制。3、城市污水量宜根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该系数一般为0.7-0.8。4、径流系数在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为0.6-0.85,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为0.45-0.6。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5、排水管的设置应注意:排水管道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污水汇集的地带;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6、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应有方便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1、城市用电负荷可分为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等四类。2、城市电网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其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500、330、220、110、66、35、10KV和380.220V。《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1、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的主要内容: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确定城市用地坡度、控制点高程、规划地面形式以及场地高程;合理组织城市用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提出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景观的规划要求。2、规划地面形式:根据城市用地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3、城市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城市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完整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居住用地宜小于30%;工业、仓储用地宜小于15%。4、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5、道路广场竖向规划:机动车车行道最小纵坡为0.2%;主干路最大纵坡为5%;非机动车规划纵坡宜小于2.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广场的最小纵坡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为1%,丘陵和山区为3%。6、地面排水:地面排水的坡度不宜小于0.2%;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用5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7、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5;砌筑护坡的坡比值宜0.5-0.1。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M,超过6.0M时宜采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M;在条件许可时,挡土墙宜以1.5M左右高度退台。《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1、规划阶段: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2、凡含有一个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1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当规划地区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3、生态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指定对自然环境的认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认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规定或控制性指标。城市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2、总体规划中应附有图纸和相应文件,例如:①城市现状图,②城市用地评价图,③市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