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中国司法改革的精神危机及消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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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中国司法改革的精神危机及消解(一)一、问题的提出:断裂的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在词源语义上,“精英”(elite)通常与“民众”相对应,它指的是在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少数具有超凡能力,从而影响甚至主导社会和历史发展进程的人物。政治哲学和历史研究中的“精英主义”(elitism),因为常常被指斥为“精英政治论”和“英雄史观”而背上沉重的历史包袱。1]其实,从长程的历史考察,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的对立、妥协一直是人类社会政治制度发展、变革的主要动力和主线之一。由于统治资源的有限性,政治权力不可能为社会成员平等占有。因此,凡是有组织、有人群的地方就必定会有权力精英。在任何复杂的社会中,精英作为掌权者的存在都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民主政治和其他一切政治都不能避免。事实上,不论是农民起义的政权、革命政权、平民政权、大众民主、自由民主,在组织形态和决策人数上都是精英政治。按照现代精英理论的先驱之一莫斯卡的观点,从最简单的社会,到最先进复杂的社会,都存在着两类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前者治人,后者治于人。即使在理论上主张应由多数人来统治少数人,在民主政治中,事实上也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只有这些少数人才有组织能力,而作为多数的群众则处于无组织状态之中。因此,有组织的少数对无组织的多数的统治支配是不可避免的。2]作为精英主义者,莫斯卡的观点可以看作是在为精英统治的现实进行辩护,受自身立场所限,他的视域仅仅局限于问题的表层,因为,尽管在职掌权力和实施权力以及组织权力的过程中,的确是少数精英在起着支配性作用,否认精英或者少数有能力的人去组织、掌握权力是不符合政治规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精英对权力的占用便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决断精英统治合法性的关节点在于,“我们所说的掌权精英本质上是代表自己独立集团的利益,还是代表民众的利益?”如果是后者,则精英政治本质上仍然是民主政治,精英的统治也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但是,莫斯卡等早期精英主义的论述仍然提示了我们,在平民政治与精英政治之间进行抉择是虚构的,任何政治本质上都是精英政治。问题仅仅在于:如何对待精英政治?是任精英为所欲为、专横滥权,还是用自由、平等、法治、民主来对其进行改造。因为任何权力精英都有沦为专制者的倾向,这种倾向是否会变成现实,就要看与这些精英搭配的制度是什么。自由民主与专制的区别不在于前者无精英,后者有精英,而在于权力精英是否受到制约。3]在这一点上,精英主义与自由主义产生了衔接与共容,形成了所谓自由主义的精英民主理论。早在雅典时期的伯里克利就已经意识到精英与民主结合的必要性。他主张,尽管政策只能由极少数人来制订,但我们所有人都可以评判他。熊彼特也认为,浪漫的大众民主是不现实的,民主政治不是由人民在掌权,而是由选举产生的精英在掌权。他认为,民主是一种达成政治、立法、司法决定的一种安排,“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4]概括起来说,精英民主理论的核心论点就在于,既承认精英统治的现实,同时又通过宪法和法律限制统治精英运用权力的方式。具体而言,在现代民主语境下,制约权力精英的基本途径就是通过建立一定的意见交流、表达机制而在精英与大众之间创立一种有效的利益关联,5]使精英与大众之间保持利益上的一致性,使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之间实现良性沟通,以此保证精英成为民众利益的代表。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中,由于缺乏这样的意见表达机制或者说民意传输机制,司法改革的进程实际上主要为精英意识所左右,许多改革措施成为各种精英阶层利益的体现,而大众诉求则难以得到合理的表达。6]精英对权力的运用在现实的司法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主导着司法改革目的的设定和标准的把握,各机关及其领导层受到不同目的和利益的驱动,其中最明显的就是追求和实现所谓的司法“效率”——围绕着如何提升司法节奏、简化司法程序环节、缩短案件的审判周期上做文章。而真正的民意或者大众诉求是多元的,效率只是其中要求实现的目标之一。司法改革精英所认为的或者实施改革后,实际体现的所谓“效率”,也并非一定是大众想要的,往往只是精英的办事速度,蕴涵的民意成分是很低的。这导致了精英意识和大众诉求之间严重的疏离和断裂。大众在由精英调控的快节奏中就必然会失去其利益体现的机会。由于司法改革的进程为司法机关所操控,垄断了司法改革的“话语霸权”,而社会大众由于缺乏意见表达机制,利益诉求难以得到合理表达,也无法左右改革措施的出台,大众在这场关乎自身利益的全民动员的改革大潮中近乎“失语”。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目前出台的改革措施多数是为司法机关服务的,司法机关是其主要受益者。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这种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之间的紧张关系必将进一步凸显出来。在这样的背景下,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的对立、断裂,就可能带来整个司法改革进程的精神困境,进而导致整个司法改革的目标错位和路径错误。因此,及时对这一现象及其产生的深层原因进行分析、总结就是非常必要的,以寻求中国司法改革的精神突围。二、沟通型与管治型:建构精英与大众关系的两种模式在现实政治中,精英作为民众代表执掌着立法、司法等国家权力,权力的有效行使是其关注的焦点,而民众最关心的则是自身权利的存在和维护。从原理上讲,国家权力之于个人权利犹如双刃剑:一方面它是个人权利最强有力的、最有效的保护者;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个人权利最危险的侵害者。因此,在精英行使国家权力与民众伸张个人权利的要求之间内涵着对立、冲突的可能,精英与大众的关系本质上就是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关系。在这种二元对立的“零和”关系下,以不同的利益基点和理论进路考量,精英与大众之间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关系模式。从整体而言,西方民主法治国家基于自然法原理,而强调个人权利本位,其精英与大众的关系是一种沟通型关系,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之间存在着良性的交流与沟通,精英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能够真正地以民众的意愿为出发点和根本归宿,旨在营造尊重权利、保障权利的法治氛围,而非一味地型塑精英权力的威严。而在我国,由于传统和现实中的权力本位主义观念盛行,国家权力往往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行使权力的精英也往往以管治者的形象出现,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之间因缺乏意见交流、沟通机制而产生了对立、断裂,精英与大众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上位对下位的管制型关系,而非沟通型关系。两种关系模式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如下:(一)沟通型模式。在西方法治国家,基于权利本位主义理念,在司法领域中构建了一种以精英与大众良性互动为基础的关系模式,即沟通型模式。所谓权利本位主义理念,即在司法制度的具体建构和改革中,坚持以民众的意愿为核心,尊重其尊严、权利和自由,使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司法制度的建构、改革,并将自己的诉求传输至精英阶层并影响其决策,从而在两者良性沟通、交流的前提下,协商出一种比较合理的司法制度。7]司法领域中的权利本位主义理念首先体现在司法制度的规则建构和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上。例如日本在第三次司法制度改革中,发起了关于权利本位或公民主体性构筑与保障标准的讨论,将本次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位为:“使每一个国民都摆脱自己是统治客体的意识,成为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统治主体,相互协作,构筑自由而公正社会,从而恢复整个国家丰富的创造力和能量。”并进一步期望“作为统治主体和权利主体的国民,应该主动地、有意识地参与司法的运作,努力建立和保持同专业法曹的广泛交流,自己实现国民司法的目标。”8]为此,要求改革审议会“意识到必须站在司法要方便国民,要建立适应国民期望和能让国民信赖的司法制度的角度对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进行调查审议。”在司法改革审议会的最终报告《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中,将适应国民期望和提高国民信赖作为本次司法改革的两大支柱,提出“为了使我国的司法制度成为‘适应国民期望的司法制度’,要使司法制度方便利用、容易了解、值得信赖”:“为了建立‘国民基础’,要通过建立国民参与诉讼程序的制度,提高国民对司法的信赖。”为此审议会提出为了建立国民方便利用、容易了解和信赖司法,应在增加国民介入司法途径的同时,进行公正、适当、迅速地审理,建构能够有效地解决案件的制度。具体而言,在民事司法方面,有必要进行制度改革,使国民作为当事人比较容易介入司法,要进行制度改革,适应各种需求进行公正、迅速、有效的救济,比如充实审判内容,缩短审理期间,减轻当事人费用负担、加强民事法律援助、提供司法的综合信息等措施,为了使国民在诉讼程序之外,还能选择适应各自需求的,多种多样的解决纠纷手段,应扩充、活用非诉讼解决纠纷手段(ADR)。在刑事司法方面也需要进行制度改革,使之在新的时代、新的社会状况下获得国民的信赖,更加适当地完成其使命(在正当程序的保障下,弄清案件真相,适当而迅速地实现刑罚权)。例如为了进一步在审判内容中反映出国民健全的社会常识,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应建立普通国民与法官一起决定审判内容的国民参加的新制度。另外,为了充实。加快审判,从充实争议点的整理和支持点的扩充证据开示的角度出发,应在创设新的准备程序和明确有关证据开示规则的同时,使连续公审原则化。而且,从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角度考虑,为了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接受辩护人援助的权利,应该对这些人确立公共辩护制度。在提起公诉方面,检察官应更恰当的行使权力,同时,为了直接反映民意,应建立赋予检察审查会的一部分决议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还有,为了确保对犯罪嫌疑人审讯调查的公正性,应建立强制进行书面记录审讯情况的制度,等等。9]可见,如何充分沟通民意、反映民意并尊重民意,一直是指导日本司法改革的主导理念和精神主线。在英国司法改革中,在2002年提交的名为《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中将推动“更多的社会参与”列为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报告指出:“现代化的刑事司法改革制度必须让更广泛的民众参与。在这方面,我们得益于有一个健康的民众参与传统,有近2、9万名法官审理绝大多数的案件,每年有近20万人服务于陪审团,还有源源不断的社会成员能够并愿意在他们各自的邻里为打击犯罪提供援助。”“刑事司法制度的宗旨是为公众服务。因此,公众对该制度的了解、信任与参与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在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同时,我们想继续发扬英国民众积极参与保持司法公正的优良传统。这一传统包括由民众自己担任陪审员与治安法官的重要工作、数以千计的个人与社区组织与警方密切合作积极参与旨在减少所在社区的犯罪以及将罪犯绳之以法的各项活动。我们还想进一步扩大社区参与制订罪犯矫正司法方案最近所取得的成果,从而使罪犯、当地居民以及其他相关人士就犯罪赔偿问题达成共识并明确罪犯今后的改造方式。”“要想让公众致力于维护司法公正并且相信刑事司法制度有能力为社区提供有效的服务,保持公众与刑事司法机构间的良好沟通是非常重要的。”10]为此,《司法改革报告》建议:(一)通过定期的咨询会和在审理一些大案要案后所建立的联系机制增强警方与公众的沟通;(二)与社会各阶层开展合作。通过深入挖掘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种族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制定加快消除刑事司法制度内种族歧视的行动计划并积极落实已达成共识的各项举措,提高包括少数民族社区在内的公众对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人们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感觉与经历;(三)帮助民众了解法律。通过编制刑法典以及刑事诉讼法典等法典化,建立一个公众所了解的现代化司法制度;确保在编制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法律的同时,能够让公众通过互联网获得这些信息。(四)让民众更多地了解法庭程序。改变目前一些现象,如穿着正式装束,使用技术性或过时的语言以及模糊不清的程序,使得许多人对法庭望而生畏,敬而远之。应当通过例如用适当场所代替正式法庭来审理一些特殊案件等方式努力把法庭变成公众更易于接受的地方。(五)加强治安法官的招募工作。设立非职业的治安法官是反映多数人意愿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但只有其组成人员充分代表了整个社区的利益,该制度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但在以其多样性(包括组成人员的年龄、性别以及种族的均衡考虑)充分代表地方社区利益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为此,大法官已下令实施一项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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