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GONE理论透析康达新材舞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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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GONE理论透析康达新材舞弊案摘要:本文基于GONE理论,对中国最后一家未被勒令退市的舞弊上市公司--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舞弊因子进行分析,并以此为依据对证券市场的自我完善提出意见。关键词:康达新材;IPO造假;GONE理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专业胶粘剂生产研发企业之一。然而,大多数人了解这家企业却是因为证监会发布的处罚决定书。这家公司在业绩大幅度下滑的情况下做出“不存在重大会后事项”的虚假承诺,并在随后发布的《上市公告书》中为粉饰业绩而大幅虚增利润。值得一提的是,康达新材先是骗过了IPO审核机制,又“主动自首”成功搭上了新规实施前的末班车,逃脱了严厉的惩罚,堪称一个黑色奇迹。为从源头控制上市公司舞弊,我们必须利用GONE理论对这家公司进行分析,了解这家公司舞弊的动因,以及它“神奇”的秘密。GONE理论认为贪婪、机会、需要和暴露是舞弊发生的四个因子。[1]相比于三因素理论,GONE理论进一步细化了外因和内因的不同作用,更具有指导意义。下面就对康达新材所面对的舞弊因子进行具体研究。1康达化工案中的舞弊因子1.1贪婪“贪婪”指的是道德素质不佳。在本案例中,康达新材的管理层提出了如下理由:1.1.1亏损是“暂时”的、“可以弥补”的康达新材乐观地认为,一季度公司陆续与主要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随着订单逐步履行,销售及盈利情况将会好转。[2]然而实际上,康达新材在上市首个年头,净利润出现了45.3%的同比下滑,被称为“新股业绩变脸的典型案例”。[3]1.1.2舞弊行为是“轻微的”,并已进行改正康达新材管理层回应称:公司2012年半年报之后所有报告均不再有水分。”[2]实际上,公司2012年半年报业绩大幅度下滑,就在于公司试图把虚增的资产逐步“冲回”。该公司披露业绩预测当日,公司股价重挫。[2]公司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是不可弥补的。1.2机会机会是实现舞弊行为的手段和途径。[2]若缺乏内控的制约,管理层就有机会违规操作。该公司的内控存在以下缺陷:1.2.1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在该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可以发现该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常务副总经理由董事兼任,“两职合一”现象非常严重。公司的治理层与管理层高度重合并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从而使内控没能得到有效发挥。1.2.2独立董事监督机制存在缺陷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位会计专业人士。”然而该公司董事会中只有三名独立董事,未达要求。此外,该公司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无法衡量。1.2.3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在公司官网,我们可以发现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均在4月中旬之后才陆续发布,而公司的舞弊行为主要发生在3月至4月初。因此,相关制度没能起到约束作用。1.3需要需要是舞弊者的行为动机。[2]康达新材存在如下“需要”:1.3.1上市上市,是缓解资金压力、提高知名度的一次机遇。然而,公司上市却有严格的限制――必须保证“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康达新材2012年一季度业绩的巨幅下滑,让这家公司为上市而做的数年筹备尽数付之东流。不仅如此,受宏观环境拖累,这家企业甚至有破产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管理层铤而走险地粉饰业绩为上市铺路,几乎是必然选择。1.3.2谋求军工合作由于供求关系逆转,新材料市场已成“红海”。为此,康达积极转型。成为军用胶粘剂供应商是其发展方向之一。但是,由于公司糟糕的财务状况,康达新材获得军工订单的可能性并不高。不可否认,粉饰业绩为康达新材获得青睐起了作用。2012年中旬,康达新材通过认证,成为军用材料供应商之一。1.4暴露“暴露”因子包括舞弊行为被披露的可能性和对舞弊者的惩罚程度。我国证券市场外部环境尚存在如下缺陷:1.4.1IPO审计监管机制不健全该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所附的是第一季度的财报。季度财报是不强制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该公司的舞弊行为得以被成功掩盖。该公司并没有因“信息披露不全”而受到惩处。此外,对保荐机构责任重视不够,也在一定程度上蒙蔽了投资者的判断。1.4.2惩罚不够及时、不够严厉直到2014年9月28日证监会才发布了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3]“造假成本实在偏低。”媒体批评道,“与虚增业绩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而言,几十万元的处罚仍显得微不足道。”2康达新材案对治理会计舞弊的启示GONE理论指出如果不对4个舞弊因子同时控制的话,则舞弊发生的可能性极大。[1]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①加强职业道德建设。②健全企业内部制度。③控制企业不良需要。④发挥监管威慑作用。参考文献:[1]李华.舞弊审计学[Z].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2.[2]臧允浩.康达新材IPO造假事发股民疑其新业务存水分[EB/OL],中国经济网,2014-10-27.[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EB/OL]〔2014〕82号.作者简介:赵健成(1994-),男,汉族,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12级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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